论平等就业权_会计审计论文

时间:2021-06-18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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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平等就业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以保护就业者能够在平等身份、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和平等规则等基础上享有形式上的平等就业权,同时,国家通过包括禁止就业歧视、特殊群体就业保护、就业培训和就业社会保障等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保护就业者享有实质上的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是形式上的平等就业权和实质上的平等就业权的统一。依法保护就业者的平等就业权,有利于实现就业者的基本人权、进而实现其所必需的生存与发展,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平等就业权理念

一、教育公民树立平等就业理念
民主法治、自由平等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追求,是我国法制建设、政治发展的重要价值和目标。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这为在我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确立了正确政治方向。著名法学家伯尔曼也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因此,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也要求加强公民的平等法律意识。但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营造平等对待就业者的社会环境方面,政府要做的工作很多,一是加强宪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尤其加强对企事业等用人单位领导者进行平等就业权的教育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何种情形构成对就业者的歧视,何种情形就是既行使了自身的用人自主权,又同时尊重了就业者的平等就业权。二是允许各方面对歧视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对话,使整个社会了解歧视的不同形式,歧视的社会危害性,让公民来决定什么不应该被歧视,使公民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同时,促进政府和民众双向互动,即社会大众的呼声通过多种渠道传达到决策层面,政府的承诺通过国内立法、宣传和监督工作落实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三是要善于吸收西方法律文化的精华,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增强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鼓励公民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逐步改变义务本位的观念,树立权利本位的法治观念。
二、提高劳动监察部门对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水平
首先,保证劳动监察有足够的高执法水平的人员和充足的行政经费。要在畅通人员流动渠道的同时,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使不能胜任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能及时调整出去,使有志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能够选聘进来,更使在劳动保障监察岗位表现突出的人员,能推荐到系统内更重要的岗位或组织予以提拔任用。同时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执法水平。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学习,使“四法一例”的学习,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做到每个执法人员清楚法律法规内容与监察办案程序。劳动监察机构应划入行政机关序列,其工作人员应是国家公务员,并保证有充足的经费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其次,建立劳动监察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是保证正确行使劳动监察权力的重要条件。监督制约机制和制度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解决:
其一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应规定上级劳动监察机关有权对下级劳动监察机关进行监督、调查、处分的各项权力,明确各级劳动监察机关的失职、渎职乃至营私舞弊的处罚标准和办法,应特别明确规定对那些对本辖区内的劳动违法举报不予理睬、或敷衍塞责或处理不公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办法。同时建立一种上级劳动监察部门甚至最高一级劳动监察部门对下级劳动监察部门有效的管理、监督和制约的制度体系。在中央一级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劳动监察司;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接受上级和本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指挥和监督;上级劳动监察机构有权对下级劳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处分;中央一级劳动监察机构不仅负责规章和规则的制定,发布有关指示,而且对下级劳动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并负责全国重大劳动违法案件的查处;同样,其它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不仅负责领导、指挥和监督下级劳动监察机构,而且可以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直接进行查处。在企业数量多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乡镇一级的劳动监察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完全接受上级劳动监察的领导,人事任免也由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决定。
其二是来自下面的监督和制约,主要是建立健全举报制度,特别要强化工会对劳动监察的监督工作,如从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和地方工会中挑选兼职劳动监察员和联络员。这些兼职监察人员或联络员既承担监督本企业、本地区劳动法律的实施情况,同时也起监督劳动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作用;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就其认为劳动监察的不当行为向本级政府或越级向上级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检举和反映的权利,当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而不被受理或得不到解决时,有权越级向上级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等等。
三、增强反就业歧视的社会参与性
就受歧视群体的支持因素而言,通过法律法规来反对就业歧视应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但是仅仅通过法律的宣言还远远不够,必须建立由政府、社会公益组织、单位、社区、家庭等组成的对受歧视群体的“支持网络”,并不断完善这个社会化体系。
首先,政府组织。政府各级部门,应逐步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和社会保障机制,给就业者尤其女性就业者、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提供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激励惩罚政策,以奖励负责任的公司行为以及惩罚不负责任的公司行为,激励用人单位安排女性就业者、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同时要让用人单位明白接受女性就业者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就业申请。是一种社会责任。
其次,社会组织(在这里主要是工会组织)。工会作为劳动者者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应与劳动者者一起共同监督公司、企业的聘雇政策中是否存在对平等就业权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条款,尤其与受到就业歧视的就业者一起与公司、企业进行交涉,为其提供相关的咨询及法律服务,督促公司、企业纠正无正当理由的区别对待。
最后,受到就业歧视的就业者本人。一方面就业者要加强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另一方面,对于遭受公司、企业实施就业歧视,平等就业权受到侵犯的就业者可以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下文将予以具体论及)提出控告,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也均可代表该就业者的利益提出控告。
参考文献:
[1]郑晓明:人力资源管理导论.北京:机械工业出版.2005,182.
[2]曾峋:美国反就业歧视立法启示.南方经济,2003,(6):33.
[3]董保华:社会基准与相对强制性规范对第三法域的探索.法学,20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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