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公平问题_会计审计论文

时间:2021-07-05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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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在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做到公平,成为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经验和对我国个税改革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进一步研究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公平问题。特别针对我国新个税起征点的问题加以探讨,以期望能够为我国的税收改革事业提供一定的数据支持。

关键词:改革;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
一、我国个税改革现状分析
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来看,改革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我自我国成立以来,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一文中,首次提出了对个人征收薪金报酬所得说和存款利息所得税的概念(由于但是历史条件的现实没有得到实际应用)。此后,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个人所得收入是不征收税的。1980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城市建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这种制度直到一九九九年国庆节期间,进一步完善,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增长势头迅猛,税改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还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特别是今年,我国个税起征点由2000提高到3500充分说明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在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税改条件下存在的公平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集中体现了我国税制改革的必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公平的调节作用大幅度减弱,不仅没有起到促进财政收入增加的目的,而且对促进收入公平分配也失去了预计的效果。
1、征收模式不公平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模较小直接导致了这种税收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而是为了实现对社会收入公平性的调节。就目前的征收模式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没有明显体现出来,正是由于征收规模的限制。
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我国把该项税种定义为对公平分配的维护手段,而对其应有的财政收入只能并没有给予相应的重视。这样,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就在很长时间内局限在传统的征收模式上,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征收模式不公平现象的出现「1」。
2、征收范围不公平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是通过列举法来加以阐述的。其中不同的课税项目都有自己相应的税率,这样以来对我国现阶段的多元化收入的实际情况就难以起到相应的管理作用,而随着我国市场的不断完善,更多的职业种类出现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工薪收入在公民的整体收入构成中的地位大幅度下降。
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中,存在很大的漏洞,比如我国对财产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缺乏相应的依据,很大程度上,财产转移并不涉及所得问题,仅仅是我国公民的财产形态的变化,针对这种变化征收税费,显然是不合理的。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上述现象较为普遍,不仅仅征收依据不足,同时也在某些法条上形成了矛盾,征收范围重复现象非常明显。
3、税收优惠不公平
现阶段,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实施了诸多优惠政策,但基于政策的不全面性,不能完全实现个人所得人人平等。如:对于省部以上的干部人员或是国外颁奖机构所颁布的奖金,对于这类人,国家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外相关报道,世界著名科学奖诺贝尔奖的获得者,只要户籍为西方发达国家,就必须向政府上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所谓的免交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此外,政府以获奖奖金的高低为基础,来划分个人所得税是否交纳的范围,这条原则明显体现了政策的不公平性。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公平价值观的实现
1、实现横向公平
(1)加快向综合所得税模式转变
现阶段,全球各国对公民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前者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的劳动成果(主要是指奖金),按照奖项颁发的出处以及个人负担能力来制定所得税的体制。综合所得税制则是将个体在所有项目中的所得结合到一起,进而在向上级申报纳税的体制。在西方发达国家中,采用的制度多为后者。而我国根据目前现有基本收税制度加大了政府征收赋税的成本。随着国内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以及居民收入大幅度增加,分类所得税制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需求「2」。
(2)征收范围:家庭为征收单位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以家庭为单位更能满足公平性。在社会中,家庭是社会整体经济的主要来源,尚若政府以个人为征收单位,那么务必会导致个人与家庭之间发生各种不利因素。
所以,想要实现收入的公平性,完全可以从家庭收入入手。以家庭为征税对象的最主要优势是相同收入家庭上缴相同个人所得税,继而实现综合征税,同时以家庭为征税对象还可以帮助社会政策实施,继而达到其政策实施的目的。
2、实现纵向公平
(1)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标准,降低边际税率
现阶段,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征收主要来自于居民的薪金、奖金,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我国在上个月公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0提高到3500,就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纵向公平,为我国政府通过税收调节贫富差距提供重要的税收手段「4」。
(2)设计合理税制模式,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从我国基本情况来看,公民的纳税意识非常薄弱。在这方面上的管理,政府通常通过强制性来实施征收,如在工资发放前直接将个人所得税扣除,员工拿到的工资实际是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从强制性让居民过度到规范,继而在大脑中形成自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5」。
从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社会贫富差距问题的担忧,而个人所得税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方式,如何通过免税额(起征点)的调节,来给予社会各阶层横向和纵向的公平,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税收制度的重要前提。
四、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公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不足,以达到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公平性,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以及保障国内经济将抗发展,增强我国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1」高强.加拿大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8月。
「2」曾国祥.中国所得税厂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年9月。
「3」金人庆.中国当代税收要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6月。
「4]付业宁、辛莉.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理论与制度探讨「J〕,财经科学,2009,1.
「5」邱利莎.个税改革不宜照搬单一税模式〔J」,中国税务报,2004年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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