铐住百姓财富的“扒手”

时间:2021-07-26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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铐住百姓财富的“扒手”

作者:未知

中国经济领域的“灰犀牛”有很多,有的对于老百姓来说,不会有太深刻的印象或概念,但影子银行和非法投资却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直接危及其财富安全。因此,老百姓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更要认识到这两只“灰犀牛”潜在的种种风险。双面“影子”之惑
有业内人士称,这几年出现的严重影响老百姓财富安全的案例,基本就在影子银行和非法集资这两个领域,两者也已经成为老生常谈的话题。
就拿影子银行来说,2014年的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煤矿类信托产品引发兑付危机的案例;2015年-2017年的万宝之争中,宝能以杠杆并购“蛇吞象”的案例等,背后都与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联系在一起。
影子银行的概念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出现,至今已有10年,通常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
“其实影子银行并不是一个负面的东西,只不过这些年在国内影子银行规模迅速膨胀,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对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影响。”国仕资本研究协会特约研究员李高阳对《经济》记者称,影子银行是金融创新产物,包括对资金的融通,对实体经济的扶持等,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只是这种创新可能会形成监管盲区或监管不到位。
因此,作为一把“双刃剑”,影子银行的风险监管问题不容忽视。
影子银行风险因跨界和跨业而起。首先,影子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归因于其在运作上的期限错配。影子银行资产一般具有期限较长的特点,但是其负债主要来源于在短期市场上发行资本支持票据。任何源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反向波动都将给影子银行机构带来致命的流动性风险。
其次,道德风险,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出现。受到利润的驱使以及市场竞争的压力,资金出借方存在放松对借款人调查条件的动机,导致杠杆率较高的结构性金融产品在交易的最初就存在较高的风险。当风险的承受人得以向他人转移风险时,其必然失去通过自身行动以减缓风险的动力。
金融的资金是有成本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对《经济》记者表示,影子银行比较严重的一个问题就是,在增速下滑、实体经济不振的情况下,资金容易出现金融市场内部的自循环、空转或者套利,“因为资金不能躺在那儿,如果没有很好的实体经济领域去投资,就会导致资金脱实向虚,这表明监管政策配套还不够严密,存在一定的套利空间”。
揭示影子银行的风险,并对其进行监管是金融系统稳定发展的前提。今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实施,鼓励资产管理机构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李高阳告诉记者,这些年来,国内所谓的刚性兑付一直打破不了,造成金融资产定价机制扭曲,这次资管新规的出台被业界寄予厚望。非法集资之恶
说到非法集资,发生的案例就更多,比如累计交易额达800亿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唐小僧,在今年端午节假期间被爆出“实控人转移资产”、“总部被查封”、“母公司账户被全部冻结”等各种消息。
非法集资的方式很多。比如高息借贷,以投资房地产的名义和高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借项目开发、项目投资等名义,通过入股分红、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等权利凭证或通过售卖权益份额、签订持股协议等方式,进行非法投资;以网络传销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即不法分子通过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募集资金;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再以ICO为例,目前,能够套用ICO监管政策的是1998年颁布的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还有我国刑法中采用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重新定义。
根据该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需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方面的构成特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告诉《经济》记者,ICO几乎符合四个特性中的每一个细节。
第一,非法性。ICO目前没有指定监管机构,以货币之名行事,极易俘获普通群众的信任。大部分没有金融科技基础知识的群众在识别分辨骗局与高科技面前存在基础知识不足的障碍。而在《解释》里,司法机关认为非法集资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和借用合法经营者两种形式上。
第二,公开性。ICO通过互联网进行白皮书和募集说明书的发布。其传播形式与传播渠道更加直接,具有传染性。司法机关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具有公开性不仅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还包括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第三,利诱性。ICO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几乎所有的ICO项目负责人一开始都将货币初始发行与股票初始发行相类比,认为一上市将快速翻倍。ICO发起人在发布集资信息承诺高额退出回报作为吸引资金的?T饵。根据《解释》中的定义:对于所承诺的回报并不仅限于现金给付,也可以包括非货币方式,包括产品、消费服务或者公司的股权等。ICO承诺的明目张胆就是虚拟货币,同时还承诺虚拟货币的增值回报。
第四,社会性。目前ICO参与人数众多,“中国大妈”已纷纷进场,ICO之所以适用非法集资罪,还包括其项目行为的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集资行为。同时ICO的风险已经逐步向多区域、多投资人群进行扩散,由于互联网金融传播的病毒性传染特征,ICO募集人所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货币行为的辐射面连自己都难以预料、控制,并将风险蔓延至整个社会,等同于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和诚信体制、法制制度建设有关,也和短期获利的市场情绪有特别重要的关系,“监管不完善,市场行为不当,要不就一溜风往外冲,要不就一窝蜂往回收”,中国外汇投资研究院院长谭雅玲对《经济》记者称,我们市场成熟程度相对比较差,给市场带来的动荡和不确定也会比较大。警惕6%、8%、10%
对于非法集资这样的显性金融风险,应尽快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具体来看,要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但目前金融市场中仍然存在各种非法集资乱象,这种现象屡禁不止,监管难点依旧存在。
非法集资已经成为民间金融的一个“常态”,“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老百姓在获得资金的渠道上存在一些障碍,很多人要不就是没处借钱,只能去找民间借贷,要不就是没处投资,只能通过非法集资”,尹振涛称,违法成本太低,发现和整治问题存在很大的滞后,“比如有人拿把刀在路上走,但是不能抓,因为不知道他要干什么,只有当他真的犯事儿了才能去抓”。
监管困难还有很多原因。首先,分业监管导致市场混业比较严重,“监管制度怎么对待市场产品和市场参与者,分业之间的衔接和合作怎么去加强监管,这方面的问题很重要”,谭雅玲表示,有的人钻了很多空档和监管的漏洞,所以应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
其次,随着新兴的互联网技术、电信技术的发展,呈现出很多新兴的隐蔽的非法集资手段,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技术的便利性让一些不法分子“狡兔三窟”。李高阳表示,非法集资问题近几年越来越受到国家层面的重视,国家一再强调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妥善处置,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但技术手段更加隐蔽,也给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的政府公职人员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尹振涛对此表示遗憾,因为我们现在的确没有什么太好的技术手段去发现和预警,这是今后要加强的一点。“非法集资也好,民间借贷也好,通过技术手段,包括资金流量、处置资金账号的变动、负面舆情信息的处理和记录等,可以尽早发现风险,不要最终出了问题再去找。”
在6月21日召开的2018年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部署推进会上,国务委员、公安部党组书记、部长赵克志指出,当前我国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严峻复杂。按照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总体部署,公安部决定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
除了监管层面需要更加完善外,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辨别并防范非法集资这只灰犀牛也特别重要,老百姓也应该提升投资理财观念。
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再次告诫消费者投资的过程中要注意风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收益率超过6%的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一旦发现承诺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和投?Y公司,就要相互提醒、积极举报,让各种金融诈骗和不断变异的庞氏骗局无所遁形。
“大家特别缺少识别力,如果大家都有识别力就没有人去买,另外,现在很多人都在想:我要挣很多钱、我要挣快钱,这种思想给了非法集资特别大的空间。”谭雅玲称。
尹振涛表示,事实上很多人因为看到别人发财了,就算知道这是非法集资也要去赌一把。“对于非法集资,在今后的宣传和普惠金融的教育上,我们还需要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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