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应对机制

时间:2021-07-26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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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应对机制

作者:未知

【摘要】随着国人环保意识的提高,他们对优质水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尤其是与自身健康密切相关的饮用水更是如此。地下水是人类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地下水污染防治是我国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京津冀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索,对以期完善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应对机制提供一些有益借鉴。
【关键词】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应对机制公众参与
在环境的诸多因素里,水是与人类生产生活关系最密切的要素,地下水是被人类直接饮用和使用的,地下水质量直接关系着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存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地区无机肥的大量使用,地下水水质已经被严重破坏,水污染问题也是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首要问题,京津冀地区更是典型的地下水污染重灾区。如何预防和治理地下水污染,改善地下水的水质已经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通过以京津冀地区为例,从法治层面探究如何对地下水污染进行防范和治理。
一、地下水与地下水资源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在1993年进行的部门立法的某项规定中明确说明地下水指的就是地下水资源。在国家标准《水文地质术语》(GB/T14157-93)中,地下水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重力水。还有的学者认为,地下水是水资源的一部分,它是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岩石、地壳和土壤的裂隙、空隙及洞岩中的水体。综上所述,地下水是在自然或人为活动下,在大气降水及各种地表水渗入地下,最后能够在地下含水层中生成、发展和演变,使自身依附于地下含水层并同地质环境密切相关的水体。
二、京津冀地区地下水污染现状
2016年2月,我国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了一次水污染调查,我国国土资源部某项目组经过6年的努力对京津冀地区的地下水现状进行了考察。采样调查发现,35.47%采样点的地下水已受到不同程度污染,以轻污染为主,中污染、较重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的地下水均未超过总取样点数的10%。从相关资料中可以了解到,京津冀地区浅层地下水品质普遍较差,能够作为人类直接饮用水的地下水即一类水只占总水量的22.2%,更多地下水则是需要经过专门的净化才能够供人类饮用的,这类水占总水量的56.55%以上。可见,我国京津冀地区的地下水污染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一个地步,如果不尽快加以治理,京津冀地区居民的生命健康将会受到极大的挑战。
三、地下水污染防治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从我国的环境立法中,有的法规是借鉴的发达国家的,有的法规是直接从技术规范演变而来的,由环境法理论指导的立法很少。因为我国环境与资源法的起步比较晚,环境资源法的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种公认的对环境资源法原则的共识。从以往的立法实践可以看出,在理论不完善的情形下很难用理论去指导立法。
第二,区域协调联动防控机制不完善,虽然我国有关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总体布局,但是我国京津冀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体制却各自为政,相互之间并没有照应,没有形成一个完善全面的区域化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防控机制,更没有一个统一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这样在治理标准上会存在差异,不利于京津冀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统一规划。
第三,我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不完善。国地下水环境评价与监测体系并不完善,虽然国家对环境污染防治的总体布局很明朗,也足够重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对污染的治理,但是地方上GDP优先的旧式发展思维并没有完全转变,在当地纳税大户的压力下,环境评价与监测的相关措施很容易就成为纸上谈兵,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
最后,地下水污染?罚力度不够。地下水污染立法的惩治力度较小,并不能有效的震慑违法企业,排污成本较低,许多污染企业的污染收益远高于污染成本,这样使许多企业乐意顶着处罚去排污。
四、完善京津冀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立法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专门规范地下水防治的法律规定较少,缺乏可操作性,地方上立法也并不完善。我国应该从国家层面制定一部统一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将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法规进行整合,对各地不同的标准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定标准,地方立法在统一标准上根据自己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总体意识,资源储备量来制定地方标准。
(二)建立京津冀地下水污染防治联动防控机制
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已经建立起联防联控制度,可以借鉴这一成果建立区域性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联动防控机制,在三地环境综合执法部门的主导下建立三地一体化的专门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机构,由三地共同选派人员组建统一的地下水执法大队,并且对各部门建设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进行有效集成,优化整合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联动防控机制。
(三)完善地下水评价与监测制度
为了更好的掌握地下水资源污染状况,对地下水的水质状况进行综合性评价,我国应进一步增强对全国地下水水质评估和监测,以保障饮用水安全。地下水环境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原则的一个体现,它有利于从整体上对环境污染进行关注。而对水质的监测则是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这一措施是预防为主原则的直接体现,有利于及时的对环境污染进行关注。
(四)推进地下水资源税制度
地下水资源税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征税,一个是对地下水资源的污染征税。其中对地下水水资源开采的征税可以使开采地下水的企业有节制的开采地下水,对现存的有限的地下水资源从开采环节进行保护。而对地下水资源污染可以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第三方治污制度相结合,强制污染地下水的企业参加环境责任保险,或者对地下水污染企业收取排污费,用责任保险的保金或者排污费请专门的治污企业进行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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