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讼争

时间:2021-07-21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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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讼争

作者:未知

独子离世,祖父母探望孙女受阻“我们都60多岁的老人了,儿子已经没了,想看孙女一眼都不行吗?”2013年以来,家住泰州开发区的李成、孙芳夫妇自称和孙女百日后已经四年没见上一面了,这已经不知道是李成、孙芳夫妇多少次在邻里面前倒苦水了。为此,昔日的公婆与儿媳不得已相见于法庭,这一切竟都源于老夫妇的儿子李冬阳的突然离世……
2006年,李成、孙芳夫妇的独生子李冬阳经人介绍与八零后宋怡相识并登记结婚,两年后,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08年7月,两人复婚,并于2013年生育一女宋乐佳。2014年6月,李冬阳经起诉与宋怡离婚,撤诉后于次年4月再次起诉离婚诉讼期间因病去世。
由于李冬阳去世前夫妻俩正在闹离婚,李冬阳意外离世后,李成、孙芳夫妇与宋怡在李冬阳生前房产及抚恤金、医疗赔偿金归属上再次发生重大分歧,宋怡因老夫妻俩拒不将住房钥匙交给自己,以及未能分到李冬阳去世所得抚恤等费用耿耿于怀。
李成、孙芳称,孙女宋乐佳出生一百天后他们就再也没有见过她,现在孩子已经4周岁了,因为宋怡一直带着孩子居住在娘家,所以这么多年来一直未能见到孩子。两年前李冬阳的突然离世,对于他们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使他们痛不欲生。孙女宋乐佳成为他们继续生存下来的精神支柱,他们的最大愿望就是能够与宋乐佳在一起享受天伦之乐。
然而由于宋怡与李冬阳父母关系原本不睦,李冬阳病故次日,李成、孙芳及亲戚至宋怡住处发生纠葛,宋怡及其母亲还报了警,加之此后在房产、李冬阳抚恤金等问题上的分歧,导致双方间矛盾进一步加深。此后双方围绕祖父母探望孙女的事情再次发生分歧,宋怡拒绝了李成、孙芳夫妇探望孙女的要求。二上公堂,隔代探望权引发激辩
为了能定期探望自己的孙女,2017年年初,李成、孙芳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依法享有对宋乐佳的探望权,每月可以对其探望两次,每次两天;除上述时间外,法定节假日亦可进行探望,在探望期间可将宋乐佳带回张某家中短暂生活,宋怡予以协助。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宋怡配合李成、孙芳探望宋乐佳。宋怡不服,于2017年5月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怡上诉称,自己是宋乐佳的法定监护人,李成、孙芳是宋乐佳的祖父母,不是监护人。宋怡指出,李成、孙芳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四年来对宋乐佳不闻不问,更没有花费一分钱,且李成、孙芳多次损害宋乐佳的利益,至今未将属于自己母女居住的房屋大门钥匙交出,影响宋乐佳的正常生活,不适宜探视宋乐佳。
宋怡认为,祖父母只有在孙子女的父母已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担任监护人。本案并不具备这一情形,李成、孙芳的探望权无法律依据,自己作为宋乐佳的法定监护人也已明确拒绝其探望,故其探望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李成、孙芳则表示,虽然儿子已经去世了,但宋怡现在仍然是他们的儿媳,他们感谢她留下了儿子李冬阳生命的延续。两人表示,如果宋怡愿意,他们随时随地欢迎宋怡带着孩子回家居住生活。此前他们与宋怡及父母产生过种种误解和矛盾纠葛,给宋怡及家人造成了负面影响,他们愿意为此向宋怡及家人表示公开道歉,也希望宋怡及家人从孩子的角度出发,能够给予他们理解和宽容,接受他们诚挚的歉意。
李成、孙芳认为自己要求探望孙女是有法律依据的,祖辈的探视权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派生权利,隔绝祖辈探视,不利于老年人的利益和孩子的身心健康,有违公序良俗和立法精神。两人在法庭上反复强调,儿子没了,两人成了失独老人,宋乐佳是夫妻俩唯一的精神支柱和骨肉牵挂,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准予其定期探望孙女。辨法析理,法院判决准予隔代探望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虽然将探望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未作明确规定。对此,从法律规定之精神和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进行综合衡量,允许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孙子女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
我国《继承法》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在父或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情形下有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可见失独老年人代替死亡子女行使探望权于法于理并不相悖,且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利等法律原理相对应。
近亲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遵循法定的顺序位阶,在未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形下,其他近亲属探望不得妨碍序位在先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否则监护人可依法要求中止不当探视。当然,监护人在依法行使监护权时亦应为其他近亲属合理探视提供必要之便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宋怡作为宋乐佳的母亲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对宋乐佳的监护权毋庸置疑,作为宋乐佳的祖父母李成、孙芳应当充分尊重宋怡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的权利。李成、孙芳及宋怡双方此前存在的种种矛盾后因李冬阳死亡而更加尖锐,最终以李成、孙芳要求对宋乐佳行使探望权而与宋怡对簿公堂。李成、孙芳老年丧子,宋怡中年丧偶,宋乐佳幼年丧父,均为人间莫大之不幸,李成、孙芳、宋怡如能尽弃前嫌,更多地从宋乐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既能从一定程度上弥补宋乐佳因年幼丧父而遭受的不幸,亦能使彼此已受伤害的心灵免受更加严重的伤害。
鉴于李成、孙芳在法庭的疏导及自身的反省下,已承诺不再纠缠过去的矛盾,并当庭对宋怡及其父母赔礼道歉、主动缓和双方关系,故可支持其采用适当方式探望宋乐佳。宋怡作为直接抚养人也应理解和尊重李成、孙芳,并感念他们在精神及物质上给予宋乐佳的帮助,其家人在?晌皇Ф览先私?行探望时应当给予恰当的、必要的便利,共同营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李成、孙芳可每月探望宋乐佳两次,宋怡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次的探望时间以三小时为限,以宋怡经常居住地或由宋怡指定的地点为宜;二、驳回李成、孙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黄灵yeshzhwu@foxmail.com点评
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自1971年起推行,并于1978年正式写入《宪法》,我国《婚姻法》也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对于许多公民个人而言,计划生育政策可能会在事实上改变着他们的人生和命运。
本案中上诉人李成、孙芳由于只生育了一个儿子李冬阳,可以说儿子是他们精神上的唯一牵挂和寄托。儿子意外离世后,他们的亲情寄托转移到孙女身上是符合人之常情的。他们这种通过主张隔代探望体现出来的亲情转移,一般而言对孙女是有利无害的。
审理此案的二审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虽然该条法律仅明确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但对于前述探望主体去世的情形下其父母可否代为探望并未明确禁止。法院作出准予探望的判决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是血缘关系中的固有亲情之体现。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消灭,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主张予以保护,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对孙子女也是天伦共享的行为,系符天理、合人伦之举,能一定程度上弥补逝者在子女关爱上的缺位,保护未成年孙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对孙子女的价值观形成起到积极的作用,更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和社会善良风俗。
二、从权利义务对等性角度考虑,失独老人也应对孙子女享有探望权。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失独老人的孙子女对失独老人的遗产往往享有代位继承权。在代位继承遗产的同时,以赋予探望权的形式保障老人的精神养老需求,也符合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要求。
三、允许失独老人探望孙子女是慰藉老年人心灵、帮助其树立生活信念的重要途径。法官指出,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十周岁为限,对未成年人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以此认定其对某一事项如是否愿意被探望有?o认知和表达能力,故一审法院酌定至宋乐佳年满十周岁时止李成、孙芳可进行探望,并无不当。鉴于李成、孙芳和宋怡同在泰州市,距离较近,一审法院酌定的探望方式,并无不当。
掩卷深思,本案对处理类似纠纷的示范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本案李冬阳的猝然离世,对李成、孙芳及宋怡、宋乐佳来说都是重大打击,李成、孙芳及宋怡更应相互体谅,将心比心,冷静处理彼此之间的过往纠葛,适当敞开心扉,学会放下和宽容,毕竟三人能够和睦相处是李冬阳心中所愿,而宋乐佳的健康成长更是三人和李冬阳的共同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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