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面签要执行操作风险需防范

时间:2021-07-23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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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面签要执行操作风险需防范

作者:未知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中指出:“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商业银行作为国民经济重要命脉,作为经营货币,主营存、贷款业务的大型企业,运用法律手段为主营业务发展保驾护航,对于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运营和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银行信贷关系中,往往涉及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等多方法律关系,也存在着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货后管理等多个业务经办环节。每个环节的经办人员都应恪守本分,尽职尽责,增强法律意识,防范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防范操作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案例分析
某电子公司是一家经营手机及其配件的民营贸易类企业,2007年与某商业银行建立信贷关系。2015年因为跨行业经营、大量民问融资、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而关闭。该公司2007年与某商业银行建立信贷关系,在2013的贷款发放中,由于经办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面签制度,导致一份保证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某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共计2000万元,担保方式为:由A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以及由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发放后,该公司因涉及大量民问融资、跨行业经营、严重资不抵债而停业,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拘,导致该公司在该商业银行贷款余额本息不能全部清偿。为了收回贷款,该银行及时启动了诉讼程序。在2015年的庭审中,保证人B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或直接判令担保合同无效,理由是《??保合同》印章和签名涉嫌伪造。经核实后,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某商业银行贷款,某商业银行对A公司抵押土地的贷款在2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B公司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进入执行阶段后,该银行积极推进抵押物的处置,督促法院加快处置抵押物。所幸经过分行多方努力,该项贷款的抵押物已成功拍卖,拍卖款已缴法院账户,该行有望获得2000万元优先受偿。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造成借款人本息不能及时清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由于经办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落空是本案最大的焦点所在,也是最为令人痛惜的要点所在。
1.民营企业跨行业经营。该公司本是经营手机批发及电子配件业务的贸易企业,但其法定代表人为了扩大生产,先后投入资金3000多万元在另一地市进行新的商业投资。终因不具备资金实力,缺乏商业投资经验,导致新的项目迟迟不能产生收益。不仅如此,还每年增加财务费用数百万,直接导致了借款入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最终资金链断裂,企业被迫关闭。
2.企业涉及民问高息融资。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外负债过大,除某商业银行外,还从其他金融机构贷款1500万元。由于商业投资需要占用大量资金,企业为保持正常经营及支付利息,采取民问高息借贷的方式筹集资金,借贷对象包括典当公司、担保公司等,最终因借贷金额较大、利息过高,导致公司崩盘。
3.经办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面签制度。贷款发放前,经办行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双人同赴担保单位B公司面签《保证合同》,但B公司却以“合同内容需要审查、印章保管人员出差不能及时赶回”等为由,要求将某商业银行担保合同留下,承诺待完成签章后直接邮寄该银行。因法律合规意识淡漠,该行经办人员擅自将保证合同进行了留置。之后,《保证合同》由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梢带传送给了该银行客户经理。事后经查,借款人伪造了B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公章后将合同交由某商业银行。这种未现场见证担保单位用印、并将合同文本擅自留置、最后由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梢带等一连串违规操作行为,为借款人最后伪造担保方签名和用印并提供虚假保证合同提供了便利,致使该项《保证合同》无效,担保措施悬空,借款方法人代表也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签订合同除了应严格执行面签制度外,有时还需核实签约人的身份,审查其有无签约权限。另外核实印章的真实性也很重要,如印章在有关部门备案,应想办法调取备案印章进行核对。在签约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录像留存。
担保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比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即便合同公章可能是伪造,但还存在一个是否已经实际履行的问题,而保证合同都是无偿的。从立法到司法,对保证合同是否成立、保证人有没有过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都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正如本案所说,一旦查明签字盖章非担保人所为,也不存在实际履行的问题,加之银行的有关人员也没有事后跟踪,得到担保人的事后确认,防止其在发生风险以后反悔,在这种情况下,肯定是会免除担保人责任的。本案银行的相关业务人员,在该事处理上,如此粗心大意,法律意识淡漠,造成了保证人保证责任落空的严重后果,确实令人十分痛心。骗子无处不在,且手段眼花缭乱、防不胜防,因此在核保问题上,不仅面签是必须的,恐怕还要特别强调签字的工作地点场合等,对于司法机关确认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有重大关系。
【案件点评】
1.贷前调查要深入。借款人跨行业经营,新的项目投资不成,资金被大量占用,为维持经营和支付财务费用,借款人不惜高息民问借贷。这些情况如果贷前能够认真调查,贷中、贷后认真检查,未必不能发现蛛丝马迹。贷前调查要深入,发现企业有涉足不熟悉的行业,要引起高度关注。
2.贷中、贷后检查要到位。贷中、贷后检查需要严谨认真,通过分析客户的报表和账户资金走向,能及时掌握客户资金状况,尽早发现资金被挪用、民问借贷的情况,就能做到风险及早发现,及早处置。
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防操作风险。严格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书的双人面签制度,面签人员要尽职尽责,确保法律文书的真实性、有效性。
【法律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和同或者可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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