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对策研究_贸易经济论文

时间:2021-06-12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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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新常态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然表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既蕴含着非短期、非偶然、非临时的新机遇,也面临着突出的新矛盾、新问题、新挑战,必然深入渗透和广泛影响国民经济的各领域、各部门,同样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速度、规模、形式、流向等产生重要影响,并可能产生一些新的值得注意的倾向和问题。[1]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加快了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进程。农地流转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是今后农村改革的方向,也是合乎经济规律的必然发展趋势。土地流转的逐步多元化和市场化需要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措施作支撑,其中金融支持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农地流转方式、流转规模和实际流转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融资问题。[2]因此,保障资金供给,引导金融资本注入,是促进农地流转政策的重点。

二、文献综述

学者普遍认同金融支持农地流转的重要性,相关的理论模型研究均表明金融要素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规模发展,同时,土地流转也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各个省市的实证数据分析也证实了农地流转刺激了对包括对资金和各类金融业务在内的金融需求,土地流转需要增加资金量和金融服务的供给。[3][4][5][6]但在我国目前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同样存在着相应的问题和困境。

(一)农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一是土地流转后,农村金融需求在需求主体、需求规模、需求用途和需求风险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差异化的特征;而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方面,农村金融在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等方面表现出了不适应性,[7][8]如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率管制、风险控制主体缺位、正规金融单一缺乏竞争机制组织僵化,而非正规金融发展又受其限制,农业保险制度缺位等难以适应需求方式的转变。[9]

二是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品处置难度较大。土地流转后的贷款需求期限与银行贷款期限不适,专业评估机构、保险机构缺乏,信贷产品单—,土地经营权确权进度缓慢,客观上也限制了金融支持农地流转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10][11]

三是目前的法律体系、政策体系存在矛盾,阻碍了农地资本化、流转金融化的进程。农地使用权抵、押质、押担、保贷款与现行法律体系的矛盾,这一点在物权法、担保法及土地管理法中都是明令禁止的。由于金融机构接受农村农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可能遭受潜在的政策法律风险,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从而阻碍了农地流转金融支持工作的进展。[12]

(二)土地流转中采取的措施

针对当前土地流转中金融支持出现的问题,2007年河南省信阳罗山县、福建三明明溪县等信用社利用土地经营权作为质押进行贷款进行金融创新,2008年重庆土地交易所挂牌,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经过复垦验收后以票据的形式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拍卖,为农地转化为资本创新了一种途径。[13][14][15]同时,将农村土地证券化,发行土地证券有助于解决土地流转的资金困难问题,[16]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机构,为农民提供各类土地金融服务业务,如土地担保、土地抵押贷款、土地流转信贷业务和“土地信托”等,开办“土地银行”在政府引导下发行土地债券等构建土地信托银行,有效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充当土地资产的“看护人”,转变土地为“可携带资产”,保障农民合法权益,[17][18]大力发展社区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小型金融担保公司;创新发展农地流转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来化解和分散土地流转形成的各种风险包括规模经营业主的风险和涉农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等,[19]建立一个制度规范、体系完善的流转市场,保证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20][21]

对过往文献的梳理中发现,在现行的土地流转中仍然是以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支持的主力军,在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增速放缓,城镇化不断发展,农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从规模和速度“双驱动”,原有的仅靠银行发放贷款来满足农业经营者和融资需求的金融服务体系不能适应新常态下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22]新常态下土地流转中能充当金融支持角色的主体必然会有相应的改变,目前工商资本大量下乡务农会产生规模经济效应、知识溢出效应和社会组织效应等三大正面效应,[23]具有信息透明,融资成本低等特点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各种类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这些都是我们在新常态经济背景下研究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问题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因此,首先阐述了新常态下农村土地流转的变化,然后分析这种变化给农村土地流转中金融支持作用发挥所带来的影响,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

三、新常态下农村土地流转的变化

(一)农民收入结构的变化将会使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更为迫切

农民收入由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这四大来源构成。新常态下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变化,对农民收入影响也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方面,农民家庭式农业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将会有所下降。首先,新常态下国内粮食政策定调市场化,将使得“政策市”氛围浓厚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趋于市场化,从而政策对粮价的支撑力度将会逐渐减弱,未来市场供需或将成为引导粮价走势的主要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粮食产量数据,2015年全国粮食总产量62143.5万吨(12428.7亿斤),比2014年增加1440.8万吨(288.2亿斤),增长2.4%,粮食产量实现十二连增,由于受国内经济增速放缓、整体宏观经济下行的影响,饲料行业产能过剩、制粉行业不温不火,国内对粮食需求不旺,国内粮食库存数量居高不下,加上国内粮食市场价格普遍高于国际水平及下游加工行业需求疲软等因素的压制,近年来粮食作物价格一直处于低水平位置,使得家庭经营收入下降。其次,新常态下最大的变化是农民务工数量增长的速度在减缓,工资增长的幅度在下调。从数量增长来看,2011-2014年,农民工外出数量分别增长了1055万、983万、633万和501万,增幅逐年下降;从工资增幅来看,1994-2003年,农民工资性收入年均名义增速达到18.8%,2004-2013年,工资性收入年均实际增速为17.8%,近几年增幅下降更为明显,2012年和2013年工资性收入名义增长分别为16.3%和16.8%,2014年仅增长9.8%。[24]再次,在经济进入新常态时期,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政府对农民的转移性支出也在减少,因此,农民的转移性收入也将会下降。

但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发育以及节本降耗等技术的应用,将有利于家庭经营收入的增长,由此带来规模化产生的规模收入、结构调整产生的效益收入、成本降低而增加的收入将会上升;同时得益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通过土地财产权利的完善和经营权流转,增加了农民来自土地的租金收入。有数据显示,甘肃、四川、重庆等省份农民收入构成中来自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只占1%~3%。而在上海、温州、深圳、广州等局部地区,农民收入构成中来自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大约可占20%以上,财产性收入还有较大的增长空间。因此,新常态下,农民收入结构的变化将会使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更为迫切。

(二)新型城镇化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拉力

劳动力转移和非农收入比例增加是农地流转的主要动因,提供非农就业机会可以促进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2014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4.77%,但乡村常住人口仍有6亿多人,尤其是在目前城镇常住人口7.5亿中,还有2亿多户籍、土地均在农村的“农民工”,我国的城镇化远未完成。[25]在经济新常态下新型城镇化将稳步推进,尤其是将人口的城镇化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速度将进一步加快,这为土地流转不断提供新的拉力。同时,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在3-5年内完成确权颁证,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未来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因物权保护强化而大为降低,具有稳定就业的外出务工农民可以更放心地流转土地。

(三)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

农业是一个存在规模经济效应的行业,土地经营规模较大的农场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通过土地集中规模化经营,不仅社会总福利增加,交易各方的收益都会有所增加。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是生产力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客观要求。[26]近年来,土地流转以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为主,流转几十亩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较快。随着新型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土地流转进入“新常态”,逐渐告别以前的分散、小块、自发式流转,在速度和规模“双轮驱动”的基础上,流转行为更加规范。

(四)土地流转受让主体的多样化

过去土地流转主要是发生在农户之间、亲戚之间的自发流转,非正式流转居多。近年来,一方面,龙头企业、外来业主、科技创业人员、返乡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流转土地增多,土地流转的受让主体日益多元化。[1]另一方面,农村不仅具有大量的资源尚未开发,并且还具有良好的景观和生态环境的优势。新常态下消费结构的升级,人们对优质、生态、安全农产品需求的提高和对自然、景观、环境、休闲度假的更高追求,使农村的生态农业资源、生态环境优势更为凸显,必然为农业和农村发展带来巨大的投资潜力。因此,在新常态下土地流转的范围已经大为拓展,跨区域突破了行政村界限;转入土地的经营者已经不局限于本村农户,外来业主、个体工商户、龙头企业增多,尤其是城市居民也加入到这个行列流转农民土地。

四、新常态下农村土地流转对金融支持的新要求

(一)金融发展模式由重“量”转向重“质”

戈德·史密斯在1969年构造的“金融相关比率”,阐述了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是正相关。大量研究表明,今后我国经济增长将回落到中高速。相应的,金融的“水涨船高”效应也不复存在,银行业务的规模和盈利增幅放缓也将成为常态。[27]麦金农和肖同样指出,金融深化包括三个层次:一是金融增长,即金融规模不断扩大;二是金融工具、金融机构的不断优化;三是金融市场机制或市场秩序的逐步健全,金融资源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得到优化配置。为适应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转换,金融业的发展模式要尽快从追求规模扩张转向追求效率提升。金融机构应从同质竞争走向差异化竞争、“坐商”(坐等客户上门)转为“行商”(主动挖掘客户潜力,积极创造新的服务需求)、从单一服务功能转向综合服务功能,[28]从追求规模扩大的思路转变到如何不断优化金融工具、提高服务质量,优化金融供给机构,满足土地流转中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二)金融支持模式由“供给领先”转向“需求追随”

Patrick(1966)在研究农村经济与农村投融资体制时提出“需求追随”模式和“供给领先”模式。“需求追随”模式,即随着经济的增长,经济主体会产生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金融体系会随着需求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发展。“供给领先”模式,即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的供给先于需求,强调金融服务的供给方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29]“需求追随”模式和“供给领先”模式应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水平相适应,“供给引导”型金融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应占主导地位,而伴随经济进入成熟阶段,需求追随型应逐渐取代供给引导型金融模式而居于主导地位。目前,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时期,经济发展已进入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由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益型集约增长、由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金融支持的服务模式也应转向“需求追随”模式,应该随着土地流转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提供有效的金融供给,满足土地流转的需求。

(三)金融服务方式的转变

自2008年对我国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行试点改革创新以来,效果显著,后来逐步推广到全国。主要内容是要求各相关金融机构充分结合各地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和特点,积极探索农村贷款、农村抵押担保以及联保贷款等新形式,涌现了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信贷+保险”产品、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涉农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土地流转实践中探索出的创新流转平台,包括土地流转合作社、土地产权交易所、土地信托机构、土地银行等在全国范围内较有影响的创新产品。另外,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农村互联网金融也有了实质性的进展,移动支付、手机银行等网络金融业务及手段在农村也有了广泛的运用。

(四)金融服务需求主体转变

传统上,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农村在生产经营中往往不够重视效益最优,而是看重眼前利益,农民一般仅在消费和理性投资方面存在金融服务的需求,而且这种需求也仅在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会明显,这种分散经营模式决定了农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较低。同时,由于传统农业具有弱质性,使得抗风险水平较低,因而农业信贷的效益大打折扣,从某种程度上也抑制了农村金融的需求。[10]

新常态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传统粗放型农业生产模式已逐渐向集约型规模型生产模式转变,农村经济结构、经济组织形式等都与往昔发生巨大变化,农业经济主体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得以实现,农业层次不断得到提升,农业生产资料的外延将进一步扩展,资金需求会明显扩大,经营者靠自有资金已无法满足生产需要,农村资金的需求总量显著增长,农村金融需求迅速分化,对生产经营资金、长期性资金和银行中间业务、甚至非银行金融业务的需求相对增加。[30]同时,农村经济对农村金融服务多样性需求将成为新常态,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经营,使得农民急需大额抵押担保贷款,因此,需要在探索利用流转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抵押来开发新型信贷产品,现代化的结算方式、农业保险需求、农村信用担保等方面不断进行创新,使得金融支持满足新常态下农村土地流转的需求。[31]

(五)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多样化

从当前农村的资金供给来看,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其政策性功能逐渐强化,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和充当领头军。农业银行在进行金融视野部的改革治理之后,在风险控制、治理管理、财务机制等诸多方面更加具有了独立性,农业银行对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了大大的改善。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能力不断提高,涉农贷款和农户贷款分别占全部贷款三分之一和近七成,在金融支持“三农”中扮演了主力军角色。[32]

随着要求降低,农村金融市场门槛的呼声愈加强烈,各种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不断出现。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发起设立129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233家,贷款公司1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49家。[32]

土地资本属性的外显、资本游离工业领域、农业有利可图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使得大量商业资本进入农村领域。工商资本具有极强的管理能力、雄厚的资本运营能力,他们从事农村土地经营,提高了农业经营水平,在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中具有积极的影响。[33]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依靠交易成本低、信息透明的优势发展迅速,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方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五、新常态下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措施

(一)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我国农村目前存在着农村分散经营模式、小农经济模式、土地确权进度较慢等情况,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也对土地流转中金融支持功能的发挥形成了相应的障碍。因此,从源头上,我们应该将农村土地集中,规模化流转,制定并优化土地流转政策,规范土地流转,提高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投入,解决农民生活的后顾之忧,激发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加快土地确权工作,加快土地流转的速度,使得金融支持在土地流转中能有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的机会。

(二)改进传统金融机构

调查发现:越向基层走,银行越少,金融服务越弱。随着部分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金融市场退出,农村信用社的垄断地位有所巩固,竞争的减弱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质量下降,突出表现在网点数量、服务种类、服务效率与服务态度等方面总体满意度较低。农村金融机构应重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扩大业务范围,拓宽业务覆盖,加大支农信贷力度,落实好金融服务“三农”的要求,克服“虹吸”效应,缩小“剪刀式”增长的存贷差,加大“三农”发展金融支持。

(三)利用互联网金融服务支持土地流转

随着土地流转的不断深化,土流网等土地流转线上平台逐渐兴盛,跨地区的土地流转大数据是其优势。同时,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迅速发展,以资金供求的小额、高息、跨地区匹配为特色,结合各自优势,可同时提高土地流转和资金利用的效率。作为专业土地流转金融支持平台,应兼具土地供求撮合和农地融资两种功能,也对运营牌照、人员素质、风险机制等有更高要求。

(四)金融支持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到2014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81.68万亿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5.36万亿元、农业贷款余额3.4万亿元,二者合计仅占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量的10.7%。因此,在传统金融机构向农业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实施金融对内开放,降低农村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适量民间资本以适当形式介入金融领域,引导和规范非正规金融发展。政府应在利率市场化基础上合理整合农村民间金融,优先支持信誉度高、有实体经济支持的民企进入农村金融领域,鼓励发挥工商企业的资本优势、管理优势,发展村镇银行,我国虽然民间资本相当充裕,但没有正常途径使它们从地下金融转为正规金融。因此,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向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低成本优势,从多方面弥补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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