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行为的影响因素与决策探析

时间:2021-06-21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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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由道德习惯、法律体系、行政体系构成的经济社会的制度环境中,影响个人信用行为的因素包括法律惩罚、社会惩罚和内化约束三个方面。守信的预期收益和违约时的预期损失之和与信用违约的直接收益的对比关系将决定个人信用行为。信用信息传播范围的扩大、速度的增加、法律环境的改善以及被信用违约时上诉成本的降低均可以促使个人更倾向于选择守信。

关键词:信用违约;微观经济学分析;契约关系;

2018年的岁末年初,中国经济界最具轰动效应的新闻,莫过于前乐视掌门人贾跃亭在国内巨额债务违约的情况下避居美国不归,由此也引起了社会对个人信用的广泛关注。本文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对个人信用行为进行分析,试图揭示个人信用行为的决策机制,并从中得出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启示和建议。

一、信用的经济学内涵

信用是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在现实中,信用和契约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区别。一方面,信用和契约之间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契约对契约关系主体具有约束力,而信用对信用关系主体没有约束力。另一方面,信用是形成契约的基础和必要条件。信用不仅是对人的信用,而且也是对交换所赖以进行的制度的信用,构成了商品交换者之间的一种基本社会关系--信用关系。这种关系使得人们对契约关系中的义务承担者履约意向、履约能力、履约后果有了确定性的预期。同时信用是一个与过程密切相关的变量。契约关系中的风险承担者对义务承担者履约可能性的预期不仅取决于其当前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承诺,还取决于义务承担者在过去和其他场合被观察到的长期的以及范围更广的履约表现。

信用关系对人类社会具有巨大的外部性。首先,社会成员之间信用结构的充分发展可以使得社会成员获得的信用成为一种普遍的公众信用,这种普遍的公众信用具有相对稳定性,而信用关系的稳定和普遍性意味着产品或服务形式的稳定和大量重复交易,由此可以带来生产或服务的规模化和标准化,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其次,交易的普遍性和重复性也便于契约的标准化,从而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另外,普遍的公众信用可以把公众的财富暂时集中到处于中心的交易者手中,使它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调节者,实现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控制。

二、影响个人信用行为的主要因素

契约的建立要以信用为基础,而在信用缺失或者当某一方对其他方的履约行为取向难以做出确定性的预期的情况下,交易方就会倾向于签订完全契约以规避在契约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签订完全契约需要交易者为收集信息付费,增加了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在社会体系中而不是在有限的经济个体中去考察信用,就会发现,为规避局部信用风险而签订的完全契约实质上是建立在一个坚固的作为社会整体的更为广泛的信用基础之上的,即交易者之所以花费较高的成本去签订完全的契约,是因为交易者相信社会的道德、法律和行政体系能够主持公正。因此,一个健康的信用体系的建立正是以尚德成风、法律严明、行政清廉高效为基础的。

道德习惯、法律体系、行政体系构成了一个经济社会的制度环境,而社会信用则体现了契约关系中的风险承担者对制度公正性的确定性预期。在由道德习惯、法律体系、行政体系所构成的制度环境中,影响个人做出信用行为选择的因素包括外在约束和内在约束两方面的因素。外在约束既包括正式制度的强制约束,也包括非正式制度的非强制约束;内化约束则指借助于信用文化对人的心灵塑造,使诚信原则内化于心而影响其信用行为选择。因此,影响个人信用行为的因素也就是直接作用于个人信用行为选择的因素,可以概括为法律惩罚、社会惩罚和内化约束三个方面。

法律之所以能够维持信用秩序,是由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正义性、公平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所决定的。法律惩罚的存在客观上为信用主体的可能失信行为提供了隐含“价格”,使其不能不计算失信的成本和收益。因此,可置信法律惩罚导致守信,这正是法律惩罚能够切实维护信用秩序的根本原因。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社会惩罚可以归因于非正式制度的作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匿名社会,单次匿名交易是现代社会交易的主要特征。如果在匿名交易中难以达成有效的信用,则现代社会的交易就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基础。现代社会解决单次匿名交易问题的基本方法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一般来讲,社会信用体系使得交易成为非匿名交易,因而能够保障单次交易进行,同时使得交易的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从而使重复博弈对违约的约束机制生效,并且有助于解决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因而能够减少信用违约行为。

内化约束是制度约束下辅之以信用文化建设的成果,是信用道德力量的体现。表现在信用主体身上,即为自觉抵制失信收益的诱惑,自我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坚持重诺守信,在经济交往和交易中诚信履约。概言之,信用主体的内化约束就是基于信用道德理念的自我约束。

三、个人信用行为决策分析

个人的信用行为会给其带来收益和成本,因而可以利用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模型来分析个人的信用行为决策。因内化约束的不可测性,本文假设个人是处于既定的内化约束环境中并忽略其对个人信用行为的影响。

假设个人所涉及的信用金额为x,其信用违约带来的直接收益为G(x),在违约之后被对方起诉的可能性为θ(x),在未被起诉时因信用违约而导致的个人信誉损失为L_1(x),被起诉后的信誉损失为L_2(x),被起诉后遭受法律惩罚的可能性为p(x),被惩罚时的罚金为F(x),则其信用违约的预期收益为

通常而言,L2(x)>L1(x)(2)

假设个人因本次守信行为而获得的信誉收益为G_0(x),同时引入更多的变量:

t-信用信息的传播范围和速度

c-被信用违约时起诉的成本

g-社会的法律环境,代表法律体系的效率、公正、公平程度

于是

并且

则信用违约的预期收益变为

显然,如果

则个人选择信用违约;

如果

则个人在守信和违约之间无差异;

如果

则选择守信。

守信时的条件(18)可以变为

定义

由(2)可以看出,(20)中的各项均为正数。

所以当V(x,t,c,g)>G(x)时,个人会选择信用守约;当V(x,t,c,g)=G(x)时,个人在守信和违约之间无差异;当V(x,t,c,g)

由(9)-(14)可以看出,当t值增加时,G0(x,t)的值随之增加,也使得V(x,t,c,g)的值随之增加;

当x,c,g给定时,?V/?t>0,即t与V(x,t,c,g)正相关;

当x,t,g给定时,?V/?c<0,即c与V(x,t,c,g)负相关;

当x,t,c给定时,?V/?g>0,即g与V(x,t,c,g)正相关。

所以当t的值增加时,G0(x,t)也随之增加;当t,g的值增加以及当c值减小时,V(x,t,c,g)值随之增加,个人也更倾向于守信。

四、结论、启示和建议

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当守信的预期收益与信用违约时的预期损失之和大于、等于或者小于信用违约的直接收益时,个人将分别选择守信、在守信和违约之间无差异以及信用违约;信用信息在社会上的传播范围和速度的增加、法律环境的改善以及被信用违约时上诉成本的降低均可以促使个人倾向于选择守信。

基于以上的分析和结论,本文提出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如下启示和建议:

第一,加强社会信用领域的立法。提高执法部门在信用领域进行责任追究的力度和效率,使得相关部门在面对违约行为时有法可依。确保信用违约行为得到充分追究,提高信用违约者的违约成本,从源头上有效制止信用违约行为;

第二,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信息化。打通各行业、不同地域之间的信用信息平台的连接通道,使广大用户能更加方便快捷的查询到信用信息,各信用信息平台也应当在平台上定期公布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加快信用违约行为的曝光度和传播度,同时加大对守信个人的宣传表扬力度,增加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引导更多人在实际生活中守信;

第三,增加被违约者进行信用申诉乃至法律诉讼的通道。开通诸如网上投诉等更加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减少人民群众的信用维权的成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信用权益;

第四,在社会上广泛开展信用道德宣传和教育。让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深入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提高人民群众的信用意识,使社会成员养成守信践诺的良好习惯,从根本上杜绝信用违约行为。

参考文献
[1]程民选:《信用的经济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
[2]刘肖原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
[3]吴汉洪,徐国兴:《信用本质的经济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4]林金忠:《信用制度的微观基础-信用行为分析》,《经济管理》2007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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