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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世界经济日趋自由化和一体化,使国际避税地成为全球众多公司的注册点,这主要在于其配套的金融服务和宽松的税收环境.正是这些宽松的政策环境使其成为一些企业避税的“天堂”,但同时也给其他非避税地国家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使非避税地国家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损害了非避税地国家的利益,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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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类有关论文范本
国际避税地也成为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反避税的主要对象.本文试图分析国际避税地对非避税地国家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提出非避税地国家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关 键 词:国际避税地恶性税收竞争转让定价税制税收情报交换

一、国际避税地对非避税地国家的影响

(一)侵蚀非避税地国家的税基

1.跨国公司在避税地设立离岸公司,损害非避税地的国家税收权益

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避税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在国际避税地建立离岸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它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纳税人纷纷在国际避税地设立机构的做法,轻而易举地规避来源国和居住国的税收.而这些居住国大多数都是税率很高、税负很重的非避税地国家.

由于国际贸易活动越来越多地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易活动通过国际避税地周转而使非避税地国家的税基受到侵蚀的可能性还会大大增加.因此,所有的收入和费用都不在非避税地国家,这使得本应属于非避税国家的税收流失更多.

2.跨国公司滥用转让定价,侵蚀非避税地国家的税基

转让定价是指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商品劳务等的转让价格来调节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的利润水平,而节约企业的总体税负成本.跨国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离岸公司避税的过程中必然会利用转让定价,达到减少税负从而增加利润的目的,有时甚至是滥用转让定价.具体来说,跨国纳税人通常滥用转让定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收入与费用的转让定价.跨国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之间供应原材料、销售产品时,实行“低进高出”或“高进低出”的办法,把收入尽量转移到设立在国际避税地的关联公司,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非避税地国家的关联公司去,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2)贷款利息收入的转让定价.母公司通过对非避税地的国家的子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而对设立在国际避税地的子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的办法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从而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3)劳务费的转让定价.在关联企业之间,如果把大量的劳务费转移到位于非避税地国家的公司账上,致使这家公司出现虚假的亏损,从而免纳所得税.而把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放在避税地,则这笔收入也不必缴纳所得税.

其他还有诸如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管理费等的转让定价,不是经常发生的,不具有普遍性和多发性.但它们和前述三种一样,都是使跨国纳税人的收入和利润向避税地转移,而费用向高税非避税地国家转移,损害非避税地国家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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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发国际间恶性税收竞争

所谓恶性税收竞争,指有意制定超低税收,将税收优惠发展到极致的避税地税制,恶意损害他国税收主要的行为.OECD列举了识别恶性税收竞争关键因素:对有关所得实行低有效税率或零税率;税收制度显得封闭保守;这一制度的运作缺乏透明度;推行这一制度的辖区不能有效地与其它国家进行信息交流.

而现在国际避税地提供的税收优惠有很多都达到了这些标准,因而这些避税地之间存在着竞争,因为当一国有很多的税收优惠措施时,其它国家也会引进同样的优惠税制以吸引外资的进入.如英属维尔京岛、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等避税地竞相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以吸引非避税地国家的跨国纳税人.更进一步加剧这种竞争的是其他非避税地国家为了保障自己的税收权益,保护本国资金不外流,也会参与这种争相增加税收优惠的竞争中来,从而形成恶性税收竞争.

恶性税收竞争的结果是,对于优惠税制对象的经济活动,所有国家将无法对其征税,这种经济活动一般是经营地点流动性较强的经济活动.一个国家实行税收竞争,这本身就意味着增加了国际避税的机会,这更使纳税人对税制产生不公平感,从而纳税意识减弱,其结果是流动性活动的税越高,不公平现象就越严重.

恶性税收竞争也使国际税收秩序存在潜在隐患.20世纪末,国际税收的税源主要来自于跨国公司,如果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的税制差异,甚至通过恶性税收竞争行为,在国际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转移应税所得,逃避应缴税款,这对税收主权国家的财政收入的损害是十分严重的.

(三)非避税地国家税务当局无法准确、及时地获取情报

避税地国家的税收制度缺乏透明度,缺乏实际情报交换,这使得非避税国家经常无法从国际避税地的税务当局获得有效情报.这会造成以下问题:

1.犯罪活动的增加

那些实行严格保密法的国际避税地普遍被认为用来从事犯罪活动,包括“洗钱”.为公司保密这把保护伞可能有效地阻碍着执法部门(税务当局及其他执法部门)对构成犯罪行为过程一部分的金融交易的重新调整.

2.无法获取与商业交易有关的情报

无法从国际避税地获取情报,也会妨碍税务当局实施税务稽查并在必要的时候对集团内部商业交易进行调整.如果该避税地实行保密法,那么,这些法律条款就可能成为向其他税务当局提供情报的障碍.即使没有这些法律的约束,由于许多国际避税地不是所得税协定的缔约国,在没有签订协定的情况下,他们既没有法律义务也不会情愿向其他国家提供情报.

二、非避税地国家消除这些影响的对策

加强反避税地立法

一些国际经济组织和非避税地国家政府尤其是主要的资本输出国都制定了专门法规,抵制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离岸公司避税.

各国立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能不尽一致,但反对避税地法规的方针是共同的,即母公司管辖区应对公司所得中通过无税管辖区子公司所获得的那部分所得征税.不管这笔所得是否进入母公司账目中,或是留存在离岸公司,都应视作母公司的所得.如果这项法规能达到目的,那么利用避税地避税的优势就将被消除.在执行类似法规的条件下,跨国公司可能要面临很多行政罚款,从而加重其税收负担.

各非避税地国家应完善和加强转让定价税制

转让定价问题已成为目前国际税收领域中最困难而又最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非避税地国家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一个核心问题.因此,对转让定价的监管必须成为所有非避税地国家税务当局关注的重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近70个国家针对转让定价避税的行为,制定了专门的转让定价税制.转让定价税制的关键是对关联企业和转让定价的确认.

1.关联企业的确认

如果交易双方属于关联企业,财税部门有权对交易作价进行审核,如果发现交易作价不合理,明显偏离正常的市场价格或合理价格,税务部门就要根据转让定价税制对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因而关联企业的确认是各国在分析企业间是否存在通过转让定价避税问题时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许多非避税地国家都在税法中对如何判明企业之间的联属关系尽可能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对于一个总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之间的联属关系一般是比较明确的,但对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联属关系的确认比较复杂.为此,《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明确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便构成关联企业:一是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二是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转让定价的确定

国际上确定关联企业之间是否进行转让定价,有两条原则:一是正常交易原则,要求关联公司的交易按照无关联企业的方式和要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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