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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保障税务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执法公正高效、程序合法,针对涉税案件审理实践中所遇到的“送达难”,“送达不规范”等问题,将从探究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税务文书送达制度在实践中所遇到的种种阻碍及其成因,从而为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

关 键 词:税务文书送达制度,改革,重构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061-02

1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基本情况

为规范送达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都从送达主体、送达方式、送达时限等方面对税务文书的送达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1条至107条规定了送达的五种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在以上几种送达方式中,直接送达是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给受送达人,是税务文书送达中最主要的送达方式,而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只有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才使用,是对直接送达方式的补充.

1.1直接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时,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1.2留置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3条规定,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1.3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4条规定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是直接送达方式的补充,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它己经不是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而是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行为.邮寄送达,是税务机关送达人员将需要送达的税务文书通过邮局用信件的方式交付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1.4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是指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由税务机关采取公告的形式向受送达人送达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运作现状及问题

为了考察税务文书送达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确保数据和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笔者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分别对我局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系列进行了实地调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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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调研分析,发现目前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现归纳如下:

2.1资源配置比较有限

以笔者所调研的征收系列的税务所为例,该所全程受理岗人员仅有四名,他们既要负责全区纳税户的涉税事项受理工作,又要负责送达回证签收工作,以2007年的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案件925件、全程受理税务案件2617件税务文书送达任务来计算,除去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平均每人每月应送达文书约74件,由此可见,在如此巨大的工作量下,送达回证工作的有效完成很难得到保证.

2.2人员理念相对滞后

根据笔者在调研工作中的切身体验,由于长期“重实体、轻程序,重过程、轻收尾”观念的影响,在大部分税务干部的意识中,仍把送达认为是简单体力劳动而予以忽视,这就导致其成为严重阻碍税务案件处理的瓶颈.法规部门在对该管理系列2007年发票审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送达回证缺失、送达文书名称填写有误、送达文书字轨号填写不规范,送达日期超过法定时限等问题出现的几率在80%以上.

2.3送达程序不够规范

根据法规部门对2007年我局所有涉税事项进行的执法检查结果显示,目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仅占60%,还有将近一半的涉税文书送达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程序隐患,但如果完全按照规定进行送达,工作量则会将呈几何级数放大,影响到送达工作的效率.

(1)直接送达中,征收系列的税务所普遍将“通知”受送达人前来税务机关领取税务文书作为送达的首选方式,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赋予“通知”以法律效力,并且也没有任何弹性条款授予送达人员自由选择送达方式的裁量权,故此种做法很难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应早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由受送达人签收,但在实际执行中,常有税务工作人员忽视送达回证的重大意义,将其晚于处罚决定书交给受送达人签收或事后补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埋下隐患.

(3)在由代收人签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员未要求其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或者对当事人的身份不进行认真仔细的核实就结束程序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些都直接影响到送达的效力,给执法工作带来被动局面.据统计,目前我局送达诉讼文书有近80%是通过会计或朋友转交的,这一做法显然也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

3税务文书送达制度中出现问题的成因分析

程序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一种操作规程,操作性应当是其自身应有和必备的属性.由于在立法层面上对送达制度的规定比较笼统,既没有具体的法条规定,也没有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现实针对性不足,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阻力较大.例如在此次调研中,笔者就发现在现实工作中被送达人拒绝送达、逃避送达甚至抗拒送达的现象时有发生,而针对这些现象,税务机关却无法可依,也缺乏强制性的手段进行有效处理.可以说,立法上的缺失是导致税务文书送达制度多种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3.1条文规定略显笼统和粗糙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务文书送达程序的规定仅有7个条文,它们对送达方式只是作了简单的罗列或者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较为笼统和粗糙.就比例而言,该7个条文只占了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条文总量的6%.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等对我国税务文书送达程序立法规定的不足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但相对于涉税案件数量增加的幅度来讲,这些法律规定的成效有限,实践中很难满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需要.虽然法律条文的数量多寡不能成为我们评价一项法律制度优劣的标尺,但每条法律条文所涵盖的内容是有限的,如果数量过少,其对某个方面的涵盖面必然不会太宽,具体到实践操作中,就容易出现法律漏洞或者法律冲突,难以有效地规范有关主体的税收行为,同时也会给一些不法者规避法律,达到不法目的提供可乘之机.因此,我们热切期盼上级机关能考虑我们的建议,进一步制定相应政策完善现行立法的不足.

3.2送达主体单一,税务机关责任较重

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送达程序的设置有着较为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在这种模式的指导下,税务机关包揽执法活动的所有事项,繁重的送达任务也一直由税务机关来承担.税务机关是我国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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