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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主体,指以营利或宣传为目的,借助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实施经营或广告行为并因此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实体.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是指工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网络经营主体办理准入登记,核发纸质和电子两种营业执照,并利用电子营业执照对相关网站或网页上办理身份认证手续,粘贴红盾标志和显示登记信息.全面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是工商职能之要求,是时展之需要.工商部门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将会极大的促进网络经济的诚信建设,有利于网络经济的规范发展.

一、对网络经营主体实施准入登记的必要性

一是有利于工商部门的职能到位.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对各类经济主体进行准入登记,并赋予它们法律资格.按照传统经济中监管职责在网络中自然延伸原则,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主体也赋有准入登记之职责.通过对网络经营主体实施准入登记,在各类企业网站上粘贴工商红盾标识,将拓展工商部门在网络经济中的监管职能,并在网络经济中的地位发生质的变化.同时,通过准入登记,将为工商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监管对象,有于利于实施高效监管.

二是有利于网络经济的规范发展.当前,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云集于网络市场,以寻求更加低廉的交易成本、更加快捷的交易速度、更加简单的交易环节、更加广泛的交易伙伴、更加丰富的商品和服务、更加灵活的交易方式.与此同时,网络上的诈骗、侵权、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深究其原因,网络经营主体身份不明是各种违法行为的重要根源.网络的虚拟性,使交易双方事先很难了解对方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一些经营性网站对公司的真正住所、法定代表人名字等避而不写,债权人和消费者在汇出定金或者预付款之后,一旦债务人违约或者实施了侵权行为,即使想找债务人追究责任,也比登天还难.但是,网络经营主体一旦进行了准入登记,并规定在平台上必须加注工商标志和登记信息,卖家如有违规,相关部门和公众比较容易拿到证据,也相对比较容易找到相关责任人.

三是有利于满足广大企业在网络经济方面的强烈需求.鉴于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如何确认网络经营主体身份的真实性是许多企业开展网络经营业务的迫切要求.阿里巴巴等大型电子商务网站为提高网站会员的诚信度,通过编写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的网页推出会员通服务.许多企业网站为寻求法律保护,提高网站的信用度,纷纷主动向工商部门咨询网站身份确认的可行性.因此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有利于推进网络的诚信建设和满足企业在网络经济方面的强烈需求.

二、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的几个理论问题

(一)关于网络经济主体的经营性问题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有偿提供信息是指ICP以赢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以及收费短消息等经营活动;网页制作服务是指ICP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用户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许多人以为,只要网站销售商品,开展盈利性的经营活动,网站就属于经营性ICP.这实际上是错误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语,因此,并不是销售商品盈利就属于经营性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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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只要网站内容不涉及有偿信息、短信和网页制作的,就属于非经营性ICP.

发生这种误解的原因主要是工商部门与电信部门对经营性的理解不同造成的.工商部门认为有商品交易的就是经营,而电信部门认为涉及电信、信息业务的才是经营,而要经营这些业务需要一定的技术、资金和人才,从而要100万注册资金以上的才有资格申办.问题就出在这里,基层工商认为网上开店也是经营性,没有ICP许可证就不给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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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经营主体类型问题

分清网络经营主体的具体类型,有利于对经营主体的有效确认.根据网络经济实际,将网络经营主体按性质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传统型网络经营主体.就是传统经济中各类经济主体在互联网上设立具有独立域名的网站,用于宣传本企业的形象、产品、荣誉等相关信息.这类网络经营主体主要将网络作为一个高效的宣传媒介,在数量上占整个网络经济的很大比例.

第二类:许可型网络经营主体.就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的单位.这类主体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网络经营来获取效益,如.baidu.、.sina..等,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此类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需要先获得信息产业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这类网络经营主体主要将网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的工具,在吸引人气上占整个网络经济的很大比例.

第三类:电子商务型网络经营主体.就是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上申请会员或建立独立网站,进行网上商品销售活动.这类经营主体目前存在也比较多,如淘宝网上的会员等,这些电子平台如传统经济中的专业市场,为会员经销商品提供各种服务.

(三)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的法律依据问题

对网络经营主体实施准入登记是工商职能之要求,那么,是否有法可依呢回答是肯定的.

一是网络经营主体与传统经济主体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无论传统经济主体还是网络经营主体均在于追求盈利,其行为都具有营利性,因而都要恪守法律和伦理规范.网络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虽然在网上通过点击鼠标完成,但行为的效力最终要落实到相关法律制度上,并设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工商准入登记法律规定的适用性.《民法通则》第26条和第42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224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上述法条说明:第一,工商部门是各类经济主体市场准入登记的核审机关.第二,只要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必须办理准入登记.对于传统型网络经营主体,作为经济主体市场准人的核审机关,对网站有义务进行身份确认.对于许可型网络经营主体,它们有住所、工作人员、资金来往等,网络只是它们经营的工具,对它们进行准入登记不存在争议,且大多也已办理登记手续.对于电子商务型经营主体,它们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具备以盈利为目的,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持续性和不间断性,应该经过工商部门审批.

三是网络经营主体登记的探索实践.目前对网络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主要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此法适用于网络经济,但根据其规制的范围和网络经营违法行为的性质,查处了一大批网络违法经营案件.同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也应适用于网络经营主体.

近年来,全国许多省市的政府信息化领导小组授权相关机构,开发了可用于网络身份识别和电子签章功能的企业数字证书,并在证书中导入了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实现电子版营业执照功能,并由工商部门负责发行到各类企业.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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