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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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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如何合理定位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实现良性互动是现阶段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关 键 词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育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98-02

一、司法考试的现状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将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2002年我国开始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据统计,2006年司法考试的报考人数达27.8万人,2007年报考人数达29.4万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当年报考人数增至37万人,比2007年增加7.6万人,2009年考生人数更高达41万人.报名人数多、通过率低使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第一考”.

八年来的实践表明,一方面,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公正,较好地兼顾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也值得我们反思.现行司法考试试卷分为四卷各占150分,其中前三卷均为客观题,卷四的主观题仅占总分值的1/4.客观题多数考查的是考生对重点法律法规条文的记忆和一般理解能力,当考生通过司法考试顺利进入用人单位后,由于欠缺应有的法学理论素养、逻辑推理能力与司法职业能力而不能胜任相应的工作,使得司法考试作为选拔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考试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司法考试直接关系到大多数法学本科学生的就业资格,决定了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对法学本科招生的影响

法学毕业生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却不能立刻从事与法律专业关系密切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顾问等法律职业工作,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或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司法考试直接关系到大多数法学本科生的就业资格,而且司法考试通过率偏低,这就使得法学本科专业早已不再成为高考的热门专业.据统计2010年高考报考人数为946万余人,比2009年1020万的报考人数少了74万人.这就意味着高校将面临更为激烈的生源竞争,以培养高素质的法学研究人才、法律应用人才为目标的法学专业院校尚且压力倍增,一些地方院校和综合性大学中的法学院系不得不为了争取生源将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向司法考试倾斜.

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要素之一,已经广为社会大众接受,这个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硬指标,让一部分综合院校下设法学专业、地方理工院校的法学专业招生难度进一步提高.

(二)对法学本科教学的影响

首先,法学本科学生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本科学习的最终成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督促自己的专业学习,但另一方面,许多学生在学习中常以“司法考试考不考、考多少”为判断标准,尤其对非司法考试课程的学习持消极态度.即使在第四学年9月份司法考试结束后,不少学校的课程设置仍有三门以上专业课,实践中一些学生认为自己在司法考试的复习中对相关知识有了一定了解,不愿意再“浪费时间”,导致这些课程正常的教学秩序依然受到司法考试的严重冲击,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其次,学生往往在第三学年结束后面临司法考试、求职、公务员考试、毕业实习难以抉择.一定程度上,备战司法考试需要花费较长一段时间,使得部分学生错过了一些就业机会.另外,不少人在同一时期内选择双管齐下甚至是多管齐下,这样一来,无法保证充分的精力专心复习考研、撰写毕业论文,不仅影响了考研的成功率,同时也造成了现阶段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普遍急剧下滑的后果.

最后,司法考试对本科实习也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司法考试在每年9月举行,这就打乱了一些学校统一安排的从7月开始的毕业实习计划.考虑到部分学生选择回生源地参加司法考试的客观实际,将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实习改为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这种情况下,一是部分学生不能够在实习中及时得到专业教师的指导,认真撰写实习报告,无法取得预期目标,二是部分学生实习时间不能保证甚至不去实习,造成入职后业务生疏、动手能力差的不良后果.

(三)对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的影响

客观上,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资格无疑增加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用人单位或者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应聘条件之一,或者将是否通过司法考试作为简历筛选的标准,造成一些学生根本无法跨过求职的第一道门槛,这样不仅失去了竞争职位的机会,也无法积累求职的经验.

从就业观念上看,通过司法考试的绝大多数学生倾向于在公、检、法系统就业,而且在地域上集中于中央机关和较大城市,他们通常将基层普通法律工作者作为公务员考试失败后的备选项对待.因此,超过100:1甚至是1000:1的职位报考比例在我们近年来的公务员招考新闻中也屡见不鲜.然而,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法检系统人员逐渐趋于饱和,一些岗位不仅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还要求同时达到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公务员考试难度逐年大幅递增,也是造成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法学教育学术论文撰写与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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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二者良性互动,实现双赢

一种观点认为,经历了2008年政策调整,司法考试就正式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本科教育应坚决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因为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比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高校的教育声誉,关系到学生的就业情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学本科教育不应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单一培养应用型人才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多重需要.一些院校完全以司法考试为中心修订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形成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教育就教什么,学生就跟着学什么,这显然是将法学教育等同于应试教育,有悖于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无疑是法学教育制度的倒退.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是,要充分促成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正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学的冲击,坚持多元化培养目标,全面促进教学改革.在高校本科教学中要求教师在保证法学理论讲解的基础上,应根据司法考试命题特点重视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使学生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通过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为了进一步避免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脱节的现象,法学课程考试应适当借鉴司法考试题型,使学生提前适应司法考试氛围,积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让学生了解与熟悉法律实务工作的流程、特点及具体要求等,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同时也能够为地方群众提供一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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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积极引导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指导学生科学备考.一方面,尽管大多数学校要求学生必须参加司法考试,现实情况是相当比例的学生并未认真备考,仅存侥幸心理去“试考”,甚至不复习就去考试,这样必然大大降低了原本就不高的司法考试通过率.究其原因,一部分学生是由于平时考试成绩不高而缺乏对司法考试的信心,一部分学生认为司法考试与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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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公务员考试在备考时间上冲突放弃系统备考司法考试.另一方面,学生中出现了盲目信赖所谓的权威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现象.一些培训学校声称特邀培训专家或是具有丰富命题经验的原司法考试命题组成员,或是与现任命题专家有密切关系的学者,同时打着“考前全封闭式冲刺班”、“协议保过班”、“未通过者全额退款”等宣传口号,运用一系列营销手段吸引那些家庭条件较好的考生,但许多学生并未凭借这种方式通过司法考试.这就需要高校在日常教育中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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