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经济— 范文

警察相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警察枪支程序相关论文怎么写

本论文是一篇警察相关论文怎么写,关于警察枪支程序相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警察及枪支及行政行为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警察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在执行公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往往需使用枪支来达到其维护自身安全和应对制止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无论是在使用枪支前还是使用枪支后,都涉及法律的适用,也有必要对警察使用枪支行为进行规范.本文拟从警察使用枪支前的程序和使用枪支后的注意事项两个方面论述有关问题,以期对警察使用枪支行为有所补益.

关 键 词警察用枪鸣枪示警执行公务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58-02

警察用枪的程序,从时间的流程看,可以分为使用枪支前必须履行的程序和使用枪支后的处置程序.前者能够事先约束警察用枪,贯彻比例原则,后者能够从消极效果上对警察做出用枪决定产生一定的制约机制,而且有助于及时查明事实真相,妥善处理警察用枪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心理障碍以及与公众、社区之间消极对立关系等问题.

一、使用枪支前必须履行的程序

(一)警告

1.警告的目的

开枪之前的警告,目的是促使当事人猛然清醒,变得更加理智,明白当前的处境,以及继续实施违法犯罪将会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给其一个立刻悬崖勒马、回头是岸的机会.因此,除非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可以直接开枪的情况外,开枪之前,原则上必须先行警告.

2.应当重视口头警告

基层民警多认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的“警告”就是鸣枪示警,这么理解当然也不能算错,至少有其他法规作为凭据,如《看守所条例》第18条第2款就规定,“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急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但是,这么理解却是有问题的.从我国的历史上看,对空鸣枪的习惯,原来并非为了逮捕人犯,作为进一步对其施加极端强制手段的前奏,而是为“放响”以便呼应民众或者其他巡警加以围捕.直至今日,鸣枪示警仍然在客观上具有上述效果,因而容易和吸引注意的射击,以及威胁射击相混淆.正因为其内涵不够清晰,如果我们把使用枪支看做是直接强制的话,那么仅仅在程序上要求对空鸣枪显然是不够的,不足以起到先行行政行为的效果.而且,西方很多国家也不是完全用鸣枪警告来代替或取消口头警告,而是尽可能地实施口头警告,如,美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器时适用之守则政策与程序中规定,警察在开枪前须有清晰之口头警告.英国也要求警察人员在射击前应先做口头警告,除非情况急迫不允许.因此,我主张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的“警告”主要地理解为“口头警告”,而且口头警告的内容必须是清晰地表达用枪的意图,比如“站住,警察,否则开枪”,而不能仅是“站住”或“别动”.在街道,或者对人群中的某歹徒开枪时,应当清楚明确地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德国要求警察在射击时还得警告一次.我认为,只要当时情境许可,这种命令可以反复告诉.当然,如果口头警告无效,或者无法实施口头警告的,比如外界声音太嘈杂,或者无法与当事人(像外国人,少数民族)用语言沟通,这时可以鸣枪示警.在海上缉捕时还可以鸣炮警告,或者使用灯光信号、旗语进行警告.

3.鸣枪示警

从西方国家的有关理论看,都倾向在实施射击动作之前必须先鸣枪示警,其理由不外乎是:其一,恐怕误中当事人的身体要害部位,造成事实上未经审判就剥夺其生命的结果,其二,惟恐因射击技术问题伤害到第三人,所以要“加强鸣枪示警”,其三,可以从鸣枪行动中推测当事人可能涉嫌重大犯罪,其四,表明警察决定开枪射击的最后警告,比口头警告更能起到事前的威吓和制止的效果.鸣枪示警的要领是:第一,在鸣枪示警之前,如有可能,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第二,必须符合法律允许使用枪支的条件,第三,应当不伤及无辜,因此,应对空旷安全之处鸣枪,防止流弹伤及他人或者住宅,对地鸣枪时,应避免地质太硬,子弹反弹伤及无辜,应向松软的土质开枪.当然,如果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但仍然发生流弹伤人事件,则属于意外事故.但是,也有反对的意见,比如,美国警局政策中就禁止警告射击,表面上的理由是会打到无辜者,私下是担心警察开枪了,没打中嫌疑人,然后托词是警告射击,不报告开枪的行为.另外,特别是如果嫌疑人知道警察不向他,或不会向他开枪,警告射击很难达到目的.

4.自身安全预防措施与警告

在实践中,面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状态,警察为自身安全,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比如,在盘查时,为防止被盘查人突然袭击警察,由一名警察上前检查,其他警察持枪警戒,或将子弹上膛做预备射击的姿势,在法律上是否允许其正当性如何也引发争议.这种使用枪支压制的行为,我认为,在警察查缉战术中,如果警察感到有危险的存在,就应当许可采取上述持枪压制的行动.

5.不经警告直接开枪的条件

第一,符合法律规定的允许使用枪支的条件,第二,时间紧急,危害结果即将发生,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反而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如促使绑架人质的歹徒铤而走险,“撕票”,或者引爆爆炸物品,与重要的公共设施同归于尽.

警察枪支程序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警察的论文范文集 大学生适用: 学院学士论文、研究生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84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结论 职称论文适用: 技师论文、职称评中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二)谈判

近年来,在处置涉枪、涉爆、绑架劫持人质等案件时,实战部门还尝试着通过谈判的方式,来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紧张和对抗心理,为妥善处置争取时间,创造有利战机,减少民警不必要的伤亡.实践证明是较成功的.公安部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民警因公伤亡的通知”(公通字[2000]68号)中要求,各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公安机关,都要培养一批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精通犯罪心理、熟悉公安业务、反应机敏的谈判专家.

二、使用枪支后的处置程序

对拔枪、举枪行为的报告与调查

1.法规范付之阙如

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根本没有关于拔枪、举枪的事后报告规定.因为资料的限制,其中的原因不得而知.更让人感到不安的是,上述条例中也没有关于拔枪、举枪的条件规定,这与上述报告、调查制度付之阙如实际上有着内在的牵连性.毫无疑问,所有这些是制度上的重大缺陷,是本不该被立法遗忘、但却“被遗忘的角落”.因为现有研究成果表明,内部规则的松严、缺失会对警察使用枪械的举止产生很的影响.

2.完善的初步建议

第一,允许拔枪、举枪的条件与允许开枪的条件相同,是作为一种预防性措施实施的.比如,在盘查中,为防止嫌疑人突然施暴,其他警察可以拔枪、举枪在一旁防范,或瞄准嫌疑人,第二,警察拔枪、举枪后,应当在确认安全之后立刻向单位领导报告,如果单位领导认为上述举动不适当,可以进行调查.如果受害人向督察或纪检申诉、控告,后者可以要求民警单位领导提交一份综合调查报告,如果还有疑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对开枪行为的报告与调查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

1 2

警察相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警察枪支程序相关论文怎么写参考文献资料:

自考经济学课程

管理经济论文

药物经济学论文

经济学专业代码

大学经济学排名

教育经济与管理硕士论文

自考经济学本科论文选题

经济学论文期刊

环境经济论文

教育经济学论文

警察枪支程序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