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经济— 范文

民事诉讼法方面论文范文文献,与涉外离婚诉讼管辖问题相关毕业论文模板

本论文是一篇民事诉讼法方面毕业论文模板,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管辖问题相关专科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及管辖权及法院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民事诉讼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护中国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但现实中这种规定是否能够完全实现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其实是有待商榷的.正如管辖的基础是国家主权一样,一国法院做出的判决只能在本国的范围内有效,在其他主权国家是否也同样有效需要经过其他国家法院的审查或通过双边及多边条约确定,其实就是一国对外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但是根据我国《民诉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表明我国更强调本国的管辖权,即使外国法院已经针对同一事实法律关系立案受理,对中国法院也没有拘束力.除非有与相关国家的国际条约作为保证,否则我国做出的生效判决对长期生活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而言也只是一纸空文.这种在涉外离婚管辖问题上不加区分的采取平行管辖原则其实并非总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还会产生法律适用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冲突,应当慎重对待.

(三)法律规定的管辖权根据多样化,但是立法表述分散

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管辖问题的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民事诉讼法方面论文范文文献
,缺乏统一性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规定主要集中于《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个别条文,也有部分规定散见于最高法院所颁布的规定,并未形成统一的规定,而且表述上也有所差别,不利于当事人和法官的查询和应用.

三、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缔结婚姻已经有《婚姻登记条例》可循,但对于外国人在国外缔结婚姻后到中国境内定居、中国人在国内缔结婚姻后变更国籍后的离婚管辖问题均无规定,而且中外离婚判决承认问题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为了适应实际情况的发展需要及国内法律的立法规范,应当重新审视我国的涉外离婚管辖权制度,对其进行一次完全的梳理和系统的构建,并引入新思路对管辖根据加以确定.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离婚管辖中的应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起源于19世纪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目前被广泛应用于解决涉外合同及侵权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问题.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使该原则借助美国在全世界的影响力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都产生了很强的影响力.虽然该原则被反对者形容成“不确定”、“任意性”,但这并不影响它在管辖问题上的作用.如果说法官对某一法律关系中一些要素的判断完全处于主观臆断,那么在判断管辖问题上,只需按照既定的标准找出几个连接点的所在之处,就能初步判断本国是否对该离婚案件享有管辖权,同时判断对该案件的管辖是否会违反国家的公共利益.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婚姻关系被有些学者解读为一种特殊关系的合同,姑且不论婚姻的性质是否可以这样被认定,单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现状看,比如案例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均为外国国籍,但是他们生活、工作均在中国,在中国有不动产,虽然国籍是外国,但是其夫妻二人的绝大数表征都指向了中国,离婚的后果也必将直接在中国产生影响力,中国的管辖是适当的.

在涉外婚姻案件中,常常出现的连接点有以下几个: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国籍国、不动产所在地,及其它.法院可以在出现管辖权争议的案件中采取最密切联系分析法,将住所地,惯常居所地、不动产所在地等地域因素,国籍国和永久居住国国籍因素,及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地等辅助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如果确与我国的国家公共利益相关,或绝大多数的连接因素都指向我国,我国才行使管辖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对待惯常居所地的解释问题上,可以从广义的角度上来认定“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要求,既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又要维护国家的公共秩序.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融入

在离婚的问题上,似乎还没有那个国家明文允许当事人双方协议管辖.这样做的原因一方面是从国家的公共秩序方面考虑,另一个原因是完全放开的协议管辖会导致婚姻丧失其严肃性,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的目的,会在解除婚姻条件相对宽松的国家起诉,这会使原本神圣的婚姻关系会变得松散及随便,这显然不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不过在离婚管辖问题上实行有限度的意思自治,即在出现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之时才允许当事人在均有管辖权的国家中进行选择,一方面可以避免当事人选择毫无关系的国家诉讼,另一方面加快诉讼进程,消除当事人在还未进入实体审理前就引发的冲突,还是值得商榷的.

(三)有条件的限制离婚的平行诉讼

各国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权益及维护本国的公共秩序,对离婚诉讼的管辖权竞相争夺.而在实践中并非由我国管辖对我国国民就最为有利.所以一味强调本国的管辖权并无必要.

我国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应该有条件的限制平行诉讼的存在.根据我国现行的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我国对待外国法院判决离婚的态度是,如果两国之间有相关条约规定则照之办理,如果并无条约,已生效的、已经合法传唤被告方、且不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外国离婚判决我国可以承认和执行,但对“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不予承认,另外,“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在没有双边协议的情况下,即使外国法院已经做出了离婚的判决,只要同一诉讼也在中国进行中或是在申请承认之前一方当事人又在中国起诉了,外国的离婚判决在中国都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按照对等原则,在没有双边协议的情况下,我国作出的离婚判决在外国也将是同等的对待,即不能得到承认,这实际是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的.


这篇论文来源 http://www.sxsky.net/jingji/0626240.html

前文已经反复提到,离婚因为既涉及到人身关系又涉及到财产关系所以十分特殊,不仅是一国的公共秩序是否会受到影响的问题,更多的则是夫妻双方的情感、自由,所以国家在行使本国国家权力时应该有限度的实行自我克制,灵活的运用“不方便管辖”原则,对于同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已经受案处理的离婚案件,或是经过慎重衡量其涉外婚姻当事人之联系与外国受案法院的联系更紧密时,主动放弃本国对于该案的管辖,或是暂缓该案的审理.比如案例中的澳大利亚法院,之所以暂停了本国内进行的离婚诉讼也是考虑到了这一点.

涉外离婚诉讼中,属地管辖中的住所、属人管辖中的国籍以及新发展的惯常居所,作为管辖根据被普遍运用于大多数国家的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制度中立法中.各国在注重保护配偶双方以及原被告之间诉权平等的同时,也开始强调离婚法律关系与法院地的实质性联系.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局势下,中国的涉外离婚实践与立法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全球其他国家影响.实践中涉外离婚的增多已经对中国现有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中国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制度的完善应当同时从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两方面入手,将法院受理案件的权限和审查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的权限相结合,同时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及同别国的司法协助,促进中国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注释:

951年10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外侨相互间及外侨与中国人之间的婚姻问题的暂行&#

1 2 3

民事诉讼法方面论文范文文献,与涉外离婚诉讼管辖问题相关毕业论文模板参考文献资料:

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

企业经济管理

经济学专业好吗

经济学 博士论文

经济管理类论文选题

管理经济学 论文

能源经济学论文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经济类硕士论文字数

写经济论文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问题(2)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