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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取胜,而不是以学历、数量取胜,并以此为原则和基点来构筑我国的法学教学改革方案.其次,除了本科法学教育外,我们还要确立一体化职业培训和终身法律继续教育制度.使以法律素质教育为主的法学本科教育与以职业技能教育为主的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共同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推进法律职业一体化与职业认同

英美国家的法官都是从律师中选拔出来的,对于法官的任职条件有严格的规定.以英国为例,英国长期奉行法官和律师一体化的传统,法官和律师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并且法官必须来自律师.

相比之下,我国法官和律师非但没有彼此认同,而且律师被排除在现行体制之外.法官和律师的来源渠道、任职资格、生活经历、知识背景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在来源渠道上,我国退伍军人是法官的摇篮.法官来源主要是军转干部安置,他们并没接收系统严格的法律训练,而只看其行政级别.而律师则不然,他们多受过正规法律教育并且接受教为严格的职业训练并要通过淘汰率极高的职业考试.这就造成他们生活经历、知识背景等方面产生巨大差异.在任职资格上,即使是新修订的《法官法》对法官职业限制也没有律师要求严格.这就使得法律职业门槛不一,造成他们职业素质不一,也就无法长生职业认同感.虽然现在担任法官也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这还不足以使律师与法官“平起平坐”.

从观念上看.由于受传统官本位思想以及人治意识的影响,法官、检察官很难对律师有所谓的职业认同感.同时,由于他们不同的生活经历、知识背景使得他们很难形成共同的职业意识和职业思维.因而,在法官、检察官眼中,律师只不过是一些唯利是图的小商人,而自己则是执掌生死大权的“官”.在当事人眼中也是如此,他们更重视法官而不是律师,而且他们重视的是具体的人格化的法官而非一种制度化的抽象的法官.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广泛流传“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请律师不如请法官.”

如果我们效仿西方,法官也从律师中选拔,是否会使现在的局面有所改善呢有的人担心,如果在中国,法律从业者从小律师一步一步爬到大法官的位置,会不会有“媳妇熬成婆”的心态,非但不体谅这些跟自己有类似经历的律师们,反而变本加厉的“虐待”他们呢笔者认为,这种状况有其存在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很小.

媳妇熬成婆的复仇心态大量出现在我国封建社会,但随着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到了现今社会,这种情况在城市中已近很少出现了.这种浅薄的想法是当今社会受过高等教育又有法律公平正义思想熏陶的律师、法官基本上是不会的.如果有的话,那也是我们的教育或法官选拔制度出现了问题.正是由于法官准入制度不严格,门槛太低,才让一些素质不高的人有了机会做法官.如果严格限制法官的选拔,把法官队伍打造成精英队伍,那么就不会出现有“媳妇熬成婆”心理的滥竽充数者了.其次,媳妇和婆婆的角色在一对婆媳间是不可能交换的,但是法官和律师的角色在同样的两个人之间却是可以交换的.所以,婆婆在报复这个媳妇的时候是不会想到后果的,因为两人不会出现身份对调的一天.但是,当一个法官面对律师的时候,正是有了这种角色对调的可能性,他们会对以后有所顾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可以牵制法官的行为.

综上所述,要在我国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职业者间的职业轮换制度.比如,从一些具有丰富职业经验的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另外,可以推行法律职业岗位交流制度即鼓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共同参加一些针对法律运行中的现实问题的多种多样的理论和实务研讨会,共同交流职业心得,增加彼此的认同感.

市民社会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是现代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我国虽然没有形成市民社会,也没有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用符合中国特色的方式构建法治社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的改革、法律的健全和完善,通过我们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定能够完成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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