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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农林渔业部联合管理自然遗产信托财产.

与入侵物种管理相关的立法主要是以下三部:1997年《澳大利亚自然遗产信托法》(NHTAct),该法建立了澳大利亚自然保护区的自然遗产信托,专用于修缮和补充澳大利亚主要的自然保护的基础设施;1998年《检疫法》(QuarantineAct),规定主要是由农林渔业部负责与人类、动物和植物有关的入境前与入境的监视、检测和控制安排;1999年《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EPBC),它是联邦关于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本法,该法于2000年7月16日实行,代替了先前实施的多部保护环境的法律.

在州层面上,各州均对外来入侵物种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相关立法可以追溯到1974年的《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法》(NationalParksandWildlifeAct),该法为新南威尔士州控制有害脊椎动物提供了法律基础;1993年《有害杂草法》(NoxiousWeedsAct)将列入联邦杂草计划物种纳入联邦计划进行管理,州和地方政府的资金用于地方层面的杂草的控制,而自然遗产信托拨款则仅用在少数独立的项目上;1995年的《濒危物种保护法》(ThreatenedSpeciesConservationAct)将欧洲红狸、野猫和多年生杂草对本地植物群落的入侵列为主要控制对象,并要求制定并执行旨在减轻这些物种威胁的计划;1998年《农村土地保护法》(RuralLandsProtectionAct)及其修正案(2003)规定了可以作为有害物种加以控制的动物、鸟类和昆虫的公告制度,以及控制公告的有害物种的程序和机制,土地所有者、占有者和公共土地管理者负有消除公告的有害物种的法律义务,农村土地保护委员会则有协助义务.

加拿大:慵懒立法

让美国头疼了二十余年的五大湖斑马贻贝,同样令与美国一衣带水的枫国加拿大焦头烂额.外来入侵物种并不会考虑国界,不需要等签证,它们就能长驱直入.

在世界自然保护同盟列出的世界100种恶性外来入侵物种中,有许多已经在加拿大立足,包括阔叶大戟、日本紫菀、紫珍珠菜、绿螃蟹、多刺水跳蚤、舞毒蛾、普通鲤鱼、虹鳟鱼、八哥、国内(野生)猫以及老鼠.

在这个现有的名单之外,新的外来入侵物种正在通过航空、陆路和水路不断抵达加拿大边境.据一份有关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初步报告保守估计,16种入侵物种每年给加拿大造成的损失在133亿到345亿加元之间.这些估计一般认为是不完全的.有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先前引进的有害入侵植物病虫害给农作物和林业造成的损失每年高达75亿加元.

一种入侵物种蓟,每年仅仅给一种名叫canola的农作物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3.2亿加元.著名的入侵物种斑马贻贝每年给五大湖位于加拿大地区的部分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亿到75亿加元之间.

外来入侵物种已经给加拿大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但是加拿大人并不觉得它有多么严重,生活还是一如既往的慵懒自在.目前,加拿大应对入侵物种的措施在众多国家中算是比较薄弱的.

1995年,加拿大制定了《加拿大生物多样性战略》(CanadianBiodiversityStrategy),旨在保护水生和陆生生态系统,但重视程度远远不够.以边境检疫为例,每年只有不到1%的集装箱接受了检疫,其他99%的集装箱很可能搭载了入侵物种;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的生产能力,加拿大渔业和海洋部曾经制定《引进和转移水生生物体的国家政策草案》,但它没有综合性地涵盖所有有关水生入侵物种的事务.

《海运法》(CanadaShippingAct)第657.1条规定了联邦政府部门发布压舱水规章的权力,但是直到2001年联邦政府都没有发布这样的规章.目前,加拿大渔业和海洋部正在执行的是被称为《五大湖地区压舱水控制指南》的自愿指南.

《渔业法》(FisheriesAct)包含了保护和保存鱼类和鱼类栖息地的条款,它是最直接处理水生入侵物种事务的联邦法律,加拿大渔业和海洋部负责实施该法,但是由各省负责管理内陆的渔业.一般情况下,各省享有处理向内陆水体进口、转移和投放鱼饵和鱼类的管辖权.省级立法中,处理水产业问题的一般方法是要求进行任何水产经营都必须先获得许可证.但是现在的立法中很少规定如何作出发布许可证的决定或者谁来承担鱼类逃逸的风险.此外,各省有关水产业中的鱼饵和鱼类繁殖的法律主要考虑这些活动的商业因素,而不是考虑对生物多样性的潜在威胁.

日本:先进的分类管理

与四周环海的澳大利亚类似,作为岛国的日本,其生态环境一样容易受外来生物入侵威胁.据统计,自明治时期以来,已知有2248种外来物种在日本定殖,其中大部分为植物,共有1556种(绝大部分为维管束植物,共计1553种);无脊椎动物共有581种,其中昆虫为430种(85种昆虫为农业、林业生产中重要害虫),脊椎动物为111种.在日本非常有名的龙虾,最初就是作为饵料从密西西比引进的外来物种.


生物入侵学术论文撰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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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对这一问题非常重视,为预防外来物种对生态系统造成的不利影响,对引入、饲养(种植)、储存、运输外来物种等行为作了法律上的规定,于2004年6月2日颁布了《外来入侵物种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预防外来入侵生物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基本政策》.该政策对外来入侵物种饲养机构的设施条件要求、防治外来入侵物种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如何进行公众意识教育等方面作了较详细的说明和规定.

而在此之前的《林业种苗法》、《植物防疫法》、《水产基本法》等,立法目的并非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综合来看,日本政府制定《外来入侵物种法》是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一个纲领性指导,将之前未纳入法律管理的外来物种统统纳入到管理范畴中来.

根据法律条文规定,日本政府将外来物种划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对生态系统具有已知威胁或潜在威胁的入侵外来物种(IAS),这一类相当于GISP(globalinvasivespeciesprogramme)提出的“黑名单”,对于这一类外来物种是坚决禁止在规定许可范围之外进口的,是监测和防除的重点;另一类是未划定的外来物种(UAS),这一类相当于GISP提出的“灰名单”,这是到目前为止还未确定其入侵威胁性,但随着研究的深人,通过进一步的科研证明UAS如果具有危险性,即划为IAS,也有可能不具危险性,而划入到第三类,即除前面两类以外的外来物种,相当于GISP提出的“白名单”,属于可放行的外来物种,但同时法律中前瞻性地规定有些“白名单”中的外来物种在新的科学证据支撑下有可能移到“黑名单”中去.所以说这三个目录的内容随时间的推移是变化的.日本环境省2006年2月1日修订的第2版目录中,“黑名单”中便增加了9属34种共计43类外来生物.但无论是属于哪一类,进口时都必须提供附录许可文件.

责任编辑:刘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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