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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学本科教学改革不是对传统教学模式的全盘否定,而是为了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其目标应是建立理论与实践并重型教学模式.在这一前提下,转变法学教学的思维模式,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教学经验,完善我国的法学教学方式与法学教学考核方式,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最终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

关 键 词法学教学改革法律诊所毕业实习

作者简介:付淑娥,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25-02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离不开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艰巨任务.传统法学教育曾经为社会输送大量的人才,然而近年来,法学本科教育却备受诟病.法学专业成为最难就业的专业之一,诚然,这一现象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但最起码说明了传统法学教育存在一定的弊端.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出的学生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实际需求.因此,改变传统教学模式,克服其存在种种不足,学习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法学教学模式,在目前的情况下就显得迫切而必须.

一、法学教学改革的目标定位

传统的法学教育是一种讲经式的理论灌输,注重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而对学生具体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不十分关注.而现代社会要求的是理论与实践能力并重的新型法律人才,而我国传统教学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亟须探索一条新的法学教学模式.有签于此,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借鉴西方各国成功的法学教学模式,进行大量论证,以期为我国的法学教学改革指明道路.这种精神是难能可贵的,但是不得不指出,我们似乎犯了犯了法学教学改革中的“左倾”错误,我们努力向西方各国学习的同时,却似乎丢失了自己的东西,忽略了我国的特殊国情.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确存在呆板、僵化等缺陷,法学教学改革也势在必行,问题的关键是我们该如何改革?怎样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我们应如何把握教学改革的尺度?“法学教学应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①我国传统教学模式不能满足适应社会的需求,需要探求新的教学模式来弥补其存在的不足,但并不是要取代它,应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而不是进行全盘的否定.美国学者乔伊斯在《教学模式》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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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种教学模式是适合所有的学习类型或学习风格而设计的”.各种法学教学模式的引进仅仅是为了克服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缺陷而进行的.概念法学模式下,法律人才的培养势必会导致对理论知识的倚重,这与大陆法系独特的思维模式紧密相关.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学改革的目标应定位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建立理论与实践并重型法学教学模式.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来探索我国法学教学改革的进路,使我国法学教学走向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良性发展道路.

二、法学教学思维方式的转变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正因为如此,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特别关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归纳逻辑思维方式的运用.而概念法学模式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则是演绎逻辑思维方式的具体运用.在教学过程中,强调培养学生对理论体系的构建,在社会实践中才有机会锻炼其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结果只能导致我们的法学教学成为从理论道理论、从课本到课本的枯燥无味的教学模式.英美法系国家乃是判例法国家,法官推动了其法律的发展,素有“法官造法”之说,十分注重对案例的归纳总结能力的培养,而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传统历史悠久,法官着意于对已有法律的适用,对法律的理解,因而离不开对整个法学理论知识的体系构建,这样才能在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且英美法系国家乃对抗制国家,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十分重要,除了要应付繁琐的诉讼程序之外,也要查阅大量案例,着力论证其诉讼主张的正当性基础,大陆法系国家乃是纠问制诉讼体制,法官的作用凸显,律师却并不如英美法系国家那般重要.更为关键的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基本都来源于律师队伍,法学教育主要培养学生的律师思维,而我国则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官思维.因而,法学教学改革首先要转变的便是我们的教学思维方式,注重多种逻辑思维方式的培养与运用,在培养学生法官思维的同时,注重对其律师思维的培养与锻炼.


教学改革学位论文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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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教学方式的改革

(一)课堂教学主体的二元化模式

这种教学模式是指教师不再是法学教学课堂上的唯一主体,学生也不再是课堂教学被动的承受者.二者更多的是能够产生互动,相互促进.教师要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博古通今,引经据典,结合社会热点问题讲解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力求通俗易懂,妙趣横生,以调动学生学习法学知识的积极性.这对教师的讲课技巧、语言表达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允许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指出教师讲授知识的不足,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更甚者可以要求学生通过事先预习所学内容,在课堂上讲给其它同学听,再由大家提出问题,教师加以补充.这样就可以改变传统法学教学一言堂的模式,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能得到提高.

(二)教学手段的多样性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教学手段的多样化改变.传统法学教学仅仅依靠黑板和粉笔,如今,基本每所学校都有多媒体教室.教室可以运用多媒体技术,通过制定PPT,通过网络,给学生带来听觉与视觉的双重刺激,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这种教学手段使我们对某些理论的认识更加深刻,对前沿理论的把握更加及时准确.

(三)实践性教学方式的引入

1.案例分析法的引进.此种方法发端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事实上,这种教学方式古来有之,在罗马法时期,法学教学一般从解答个案开始,但是十分注重进行演绎推理,为了使讲解通俗易懂,因而会在讲解过程中兼顾一些案例.我国的法学教学中也经常运用这一手段.但是我们不能称之为案例分析法,我们在授课中使用的案例是非常随意的,信手拈来,仅仅是出于讲解的便利.事实上这种教学方式是一种启发式教学模式,是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深刻领悟其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教师仅仅起一种引导作用.教师应该搜寻精典案例,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讲授中引用的案例也需要具有代表性,如果组织课堂案例讨论,则更需要经过加工整理,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与复杂性.学生在讨论中可以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不要限定固定的答案与模式,教师进行最后的总结与点评.2.模拟法庭教学方式的引进.在英美法系国家,模拟法庭分为两种形式:模拟法庭与辩论技巧.而在我们国家,并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均称为模拟法庭.在我国模拟法庭教学一般来讲,是教师选取典型案例,有学生担任诉讼中的不同角色,类似于法律舞台剧,每一个步骤均按法定程序演绎,学生通过不同的角色体验,强化对理论知识的记忆,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其实践能力.目前我国各大院校的法学专业,基本都设有模拟法庭,但其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教师选取案例不够典型,教师本身没有实践经验,指导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学生过于拘泥书本,与法学实践仍相去甚远.因此,我们虽然引进了这种教学方式,但与我们的预期仍存在很大差距,仍需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3.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的引入.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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