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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法社会学视角看来,青少年高科技犯罪乃一种不轨行为,其日益增多是与青少年在高科技社会领域所受计会控制的数量、强度及其方式有关.青少年涉足高科技犯罪同然有其个人根源,但差异交往论、标签论、失范论却揭示指出其社会根源所在.青少年高科技犯罪治理须适应高科技发展特点,不断构建与完善相关法律与社会控制模式.

[关 键 词]法社会学;不轨行为;青少年高科技犯罪

[中图分类号]D916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现代高科技“双刃剑”功能的突显,青少年涉足高科技犯罪也呈增长之势,其预防与控制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重视.1999年8月美国旧金山举行第一届环太平洋地区犯罪与公共政策研讨会曾对此予以专门研讨,2005年11月国际高科技监管协会与中国检察官协会在广州共同举办“加强国际合作、控制和打击高科技犯罪”国际学术研讨会,亦对此给予了关注.为拓展相关问题的法理研究,本文拟从法社会学视角对此展开探讨.

一、作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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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行为的青少年高科技犯罪

青少年高科技犯罪在狭义上是指青少年犯罪主体利用高科技手段所实施的犯罪形式.依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是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传统型违法犯罪,例如利用因特网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言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传播淫秽音像图书或进行网络视屏淫秽表演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此外因特网使用不当也可成为侮辱、诽谤罪乃至组织、引诱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工具,而电脑软件技术或信息网络技术使用不当还可成为敲诈勒索罪、赌博罪或诈骗罪的犯罪工具;二是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新类型违法犯罪,诸如非法侵入国家机关、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致严重影响电脑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对其功能或对其存储处理与传输数据与应用程序等进行破坏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不过从广义上看,青少年高科技犯罪还包括青少年犯罪主体以高科技产品为对象所实施或因高科技媒介而诱发所实施的犯罪形式.例如以高科技产品为对象的犯罪就有诸如窃取或骗取计算机硬件设备、窃取或骗取信息网络帐号密码以从中谋利等形式.而现代高科技信息媒体诱发的违法犯罪则主要是指数字化网络电子游戏或数字化色情淫秽信息等“电子海洛因”在侵蚀青少年生理心理健康中诱发其实施的犯罪.有人对此分析指出,青少年高科技犯罪已成一种新型犯罪态势.

尽管青少年高科技犯罪在当代社会层出不穷,但在法社会学视角看来,它在本质上不过是一种不轨行为.不轨行为(偏离行为)是社会个体或组织偏离或违反现存社会规范的行为,它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常见有违法行为、违警行为、违规行为等.显然,作为不轨行为的青少年高科技犯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类型,是触犯刑律、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应受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不轨行为的社会控制历来成为社会规范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法社会学家布莱克(DonaldI.Black)指出,不轨行为是受社会控制的行为,社会控制界定了什么是不轨行为,行为受社会控制越多,该行为也就越发不轨.在他看来,不轨行为的严重程度是由它所受社会控制的量决定的.社会控制的量也决定了不轨行为的比率,社会控制的方式甚至决定了不轨行为的方式――它是否是应受惩罚的违法行为.布莱克从法社会学视角对(青少年)犯罪等不轨行为及其与社会控制之间关联性的揭示与考察,有助人们深入思考当代青少年涉足高科技犯罪等不轨行为的社会控制问题.

近年来,有许多著述论及信息网络电子技术等高科技运用对于青少年成长的负面影响.例如,有人认为高科技为青少年带来丰富知识和多元文化教养环境,促进青少年个性与创造性思维方式发展乃至现代观念形成,但同时也导致青少年心理负担加重、网络依恋加深、背离社会生活愈远、乃至高科技犯罪剧增等不良影响.以未经授权而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查看或窃取他人存储的数字化信息等黑客行为为例,美国少年莫尼柯年仅15岁时便成功破译“北美航空指挥中心”密码并进入其信息系统而获悉美国指向俄国及其盟国核导弹名称、数量与位置,以色列少年特南鲍姆年仅18岁时便用不到两周的时间成功破译并获取美国五角大楼电脑信息系统信息.人们在震惊少年黑客等高科技犯罪行为之时,也在不断反思高科技发展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影响.不过,人们对高科技发展给青少年社会化成长带来的影响却评价不一.例如关于“网络游戏与青少年教育”问题,有人视之为寓教于乐的一种教育形式与高科技的艺术,也有人斥之为“电子烟草”潜藏着巨大危害,应让青少年远离网络游戏.显然,青少年高科技犯罪作为一种不轨行为所呈现出的不断增加的发生频率、日益增强的严重程度以及层出不穷的产生方式,亟待人们通过深入探讨有关高科技犯罪等不轨行为的社会控制规律加以解决.

对于高科技犯罪等不轨行为的社会控制问题,首先需要探讨有关“法律是否或者在什么前提条件下能够调整人类的行为,以及法律在这方面怎样对社会变化等作出反应”,这便离不开法社会学的分析视角.布莱克分析指出,法律乃是政府的社会控制,它由立法、诉讼和审判等而构成,此外还有存在于家庭友谊、邻里村落、职业组织等群体的多种社会控制,法律等社会控制通过运用禁止、谴责、惩罚和赔偿等方式对不轨行为作出界定与反应.不过,他认为法律及其样式却是一个变量,它随社会生活的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及其社会控制的不同而变化,法律上的任何提起、诉诸或适用如报警或逮捕等都意味着法律的量的增加.他由此提出一个重要命题,“法律的变化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当其他社会控制的量减少时,法律的量就会增加,反之亦然”.例如,“在父母权威相对软弱的社会中青少年法就会较多”,“一个缺乏家庭的社会控制的人更有可能成为罪犯”.在他看来,青少年犯罪是与这一群体及其所处社会领域受到社会控制的数量、强度及其方式等密切相关的.因此,青少年高科技犯罪等不轨行为的增多其实意味着有关青少年法的社会控制的增强,也表明了有关青少年法的发展正在对科技进步等社会变迁作出一种反应.

二、从法社会学视角看青少年高科技犯罪成因

青少年犯罪这一不轨行为的产生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关于犯罪原因目前已形成近150种犯罪学理论.例如意大利犯罪社会学家恩里科菲利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即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二元论即社会因素、个人因素.近来还有人将青少年犯罪成因区分为微观、中观与宏观等不同层面.关于犯罪成因,一种通行观点认为存在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三种解释.生物学解释从人类生物、生理特征如个体体质、体态乃至染色体等角度,将不轨行为归于个体体质中生理缺陷等先天因素使然.心理学解释则从个体人格心理特征寻找不轨行为原因,例如费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将人格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并认为当本我得不到应有控制或超我过分发展使三者平衡被打破时,无时不在的犯罪感就
驱使不轨发生.而社会学解释主张从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中研究其社会根源,又可区分为差异交往论、标签论、失范论等学派.其实,前两种个人根源论的解释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因实证基础薄弱而说服力有限.而社会学解释将其归于个体社会化差异所致,往往更具广泛的社会实证基础.

其一,差异交往论(又称文化传递论、亚文化群论、习得论、文化冲突论)认为,个体动机、态度、价值取向并非先天遗传或生理特征所致,而是通过社会交往所习得,不轨者的行为往往与其交往对象及其交往频率、时间、强度等因素有关.上世纪初美国社会学家萨瑟兰在专门研究青少年不轨问题时发现,作为社会文化的价值与规范既有社会极力倡导的主文化也有与主文化共存但有其自身独特特征的亚文化.某些青少年不轨行为并非其有意违背主文化所致,而是在其与某些亚文化群体交往时,受到与主文化相冲突的亚文化(例如美化犯罪、崇尚粗暴与刺激和寻衅、视吸毒为美德等)的传播与影响,习得了某些与主文化不同的亚文化价值与规范,他们因遵从那些亚文化价值观与期望值而犯罪.其二,标签论认为,社会规范是为维护社会秩序而创造,某些强权集团往往能根据其利益需要而创造、改变规范,并将其运用于不同人与情境时对什么是不轨作出主观认定,因而不轨只是那些能作出此种界定者给不轨者强行贴上“不轨”标签而已.尽管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程度不同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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