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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规定.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重要性和不可诉性,2007年5月23日公安部出台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第14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则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复核程序,使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人有了新的救济途径,对及时纠正存在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这样,如果对于事故认定书中责任认定有异议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复核;二是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举证由法院来确定责任(本文不涉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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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复核的主要规定

复核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要求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对下一级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

复核申请要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否则就失去复核的机会.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到作用,才能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要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因违法行为引起,因此,不应将当事人的所有违法行为都作为认定责任的根据,而应当找出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对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起到了作用,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一定是事故的原因.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结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原因.

实践中,凡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应该确认为是在交通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一般来说,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致险行为,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避险行为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不仅要确认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作用,而且要确认其作用大小,因此需要从因果关系联系的紧密程度加以评判:因果关系联系紧密的,其作用就大;因果关系联系松散的,其作用就小.

(二)路权原则

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权利.

路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找不到其明确定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都没有直接规定路权.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或使用道路的权利,因此,路权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尤其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被广泛应用.

按照权利的特点,又可将路权分为通行权和占用权.

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通行的权利.

交通参与者最经常遇到的就是有关通行的权利,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用了大量的条款来规定交通参与者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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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规则.通行权是路权的主要权利,按其性质,又可将通行权分为一般通行权和优先通行权.一般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道路通行的权利,只要各交通参与者遵守规定,通常不发生行驶路线交叉,不会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通行权也称为空间路权或绝对路权.优先通行权是指在特定的场合,交通参与者的优先通行权利.如在交叉路口的通行,因为进入交叉路口之前的各方,原先都在各自的本道内通行,已经获得一般通行权,由于各交通参与者的行驶路线相交,各自的权利发生冲突,产生一个谁先通行的问题,优先通行权也称为时间路权或相对路权.

占用权是与指交通参与者依照规定占用道路路面的权利.

占用权不是通行权而是阻塞通行的权利,包括停车、临时停放等,此外修建道路必需适当阻断交通占用道路,也是一种占用权.

有人把上路行驶权也作为路权的组成部分,认为上路行驶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条件,才有权上路行驶.如车辆必须领取号牌、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等,这是上道路行驶的先决条件.

(三)主观过错原则

过错是指当事人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这里的故意是指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故意造成事故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是判断过错严重程度的依据.因为过错是针对后果而言的,没有后果也就谈不上过错;有了后果就要看行为对后果的实际作用,有作用就有过错;作用大过错就严重,作用小过错就一般.也就是说作用大小决定过错严重程度.

交通事故是交通系统中,人、车、路、交通环境等四要素相互冲突的产物,且多数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分析事故发生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主观上当事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公安交管部门不能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定有责.

七、交通事故认定应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原则性的规定不能用来认定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这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原则性要求.但实践中,公安交管部门很多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依据仅仅是该条规定.类似于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还有第38条、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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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这些原则性的规定精神应当通过相关的具体条款体现,不能用来认定交通事故,否则不能体现行为人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则.

(二)交通事故认定应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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