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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类论文例文,与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应享有律师辩护权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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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履行其指导监督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等主要职责.根据该解释第27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四、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被告人均应享有律师辩护权

第一,法律赋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被告人享有的律师辩护权.普通案件的被告人和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被告人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律平等、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诉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辩护权外,判处死刑(含死缓)的被告人在一、二审中还享有《刑诉法》第34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和《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第2款: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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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程序,它既不同于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审判监督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其判决裁定是生效的.根据《刑诉法》202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5条、278条、285条规定,死刑复核案件(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法院要进行阅卷,调查,提审被告人,合议庭评议,省判委员会讨论等,故死刑复核程序的被告人应享有律师辩护权.

第二,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在一、二审中,除本人拒绝辩护外,其辩护权应得到法律保障.一则,本人行使辩护权,二则,本人及近亲属聘请律师行使辩护权,三则,获得法律援助,由法院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但在现实中,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其律师辩护权却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这严重地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笔者建议,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如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没有委托律师辩护,复核法院应为被告人指定律师辩护.

因死刑复核案件人命关天,又是被告人生死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如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辩护,复核法院应指定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五、死刑复核案件律师参与辩护的现状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由于被告人及近亲属法律意识不强,加之我国《刑诉法》规定上的不完备,目前,无论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程序还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地方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复核程序,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很少,一则,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不委托律师辩护,二则,根据《刑诉法》第34条和《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规定:在被告人及近亲属不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复核法院不为被告人指定律师辩护,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使我国《宪法》及法律赋予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使有些冤案错案得不到纠正,使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不到贯彻落实,使复核后的案件经不起历史、法律和社会的检验.

六、死刑复核程序案件律师参与辩护的方式

在死刑复核程序案件中,建立参与死刑复核律师辩护制度是有其深远意义的,笔者建议,最高院和各省高院在受理死刑复核案件(含死缓)后,应书面通知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律师辩护,告知后如未委托律师辩护,应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死刑复核案件(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应由最高院委托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所属律师事务所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参与辩护及由各省高院委托所属省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事务所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参与辩护.笔者曾接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和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每年办理约15件法律援助死刑二审案.随着援助费用的提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逐渐增多,这项工作的开展还是大有空间的.最近,笔者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死刑复核一案,被告人王汉杰一审被唐山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二审期间被告人悔罪认罪,其家属举债赔偿被害人12万元人民币,但二审河北高院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1日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4,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最高院应改判王汉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七、我国应建立完善的死刑复核法律体系和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

第一,在新《刑诉法》出台前,司法部、最高检可以和最高院建立死刑复核的法律援助机制,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联络体制,为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提供方便.

第二,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司法部和最高检应建立协作和联络机制,为新《刑诉法》规定检察人员、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做准备.

现《刑诉法》中,未规定检察人员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也未明确规定在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委托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复核法院可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为被告人辩护.当今,除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为被告人辩护外,各省高院及最高院在复核死刑和死缓案件中还未指定过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死刑复核案件理应由最高院委托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没有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如由各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又有多方不便,故笔者建议,司法部应与最高院、最高检建立相互协作,在《刑诉法》修改中,相互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使死刑复核案件律师参与制度,在新《刑诉法》中得以体现,并能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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