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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律师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阶段能够及时有效保障未成年相关合法权益.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权利进行了更为规范的规定,这有利于律师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逮捕的现状,对律师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梳理分析.

关 键 词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律师介入

作者简介:应泓游,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部,法学学士;梅群,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部,法学学士.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77-02

逮捕是一项限制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逮捕而言,我国法律未规定独立于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程序.只是《刑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逮捕的对象为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其中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仅在《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类犯罪适用逮捕.

我国目前的审查批准逮捕程序,是指规范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活动的法定程序.对于我国的审查批准逮捕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是实行书面审查且带有浓厚行政化色彩的审查逮捕程序.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行政性的封闭式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程序参与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对未成年人采取逮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重返社会,故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慎用逮捕显得更为重要,律师介入审查逮捕阶段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律师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依据

新刑诉法第269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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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明确要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并且为律师介入审查逮捕阶段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的开展审查逮捕工作.

二、律师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可行性分析

(一)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决定了需要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相对于成年犯罪嫌疑人而已,身心不够成熟而且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较薄弱,上述特点决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特别是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相对于控方而已,属弱势地位,通常不能为自己进行有效抗辩.另一方面,由于涉案的未成年人大多是外来人员,流动性较大、难于监控,不能保证在传讯时及时到案;外籍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其法定代理人或在老家,或多忙于工作,家庭的管教往往落空,不能保证给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监护条件.这些都给涉案的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带来诸多风险.在此情形下,为了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具有完全剥夺人身自由性质的逮捕措施被公安、检察等实务部门大量使用.因此,律师介入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程序显得十分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律师介入是否会妨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活动和审查逮捕程序

律师介入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程序,势必会对案件侦查工作及审查逮捕工作带来影响,但是这也是对侦查实务部门的挑战.有人可能提出,如果有些律师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侦查阶段介入时为犯罪嫌疑人精心设计供词,帮助犯罪嫌疑人翻供,特别是线索单一的抢夺、盗窃等案件,律师介入后,侦查机关从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取有利证据的难度增大,不利于侦查机关对案件的深入调查.但新刑诉法第53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应当转变以往的工作思路,不能单以言辞证据定罪,注重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搜集,完善证据链,扎实有关审查逮捕的证据,把好审查批捕关.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以侵财性为主,案情较简单,与其他成年犯罪分子相比,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起因和动机大都比较简单.律师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对于侦查的顺利进行不会产生较大妨害作用.律师的介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工作量,增加了办案程序,但是对未成年人采取非羁押性措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更符合现代法律的精神,更注重保障人权,同时可以促进侦查机关转变传统的工作方式,提高侦查机关的办案能力,加强对证据收集工作及规范正当程序,使案件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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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介入未成年犯罪案件逮捕程序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审查逮捕程序正当化

依据正当程序理论,任何因刑事指控而被拘捕或羁押的人,应当迅速被带去见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审判或者被释放.在审查逮捕阶段允许律师介入有助于检察机关同时充分听取侦查机关、辩护律师两方的意见,平衡了侦查机关与辩护律师在批准逮捕环节的诉讼权利.同时,在充分听取侦查、辩护两方意见的基础上,一方面,有助于检察机关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以确保犯罪受到准确有力的打击;另一方面,又利于检察机关对不应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更好地作出甄别,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二)建立健全审查逮捕程序的现代诉讼模式

为了保证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检察机关三方均衡力量,组成现代模式诉讼形态,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申辩权,实现诉讼程序上的公正与公开.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往往也听取其申辩意见,但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往往缺乏表达意见的能力,故在审查逮捕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不能很好行使并保障自身的申辩权.允许律师介入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程序不仅有助于更好地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申辩权,同时能够保证检察官在充分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律师双方的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捕或者不捕的决定.这不仅能够保证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而且对于平衡控辩力量,搭建一个更加平衡的控辩审三角结构具有积极意义.四、推进律师介入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制度的有效措施

(一)完善立法层面

目前法律规定不彻底.虽然新刑诉法第269条规定了在审查逮捕阶段,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人民检察院应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并未规定检察机关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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