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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类论文例文,与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应享有律师辩护权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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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只是按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过了上诉、抗诉期限,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如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人应享有律师辩护权,复核法院应为被告人指定律师辩护.

关 键 词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律师辩护权

作者简介:刘世友,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296-03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只是按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过了上诉、抗诉期限,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应当先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直接改判或者将案件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我国法律一方面把它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采取非常慎重的使用方针.一是从实体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刑法》第49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二是从程序上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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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程序,它只适用于死刑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案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但是,凡判处死刑的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普通程序审判后不能生效,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审查核准.作为一种特殊程序,它既不同于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审判监督程序.其特点是:

1.死刑复核程序只适合于死刑案件,有特定的适用范围.死刑复核程序不适用于所有案件,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才须经过该程序的复核核准.其它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须经过这一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主动报请复核而引起,无须被告人上诉、申诉和人民检察院抗诉.二审程序由上诉、抗诉引起,再审程序则由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指令再审,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而提起,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引起则与它们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凡是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外,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自动报请复核.

3.复核死刑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死刑复核权.

4.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件是两审终审,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程序是终审程序,有的案件一审判决后,如果没有上诉、抗诉,案件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无论是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抗诉,还是经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的复核核准.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其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判决、裁定.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其判决、裁定一经核准,将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因此,死刑复核权最终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行使,是死刑复核程序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它绝不是一个简单的职权分工问题,而是一个直接关系到能否确保死刑判决、裁定无误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5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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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该解释第285条规定: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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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表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比较符合司法实际情况.首先,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期满后绝大多数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不被执行死刑,可以说,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及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那么重要,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也是可以的.其次,将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会大大增加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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