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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当前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基于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现行状况,阐述了增值税扩围的必要性.面对增值税的改革,文章分析了扩围带来的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税收征管权矛盾等一系列挑战,提出了增值税扩围应循序渐进、调整税率等合理的建议.

[关 键 词]增值税;营业税;改革;挑战

一、引言

增值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采用流转税之一.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引起税收扭曲和额外负担,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已纳的增值税税金.但对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金能否扣除,各国的税收政策不同,分别产生了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我国增值税实现转型,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但因为各种原因,现行增值税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增值税改革并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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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税制改革里,营业税和增值税确定为平行征收的关系,二者分立并行.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营业税包括了大部分的第三产业和建筑业、运输业等,而增值税则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

这一始于1994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税收征管能力和经济体制,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做出了贡献.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体制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弊病和问题.因此,在2011年上海市公布的《关于本市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件的意见》中,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对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等10项服务,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已经暴露出其问题,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和扭曲.因此,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两税并征的体制进行改革,日益具有迫切性.

二、增值税扩围的必要性

(一)两税并存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营业税实行全额征收,重复课税严重,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营业税对于不同的营业额均一视同仁,无论营业额是多少,企业都必须按固定的比率交税,由此就产生了税负的不公平.此外,一些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业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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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4;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大大增加.比如,对于建筑业来说,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时所购进的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将必然导致整个行业税负的提高.由于税制设置导致纳税人在同样的利润水平下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税收负担,所以,应该对营业税进行调整,使得营业税的部分征税的范围归于增值税,从而使得增值税能对产生增值额的行业征税,包括服务行业,是增值税的征收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反观增值税,则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对于某一应税劳务或者商品,无论中间经历多少重流通环节,只要该商品最终的增值额一样,应缴纳的税款就相等.正因为增值税、营业税二者的征税范围设置不合理,同时税率也具有差异性,纳税人税负失衡的情况由此加剧.同时,我国目前税制的设置是,增值税与消费税交叉征收,而增值税与营业税则是平行征收.增值税对于某些奢侈品、稀缺商品再加增一道消费税;但是税法却没有对发生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某些奢侈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也属于一种不公平,导致税收中性原则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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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税并存引发征税管理权矛盾

税法中对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进行了相关定义和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变得复杂和多元,在实际生活中,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往往难以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于二者的边缘地带,很难分清到底是属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征收范围.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划属于国税和地税.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营业税中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由地税局征收.当出现混合销售的行为时,双方处于政绩和利益考虑,有可能发生税源争夺的矛盾,或者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一方面地税局和国税局的征税成本和管理成本增加了;另一方面有可能导致税收的漏征和重复征税,引发税收流失或者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三)两税并存不利于企业专业分工,阻碍服务业发展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而对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因此许多商品和劳务无法纳入增值税从而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许多企业为了降低税负而自行提供商品所需的劳务.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流程越来越复杂,企业业务繁多,多头经营必然导致管理效率的降低,同时限制了专业分工,不利于企业协作的发展.另一方面,营业税的税负过重,服务业大部分行业全额缴纳税收,偏高的税额将会影响企业投资导向,从而限制服务业的发展.

三、增值税扩围面临的挑战

(一)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如何分配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规定,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除了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属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对于增值税税收收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按照75∶25的比例两两分成.而营业税则属于地方税,地方财政收入把除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划归地方的财政收入.按照目前的数据来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地方政府失去营业税这块蛋糕,将直接导致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从而极大地影响地方财政利益.有可能使得地方政府产生抵触情绪.因此增值税改营业税产生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分配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以及由此引发的中央与地方分税制财政体制如何推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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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格难控制

我国现行的税制中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营业税为价内税.如果增值税扩围,纳税范围扩大覆盖到营业税,则价内税变成价外税.改革对价格的影响主要是税率提高和价税关系变动.则自然对价格产生一定的冲击影响.从理论上来讲:营业税实行价内税,在价格既定的情况下,征收营业税或调整营业税税率主要是减少企业利润;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在价格既定的情况下,征收增值税或调整增值税税率主要是增加购买越小.

(三)引发税收征管权矛盾

由于增值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以及管理,而营业税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增值税扩围后,涉及服务业增值税继续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还是转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继续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服务业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虽然保持了征收管理上的连续性,但是一个税种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同时征收,容易引起征收管理上的摩擦,不利于降低征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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