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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业务其他事项的司法辅助工作人员.2003年,伴随着各级法院实行书记官单独序列管理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2004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将书记官专业作为高职高专业教育的一个新设专业.新设的专业一方面有强大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教学经验匮乏的问题.特别是从我院四届书记官专业部分毕业生在工作中所暴露出的素质缺陷表明,书记官专业的法律类课程体系以及课程内容的设置上,与用人单位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难以造就适应司法机关需要的高素质的书记官专业人才.因此,对书记官专业法律类课程教学体系如何设计,如何提高法律类课程教学的有效性,使课程教学内容既符合学生的职业岗位需求,又能通过教学模式的有效引导使学生获得职业岗位所需要的知识、能力与素质,最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成为了高职院校书记官专业教学改革的永恒话题.本文将从我院书记官专业毕业生在就业中所存在的素质缺陷入手,探索并建立基于工作过程的书记官专业法律课程体系与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法律类课程教学模式,提高法律类课程教学的有效性.


如何写法律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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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书记官专业法律类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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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记官专业毕业生所存在的就业素质缺陷及原因分析

按照2003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一方面各级法院先后取消了原有的“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的职级晋升制度,实行书记官单独序列管理;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推广使用亚伟中文速录机,实现庭审记录的计算机化.这一改革引起了书记员队伍人员结构的重大变化,导致法院对书记官专业人才的需求激增.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又重申:“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分类管理办法,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法院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对专业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也为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新的机遇.从2005年我院开设书记官专业以来,已有四届书记官专业的毕业生分别走上了法院、检察院等工作岗位.2010年在我院组织的对08、09、10届毕业生就业追踪调查中显示,93%以上的我院学生被调查单位领导认为具有爱岗敬业、适应岗位快、速录速度快等明显优势.然而,有少部分的毕业生据用人单位的反映,在工作岗位中尚存在一些诸如法律知识结构不合理,法律职业伦理观念不强;学生的业务能力与司法机关岗位工作要求存在一定差距等素质缺陷.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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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体系与课程内容与岗位所要求的能力尚存在差距

以能力培养为本位的书记官专业与法学本科专业有明显的区别.根据书记官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其培养的主要是法律辅助类应用性人才,即:不是以传授法律知识为教育的终极目标,不必追求法学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是本着“必需、够用”的原则,以能力为本位,以实践教学为基础,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然而,作为一个新设的专业,由于缺乏对专业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及完成典型工作任务所需的各项职业能力的详细调研,导致书记官专业最初在专业的课程体系以及课程内容的设置上,没有根据职业岗位需求对课程内容进行整合,教学内容过多、过细,课程体系与课程内容没有突破学科体系的束缚,教学内容仍然以学科逻辑为主线,理论知识为主体,教学过程中过多注重法学原理与法条的阐释,对职业岗位必备的职业技能的训练不够,弱化了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课程体系与课程内容与岗位所要的能力尚存在差距.

(二)教师的课堂教学模式单一,专业教学能力亟待提高

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决定了职业教育的课程与教材是多变的,教师职业能力的有无与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是课堂教学有效性的保障.目前书记官专业的法律专业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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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数是传统应试教育下的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或研究生毕业,他们中大多数人本身缺乏司法实务经验,教学中的通病是理论知识有余而司法实践经验不足,因此,课堂教学仍然是“一块黑板、一名教师、一本教科书”的传统的灌输式的授课模式,忽视了学生主体积极性和非智力因素的开发,这种呆板的知识传授方式,直接导致的就是理论性强,职业技能训练弱的弊端,最后直接影响了学生岗位职业能力的形成.

通过以上书记官专业毕业生在就业中所存在素质缺陷与原因分析,可见,在继续满足行业人才数量需求的基础上,合理设计书记官专业法律类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改革课程教学模式,提高书记官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水平仍然是专业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基于工作过程化的书记官专业法律课程体系及课程内容的构建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的开发和建设直接制约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质量;而实现课程体系的构建就要以就业为导向,与人才培养模式相协调.因此,在构建书记官专业的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时,必须从书记员的职业分析入手,明确其职业岗位所要求的素质与能力.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一和第二条“书记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书记官的职责是:(1)办理庭审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之规定,这就说明,书记官的职务来源于法律规定,是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与审判活动有关的各种事务;作为一个合格的书记官,虽然不需要具备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全面的司法工作能力,但一定要有系统扎实的法律应用知识和熟练的法律辅助性工作技能,这些必须经过专业的学习和训练.因此,在对我省政法机关和社会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院将书记官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通过本专业的系统学习和实践训练,使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符合书记官工作所需的各项技能,使之成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在司法机关中从事书记员等法律辅助性工作的技能型专门人才.

与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笔者以为,在书记官专业的课程体系的构建上,必须对书记官专业实际工作岗位、工作过程以及在工作中所需的能力进行详细的分析,打破模仿本科、服务自考以及“因人设课”的课程设置倾向,逐步建立起以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和综合职业素质为主线的课程体系.围绕“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这一主线,通过详细的调研,我们将书记官专业的能力分解如下对应三种能力的培养,书记官专业的课程体系可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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