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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类有关论文例文,与母子公司法律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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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各个母公司之间的竞争导致母公司希望极大限度的发挥子公司的潜力以及工作积极性,进而采取不同的对子公司的管理方式,为了让子公司能够有公司自主感、无压力的自我发展,母公司一般都会注意尽量赋予总公司一定的自主权,只是在一些重大的角色性实践中参与其中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正如不同的管理者有不同的方法,不同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也是有不同的方法的,但其目的都是一样的,就是希望在自己的管理下,子公司能够获取更大的收益,进而提高自己的收益.

(二)母子公司的特殊法律关系

1.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问题.所谓相互持股就是母子公司互相持有对方的股份,只是子公司所持有的母公司的股份要远远少于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禁止相互持股就是在母公司依然持有子公司的股份的前提下禁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否则有可能导致资本重复计算,信用度虚张进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到公司的发展.

2.母子公司共同债务问题.一般情况下,母子公司的财务独立,因此也不必共同承担债务情况,但是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母公司有责任、有义务承担子公司的债务:(1)母公司向债权人隐瞒实情对子公司进行不当管理;(2)母公司在之前承诺为子公司承担债务;(3)母公司利用其控制权利进行损害子公司利益的不当操作.以上情况下,母公司需为子公司承担债务.

3.母子公司形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又称关联人士交易,是指在关联双方之间进行资源、事项的相互转移已达成双方均受益的交易,母子公司关联交易主要在于关联法人交易,这种交易是在公司集团内部的,可以避免与外部市场交易,形成一种更便捷可信的公司内部市场交易体制.

4.一个子公司只能拥有一个母公司.母公司通过合同或控股管理子公司,如果有其他公司也与该子公司签订了合同或者投资,那么这家公司便也成为了能够管理该子公司的母公司,该子公司也就因此同时拥有了两家母公司.由于母公司的股份会在董事会中占到主导地位,由于另外一个母公司股份的加入势必会导致原本母公司的股份降低,也就是在董事会中的指导地位也会随之降低,甚至消失,这就意味着原来的母子公司关系已经被新的母子公司关系所取代.因此,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如果想与其他公司形成母子公司关系,那么就一定要等到先前的母子公司关系合同到期或者解除合约,再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一个子公司只能拥有一个母公司,不可以同时被两个母公司共同管理.

母子公司法律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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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我国的《公司法》目前尚未明确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非法控制事件以及母公司在何种条件下承担子公司的债务等,因此这些问题现在仍需要研究解决并尽早得到法律规定.母子公司在给经济带来发展的同时也给现有的法律制度带来了负面的效应,在母子公司情形下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就是为了修正现有的法律漏洞.通过将母子公司关系严格立法来规范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

由于母公司可以对子公司进行一定限度的控制,因此这个限度需要得到严格的界定,所以目前,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如何维护子公司的自我管理权利、母公司的管理限度界定在何地位,怎样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以及母公司在何情况下应承担子公司的债务.母公司的与子公司及其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关系就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因此法律需要考虑到既要承认母公司的控制权,又要规定一定的界限,达到一定的管控平衡.

(一)独立人格的含义

独立人格就是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的独立人格就是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属于任何.权利、利益主体在法律上互不相干,独立承担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母子公司是两个分别对自己权益负责的独立的公司个体,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具体来说,母公司对与子公司来说就相当于是一个大股东,只是这个股东是以一个公司的形式呈现的.那么,对于公司来说,其与股东分别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只是多了投资与被投资、提议与被提议的关系,同理,子公司与母公司亦如此.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支配权的行使

母公司根据所持股份的多少通过对子公司董事会的支配进而达到对子公司进行支配的目的.母公司除了直接进行自己的正常经营活动,还要负责管理子公司作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事务,这是必须的.也就是说因为母公司具有子公司的股权,因此就要实施自己对其的管理权.立法的目的就是既要肯定母公司对子公司应有的管理支配权,又必须对其规定限制以起到一定的制约,避免母公司对权力的滥用、冒用使子公司失去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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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母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持股的限制

世界上各大商事法相对成熟的国家对母子公司相互持股都是有一定限制的,其原因有三:首先,母公司具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子公司又有母公司的股份,就相当于子公司间接地控制了自己公司的股份,长此以往,会使管理长期封闭、停滞不前;其次是为了防止公司集团内部个别董事为自身利益胡乱行使表决权,进而造成内部不公平交易,影响公司发展;最后则是为了防止资本重复叠加计算造成的资本虚增,有所限制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

(四)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债权人是以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债的关系中有权请求公司为一定的权利主体,他们是公司成立发展不可或缺的角色,用法律手段保护好债权人的利益也因此格外的重要.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公司法》第20条突破了传统的股东有限责任,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对于该制度本身却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地方值得探讨,例如:如何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举证责任如何分担等方面仍存在不少争议.有限责任和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直接责任是处理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关系的重要原则.

(五)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股东之间的利益经常会因控股多少而产生不公平现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在法律中提及这一现象的保护,因此我们要在加强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加强股东利益的保护.我国在《公司法》中从下列几方面对股东进行保护:明确指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具体规定了股东权的内容;规定了股东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这从程序的角度保护了股东权;明确规定股东具有诉讼权.

四、总结

本文以母子公司关系的理论为着手点,以公司治理为研究方向,主要探讨了如何保护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在确立母子公司关系的原则以及要考虑到的特殊情况时应该以《公司法》为基本原则,以母子公司具有各自独立的法人资格为最基本的处理标准.即使全资子公司的性质有些特殊,但依然要按照《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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