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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加强我国商业诚信建设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政治意义、法治意义、社会意义、国际意义与文化意义

其一,加强诚信建设是现代企业的竞争法宝.诚信建设直接关系企业的生死存亡.诚实守信是聪明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竞争方略和经营之道.看似反义词的「诚信有价」与「诚信无价」实际上是同义词,都蕴涵着诚信的巨大价值与失信的沉重代价.从正面看,诚信是资本,诚信创造价值,诚信品牌具有溢价.诚信是企业的通行证.与不诚信企业相比,长期诚信经营的企业的交易成本更低,商业机会更多,市场份额更大,融资渠道更广.因此,诚信溢价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从反面看,不诚信企业最终会爲自己的失信行爲付出沉重代价.有些企业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不以爲耻,反以爲荣.有些企业专心研究三十六计和厚黑学,对商业法律与伦理抛之脑後.此种做法虽能图利一时,但行之不远.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和双汇瘦肉精事件就是很好的脚注.

其二,加强诚信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环,关系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建立,但仍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诚信爲本的市场经济,而非尔虞我诈、坑蒙拐骗的市场经济.但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商业道德严重滑坡、「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商业欺诈(包括资本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消费品市场中的虚假广告以及霸王合同等丑恶现象)与商业贿赂、商业垄断等三颗「毒瘤」直接危害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肌体.要推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加强商业诚信建设.

其三,加强诚信建设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提升我国民族经济国际竞争力和中华民族诚信形象的战略举措.我国作爲历史文明古国,本是诚信大国,「言必信、诺必践」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我国企业在贯彻「走出去」战略、对外开展贸易与投资等商事活动中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外国商业夥伴、消费者和东道国政府对我国企业和商人的诚信度的评价.遗憾的是,我国企业对外开展商业活动时良莠不齐.「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任何一家中国企业的失信行爲都会引发国际社会对中国企业、中国公民乃至海外华人的诚信株连效应.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严重削弱了中国品牌奶粉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至今中国奶制品在国际市场中仍未走出疲软状态.今年初,温州商人林春平吹嘘自己在美国收购大西洋银行的天方夜谭故事更是引来美国公众与监管者对中国商人的冷嘲热讽.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意大利政府先後向中国政府递交了3批共30个「僞意大利」品牌的名单.它们或宣称产自意大利,或使用意大利国名、地名甚至国旗做产品名称或标志,打着「意大利」旗号误导消费者.意方呼吁中国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很多人未想到,没出息的个别中国企业在国内造假竟引来外国政府上门打假.因此,爲打造诚信中国和创造中国的民族品牌,提升民族形象,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必须加强商业诚信建设.

其四,加强商业诚信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国家无不是诚信大国.法治国家必须弘扬诚信文化.商业诚信水准的高低是衡量一国法治状况优劣的核心指标.一方面,完善的法治有助於扞卫诚信、制裁失信;另一方面,诚信反过来也会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进程.而商人的失信行爲不仅损害了市场主体(包括债权人、投资者与消费者)的民事权利,而且贬损了法治的权威,侵蚀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商业欺诈根源於数千年封建文化和「文革」遗毒的影响,不仅污染诚实守信的商业文化,而且制约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因此,爲真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加强商业诚信建设.

其五,加强商业诚信建设是落实以人爲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历史看,和谐盛世都是诚信文化彰显、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时代.没有诚信,就没有和谐社会.我国当前的商业欺诈现象颠覆了和谐共赢的盈利模式,确立了单赢独享的盈利模式,制造了利益冲突与不和谐因素,加剧了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抗,降低了市场主体与公众相互间的信任度,提高了交易和合作成本,降低了公众的幸福指数.有些企业不仅欺诈消费者和投资者,更欺诈老弱病残、农民和儿童等弱势群体,既不道德,也不厚道,更不合法,屡屡触犯公怒.例如,有些商业银行恶意误导退休人员把养命的储蓄存款转成银行理财产品,导致某些老年人血本无归.因此,爲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大力加强商业诚信建设.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诚信建设的最大贡献是把诚实信用原则写入了主要民商经济法律

商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等社会各个层面的共同努力.其中,制度建设尤其是法治建设是最爲重要的一环.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宪法》确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来,我国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环节包括投资、消费、外贸、金融、房产和文化市场等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市场主体和企业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都有了很大提高.行政监管和执法力度逐渐增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受理商业失信纠纷案件的裁判力和公信力不断改善,公平高效的商业仲裁和司法机制基本建立.

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诚信建设的最大贡献是把诚实信用原则写入了主要民商经济法律.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活动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兼具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爲一项抽象的原则,对於一切市场主体的一切市场行爲发挥着引导、规范和制约作用.

现代社会大都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基准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爲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童叟无欺」、「缺一罚十」、「言则信,行必果」、「买卖公平」更是尽人皆知的商业惯例.我国改革开放以後於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率先将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爲民法的基本原则.在邓小平同志南巡以後,我国越来越多的法律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例如,爲维护公平的消费交易关系,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爲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反对竞争欺诈,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针对近年来合同欺诈、合同诈骗、合同信用差、违约率高居不下、缔约方相互合作与配合程度不高的现象,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第一次用五个条款规定并细化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不仅在第6条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履行先合同义务,并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爲,视爲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爲;除了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约定义务外,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後,履行後合同义务;并大胆地把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爲解释合同条款的法律依据之一.这些规定对於各类合同都有普适性.

不仅企业和公民要诚信,政府也要诚信.我作爲全国人大财经委《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与起草该法草案时,坚持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爲政府采购市场的基本原则.该建议最终被立法机关2002年正式通过的《政府采购法》第3条确认,「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不仅消费品市场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资本市场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爲遏制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爲,无论是1998年《证券法》,还是2005年《证券法》都在第4条要求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意味着发行人、承销人、保荐人、律师、会计师、上市公司、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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