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经济— 范文

关于刑事诉讼法相关论文范文数据库,与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改革的经验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刑事诉讼法相关论文开题报告,关于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改革的经验相关毕业论文提纲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及事务及检察官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刑事诉讼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湾地区的检察官手握侦查、追诉大权,位高而权重,但却长期处于有“将”无“兵”的尴尬境地,案多人少、负荷极重.虽说台湾“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检察官有权指挥、调度警察协助侦查,但实务上由于多种原因,检察官对于指挥警察办案,常感力不从心.基于这一现实,为办案的“包青天”(检察官)配置“王朝”、“马汉”式的得力助手--检察事务官,以分担检察官的部分工作,减轻检察官的案件负荷,就成为当时台湾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紧迫任务.

1999年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修订[1],增设了第66条之2:“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设检察事务官室,置检察事务官,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检察事务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检察事务官,荐任第九职等或简任第十职等;并得视业务需要分组办事,各组组长由检察事务官兼任,不另列等.”该条款明确提出设立检察事务官制度并初步规定了检察事务官的配置原则,因而被民间戏称为“王朝、马汉条款”.2000年5月15日台湾地区“法务部”颁布《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事务官事务分配原则》,同年6月第一期检察事务官分配到各地检署服务,由此正式建立起检察事务官制度.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的创设,受到日本检察事务官制度和美国检察官助理制度的深刻影响,但在实务运作中又体现出了自身的特色,对于大陆正在进行的、以检察事务官制度改革为中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是一个很好的借镜.

一、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的法律定位

根据修订后的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第66条之3的规定:“检察事务官受检察官之指挥,处理下列事务:一、实施搜索、扣押、勘验或执行拘提.二、询问告诉人、告发人、被告、证人或鉴定人.三、襄助检察官执行其它第60条所定之职权.检察事务官处理前项前二款事务,视为《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项之司法警察官.”据此,台湾地区的检察事务官实际上发挥着“司法警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双重角色:

(一)角色之一:司法警察官

依据台湾“法院组织法”第66条之3第1项第1、2款的规定,检察事务官受检察官指挥,得以司法警察官的身份,从事检察核心业务的侦查作业,包括执行搜查[2]、扣押、勘验及拘提,询问告诉人、告发人、被告、证人或鉴定人等.需要注意的是,检察事务官实施上述侦查作业,虽然要受检察官指挥,但却是以自己名义独立完成的,因而其身份视为司法警察官.例如,检察事务官虽受检察官指挥而实施搜查,但却是以检察事务官自己的名义制作搜查笔录.当然,考虑到检察事务官人力及装备的有限,在办案中如遇执行大规模搜查任务时,恐有其力未逮的情形,因此,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2规定,检察事务官为执行搜查,必要时,仍得请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辅助.


该文地址:http://www.sxsky.net/jingji/0443003.html

(二)角色之二:检察官助理

依据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第66条之3第1项第3款的规定,检察事务官还得协助检察官行使法定的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担当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等职权.据此,几乎所有检察官的法律业务,包括勘验证据、分析卷证、开庭调查、公诉莅庭、刑罚执行、撰拟书类、法律倡导、内外勤等业务,都可以由检察事务官襄助,或委托检察事务官代为行使.检察事务官的上述职责,与司法警察官的工作内容,存在着明显差异,因此,检察事务官在履行上述职务时,并非以司法警察官身份出现,而是充任检察官助理的角色.惟需注意的是,检察事务官实施上述行为时,并非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而是以检察官的名义,例如,检察事务官协助检察官勘验证据、制作报告书,都是以检察官的名义作出的.

客观地说,检察事务官兼任的司法警察官角色与检察官助理角色这两者之间是存在冲突的,毕竟司法警察官角色强调的是团队的战斗力,而检察官助理角色则注重个案的配合性[3],将两个可能存在冲突的角色赋予检察事务官一身,可能导致检察事务官的角色混淆.其实,台湾“立法院”最初审议的“修法议案”,是建议同时增设检察事务官和检察官助理两种职务,且两者之间有明确的分工:检察官助理负责协助检察官办理诉讼案件程序的审查、法律问题的分析以及资料搜集等工作;而检察事务官则接受检察官的指挥,进行搜查、扣押、勘验及讯问等工作.但在“立法院”协商过程中,部分“立法委员”认为检察官助理与检察事务官的功能重迭,没有必要同时增设两种职务,保留其一即可,因此在最终“法案”通过时删除了关于增设检察官助理的条文,而仅留下检察事务官一职,并让检察事务官一身兼两任.其结果,便造成今日检察事务官角色地位的混沌不明.从台湾地区各地检署检察事务官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察事务官既要以检察官助理的身份协助检察官办理诉讼案件程序的审查、法律问题的分析以及数据搜集等事项,又要以司法警察官的身份受检察官的指挥实施搜查、扣押、勘验或询问告诉人等事务,往往因权责不明而迭生争议.[4]

此外,检察事务官究竟能否独立侦办部分轻罪或简易案件,也是实务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按照法律定位,检察事务官仅仅是检察官的辅助机构或助手,不能独立侦办刑事案件,但实际上,目前台湾地区大部分地检署检察事务官的工作内容及所执行的职务内容,均已涵盖“侦”、“他”字案的侦查及结案[5].部分检察官在向检察事务官交办案件时往往不分案件类型,甚至案件收到后,即全案交予检察事务官侦办,由检察事务官自行拟定侦办方向、调查证据,侦办完毕即试拟结案文书,部分检察官甚至不再开庭[6].由此造成检察事务官名为“检察官助理”,实为“助理检察官”.以台中地检署为例,自2005年8月起,该地检署收案后,60%的案件分由检察官办理,40%的案件即径直分由检察事务官办理.[7]但是,检察事务官独立办案是否符合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对检察事务官的定位,不无疑问,由此造成的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化”、检察官“法官化”以及检察官办案能力萎缩等现象更是违背“立法”初衷.

二、检察事务官的配置及运作模式

根据台湾地区“法务部”颁布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事务官事务分配原则》第2点明确规定,检察事务官的配置,不实行“个别配置”即“一股一配”的模式,而是“以集中运用为原则”.2005年间“法务部”检讨修订《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事务官事务分配要点》时,曾在“个别配置”与“集中运用”间几经斟酌,最后仍决定维持“集中运用”的原则,即根据一般事务、例行事务及专案事务的不同,在公平轮分、重点运用及专责督导下,由各地检署统一、集中调用检察事务官.在集中运用原则下,检察官并无特定对应的检察事务官,检察事务官也并非专属配置于某个特定检察官.因此,检察事务官实乃整个检察机关之助手,而非某个检察官的助手.三、两岸检察事务官制度之比较与启示

与台湾相比,大陆《检察院组织法》中并未有关于检察事务官的设置和规定,但实践中已有检察事务官的改革尝试.近年来,大陆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始尝试进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其基本思路是将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分类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官,并分别按照其职务和工作特点进行分类管理.例如,据媒体报道,自2004年3月22日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即在全国率先正式启动了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工作,根据工作性质和在检察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所有检察人员职位划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行政官,结束了过去检察院人人可当检察官的历史.时任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王冲说,根据该院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按现有人员编制为基础,确定各类职位员额比例为:检察

1 2 3

关于刑事诉讼法相关论文范文数据库,与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改革的经验相关论文开题报告参考文献资料:

经济法论文选题

农业经济管理类论文

经济学论文发表在哪里

农村经济管理专业论文

经济学学士毕业论文

经济管理硕士毕业论文

经济学专业本科论文

建筑经济师论文

微观经济学论文范文

计量经济学硕士论文

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改革的经验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