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经济— 范文

关于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集,与城市出租车经营组织形式规制的经济法学相关论文发表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经济法相关论文发表,关于城市出租车经营组织形式规制的经济法学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经济法及劳动法及经济学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经济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内容摘 要: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对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组织形式进行规制.当前我国存在两类四种经营组织形式,本文通过理论上的利弊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的规制实践考察得出结论: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出发,实行实质的公司制即“公车公营”,是我国当前在经营组织形式规制政策上的正确选择.

关 键 词:出租车经营组织形式经济法规制

国家对经营组织形式进行干预的法理依据

一些学者认为,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神圣的营业自由权,包括经营范围、经营组织形式的确定等.出租车行业也不能例外.的确,从原则上讲,经营者选择什么样的经营组织形式,应该由市场决定,这是市民社会的自由,政治国家不应干预.但是,纯粹的市场机制自身难免存在一些缺陷,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政府的干预成为必要.对经营组织形式的准入规制,可以理解为一种预防性的干预措施.将特定行业的经营组织形式法定化,是各国通行的做法.至于具体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取决于特定的环境.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国家对营业自由权进行限制的宪法依据.法学家博登海默曾指出,“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可能相抵触的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公共利益)这一术语是一个不无用处的概念工具,它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否则全体公民就会蒙受损害”.经济法反对任意、无度的自由,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如果某种自由危害到社会整体利益,则需要国家权力的干预.总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经营组织形式进行适当限制,不能视为对营业自由权的侵犯.

对我国当前出租车经营组织形式的优劣评析

按照经营权和车辆归属的不同,我国目前已存在个体经营、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公车公营等四种具体的经营组织形式,不同利益主体对我国现有出租车经营组织形式的评价如表1所示.

(一)个体经营

司机独立拥有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后个体独立经营,直接受运管部门管理.这种形式没有公司利润这一分配环节,少了一个食利阶层,因而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从司机角度来看,这种经营方式最为灵活,是一种最佳选择.但从国家角度来看,出租车

关于城市出租车经营组织形式规制的经济法学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关于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集
340;质量监管是一种日常性的工作,由此将产生巨大的监管成本.如何直接管理人数上万的出租车个体户,对城市管理者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考验.从消费者角度看,这也是一种不太好的模式.因为两者的交易属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非重复性博弈.假设某个城市10000辆车全部为个体制,即使消费者每天坐1次车,全年的次数365与10000相比,仍然微不足道.即在巡游模式下,消费者重复乘坐同一辆车的概率非常之低.在这种情形下,司机没有质量建设的动力.因为博弈的非重复性特征,司机不指望有“回头客、老顾客”.这是出租车服务交易不同于理发、餐饮等行业的重要特征.

(二)挂靠经营

出租车经营权和车辆均由司机出资购买,并归其实质所有.同时,又将上述两权挂靠于某家出租车公司,司机以公司名义对外营业,按月上交管理服务费.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司机有相当的营业自由,与上述纯粹的个体制相比,定期组织学习、开会,这已经算是进步.但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司化,实质上仍为个体制.从国家角度来看,管理者直接面对公司,管理幅度大大减少.其缺点在于:经营权和车辆产权的不清晰,往往导致司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出租车公司缺乏对司机的实质性约束手段,由于收入微薄,连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转都成问题,故对质量监管力不从心.

(三)承包经营

出租车经营权和车辆均由出租车公司出资购买,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为牌照租赁关系,不具有人身隶属性质的劳动关系.双方需签订承包合同,司机按年度或月给出租车公司上交管理费,即“份儿钱”,司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对公司而言,这种形式不需要对司机的劳动过程进行监督,因而运行成本较低.其缺陷在于:一是由于承包费是固定的,双方仅为租赁关系,出租车公司缺乏质量监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在实践中也会出现出租车服务质量低劣的问题;二是由于经营权这种稀缺资源掌握在公司手中,司机在博弈中处于劣势,会出现严重的剥削,同时也无法获得劳动法的倾斜性保护;三是司机是市场竞争压力的终端承受者,在出现市场不景气或政府新增运力时,往往发生罢运事件.


本文转载于:http://www.sxsky.net/jingji/0423971.html

(四)公车公营

公车公营的主要做法是:由公司出资购买经营权和出租车,然后招聘司机.司机地位类似于车间的工人,与公司之间是纯粹的雇佣关系,双方要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司机每月要上交定额的营运收入,他们的收入是底薪加提成.公司要为司机办理劳动部门规定的各类保险.这种形式的优点在于:一是公司对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管,可产生品牌效应.如果某个城市中,公司的数量在个位数以内,公司和消费者的交易将由非重复性博弈变为明显的重复性博弈,公司将面临质量建设的压力,因为同一公司A司机的行为会影响乘客对B司机的评价,即出现连带效应,包括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当然,这需要消费者能从车身外表上清楚辨别不同的公司,例如一个公司使用一种车身颜色.二是司机是公司的员工,归属感强,可以获得劳动法的保护,也有利于工会的组织建设.其缺陷在于:一是公司对员工的管理成本上升.但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监控司机的劳动过程已经变为可能,例如通过安装车载摄像机.二是如果没有强势的工会和适当的政府干预,也可能出现严重剥削.

出租车经营组织形式规制的实际效应考察

国外的规制效应考察

目前国外的规制效应考察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只允许公司制存在.例如新加坡、美国的洛杉矶、亚特兰大、拉斯维加斯、匹兹堡、丹佛等城市.规制者认为,出租车的公司化、规模化运作,可减少乘客的选择成本,增加供需双方的重复性博弈机会,从而促进出租车公司改进服务质量.经济学家们对此有过专门研究.2007年,欧洲交通部长联合会在法国巴黎召开第133次圆桌会议,主题为“出租车行业的规制”.经济学家柯普博士在总结发言中特别指出:“出租车的准入过程不能是个人主义分散倾向的,而应该以符合法定的最低门槛的公司舰队形式进入,这样有利于降低乘客的搜寻和比较成本,有利于开展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竞争”.允许公司制、个体制同时存在,但是对个体制进行适当限制.如日本、韩国、新西兰、美国的旧金山、西雅图、加拿大的温哥华等城市.在日本,申请个体营业必须在出租车公司有10年以上的驾驶经历.韩国政府规定,出租车公司的司机连续5年无事故,方可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新西兰、美国的旧金山、西雅图等城市,要求个体经营者必须加入某一个派车机构.在新西兰,每个城市有3至4个派车机构.各派车机构可以制定自己的服务价格,进行统一的广告宣传,因此市场上的竞争主要在派车机构之间产生.

城市出租车经营组织形式规制的经济法学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范例 大学生适用: 专升本论文、学院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11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技巧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前言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职称评中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技巧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质选题

平等对待个体制、公司制.如美国的纽约、芝加哥、休斯顿及英国、法国绝大多数城

1 2

关于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集,与城市出租车经营组织形式规制的经济法学相关论文发表参考文献资料:

产业经济学博士论文

贸易经济论文

经济学专业代码

经济类期刊发表

大学经济论文

经济学论文 英文版

经济管理类本科毕业论文

经济学学年论文范文

国际经济贸易 论文

文化经济论文

城市出租车经营组织形式规制的经济法学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