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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书三十个研究专题中数量仅次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见杨海坤、章志远主编:《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述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175页.

2司法审查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区别,后文有述,许多学者不自觉得将二者混为一同,同时鉴于我国尚未建立违宪审查审查制度,在统计时笔者将二者视为一物.

3如胡锦光:《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1期;李向平:《对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质疑》,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1期等等.

4如何艳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范体系之崩溃与重构》,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陈天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等等.

5《行政诉讼法》在制定过程中,就面临很大的现实阻力,“考虑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行政法还不完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不够健全,,行政诉讼法规定‘民可以告官’,有观念更析问题,,有不习惯、不适应的问题,也有承受力的问题,因此对受案范圈现在还不宜挽定太宽.而应逐步扩大,以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推行.”见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2期.

6其中一元说又有六种观点:“权利保护说”、“监督行政权力说”、“维护行政职权行使说”、“形式真实说”、“纠纷解决说”、“依法行政说”.

7当然,多元说中各个目的会有优先顺序,也可能地位并重.

8该说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目的的是追求形式真实.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诉讼只审查事实公正而不审查法律公正;行政诉讼只审查羁束行政行为而不审查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9可在多元说中存在.

10马怀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应成为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11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2页.

12该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13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14在此前提下,我国亦不实行“‘三权分立’式司法独立”.见沈德咏:《中国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式司法独立》,http://2011lianghui.people../GB/214392/14102041.(“人民网”,2012年6月23日访问.)“我国的法院或检察院行使权力不是遵循司法独立,而是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等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意思是法院检察院不是独立的,只是它们在行使审判、检察权力时不受干涉.”见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36页.

15其不可诉的理由为:“第一,职务关系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这些决定主要基于这种特别权力关系产生,是保证行政管理权实现所必需的等第二,行政诉讼法起步较晚,重点应该在解决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争议上,而这些内部决定不涉及行政系统以外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第五,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表现等”张树义主编:《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柴发邦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65页.

16终局行政决定行为分为复议终局型(唯一的例子是《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和选择兼终局型(此类主要包含三个规定:《外国人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和《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以及《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其不可诉的理由为:“某一类行政行为涉及国家利益,一旦进入诉讼,将会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某一类行政行为不可能或者极少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某一类行政行为专业性极强而且非常复杂,以至于使法官的审查徒劳无益;某一类行政行为已有近乎司法程序的行政程序作保障,行政系统内部已有充分的能确保公正的救济手段;因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使行政救济以外的司法救济成为不可能,等等.”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430页.

17参见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5—67页.

18杨伟东:《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19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4页.

20《最高法院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http://.china../law/txt/2008-12/24/content_16998136.(“中国网”,2012年6月24日访问.)

21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22胡锦光、刘飞宇:《论国家行为的判断标准及范围》,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23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12页.这个主张也有前提:“具体的诉讼程序还有区分为普通诉讼程序及专门行政诉讼程序,一个诉讼案件必然产生案件审判权的归属问题,公法争议与私法争议分由行政与普通诉讼程序管辖,因此仍不可避免必须区分一个案件的公、私法性质.”第11页.特别法理论“端视法律所规范之对象是否拥有公权力而定”.修正特别法理论“是晚近德国行政法学界针对某些制度,是法律所明白规定,属于强行式的制度,如社会保险.执行与规划这个制度为国家行政权力等在诉讼程序方面,交由行政诉讼”.参见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0页.

24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0页.

25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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