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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项目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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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使用.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监管,及时对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和批复.

第六章项目建设监督

第三十一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稽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重点稽查下列事项:

(一)项目法人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所附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项目法人单位履行项目审批程序的情况;

(三)项目法人组建、资金落实、投资概算、开工建设等建设实施情况;

(四)项目法人单位执行项目批复文件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开展以下形式监督检查:

(一)组织开展专项稽查;

(二)与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三)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验和鉴定等.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性投资资金进行财务监督,并负责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

第三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建设标准和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性投资资金的安排、支付、使用以及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履行政府投资决策、审批、监督检查职责情况进行监察,查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以及施工现场进行监察;

(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工程咨询机构等单位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项目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投资规模;

(三)未按规定履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擅自批准或者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开工建设;

(四)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投资计划下达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规定下达政府投资计划、专项计划;

(二)未按规定执行或擅自调整政府投资计划、专项计划;

(三)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一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建设实施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资金支付,已经支付资金的,收回已支付资金: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

(二)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

(三)未按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调整投资规模;

(四)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性投资资金;

(六)未按规定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

(八)转移、隐匿、纂改、毁弃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等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工程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关于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学年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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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直至撤销其资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咨询业务;

(二)弄虚作假或者咨询意见严重失实;

(三)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从事政府投资评估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在评估工作中收受贿赂,未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或者出具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使用中央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新农村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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