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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20日,青岛市全市行风民主评议结果揭晓.

全市460个不同层次的机关部门、1400个居民委员会、1200多家企事业单位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安、法院、技术监督、物价、教育、卫生、电业、公用事业、房产等部门进行评议.统计数字显示,群众满意程度最高的是法院系统.这在目前全社会对司法系统总体评价颇有微词的情况下确实是一个“奇迹”.

“奇迹”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源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从1998年开始,青岛中院推行了以法官负责制为中心的涉及民事经济审判多方位的审判改革,取得了较好的审判实践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0年3月1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司法制度研究中心和本刊编辑部主持下,来自首都的法学专家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围绕着青岛中院的改革进行了一场精彩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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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精英程序要公正

任群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改革从来都需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普遍改革模式与典型试点经验的结合.作为我国审判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深知自己的地位与使命.我愿意把我们法院这次改革的目标、具体措施和取得的成果向各位专家作一介绍,听取各位专家的评价和建议.

两个具体的目标:实现法官的精英化,实现程序的公正.

公正和效率是审判追求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违背了其中哪一个,都可能从根本上动摇司法的威信.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1997年,我院法官实际人均结案只有77件,案件积压和超审限现象严重.而我国法官实际人均结案约21件,这一数字是美国法官的1/40,德国法官的1/50,泰国法官的1%.

据统计,我国法官已达27万之多,堪称世界之最.而这并没有显示其任何优势,相反却孵化着标准混乱、诉讼拖延、裁判不公、效率低下等种种弊端.而在另一方面又令人惋惜地将一部分生产力优秀人员的能力扼杀或淹没了.

法院的改革要解决五个问题.1.审判权的行政化运行问题,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层层审批等,审判权与行政权应当分离.

2.审判员、助审员人人办案,人员层次、职责混乱问题,审判人员与辅助人员应当分离.

3.法官的职业标准大众化问题,法官应当职业化、英才化.

4.司法行政权与审判权一体化问题,审判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分离,建立起单独的法官管理体系和司法行政管理体系.

5.审判职能多样化问题,法院、法官应当消极中立、专司裁判,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形象.

为了解决以上五个问题,我们在审判方式上采取了四项具体改革措施:一是变诉审合一为诉审分离,贯彻当事人主义原则.二是变审、判分离为审判合一,贯彻直接与不间断原则.三是变事中监督为事后监督,贯彻审判独立与裁判制约统一原则.四是变纠问式审判为诉辩式审判,贯彻法官消极中立、公开原则.

通过这次改革的实施,我们法院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判人员责任心增强,积极性高涨.1999年3月到10月,我院民二庭的五名主审法官带领十名助理法官,共审结民事经济案件1912件,其中庭前审结率超过30%,一次开庭结案率达90%以上.

2.促进司法公正.法官负责制改变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实现了审判合一.主审法官不单方接触当事人,避免了先入为主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最短的案件用了20分钟就当庭宣判,一名法官一天可以开庭结案多起.

3.裁判的公信力明显提高.法院法官角色的重新定位,使诉讼对抗在当事人完全公开、平等、透明的环境中展开,大多数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心服口服.由于当事人不服裁判而造成执行难的情况明显得到缓解,上访率减少了37%.

4.分管院长、庭长从繁杂的案件审批、请示汇报工作中超脱出来,更宏观地、有针对性地指导审判工作.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亲自参加大量的案件庭审,更直接地从事审判.

这项改革,在司法界和社会各界引起广泛的影响和反响.多家新闻单位都给予了系统深入的报道,全国数百家人民法院前来座谈交流,也得到上级法院领导的关注和支持.

贺卫方(北京大学教授):对于青岛市中院的改革,我是一个积极的关注者,也是一个赞同者.尽管改革措施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是我们时代的局限性所使然,但它毕竟是朝着正确的方向所迈出的坚实的一步.

我特别赞成司法的“司法化”,应该把法院真正当作法院来看待.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三者之间应该区别开来.因为他们三者官员的选任机制是不同的,包括选任的标准和选任的程序要有明确的差别.西方国家的法官职业为什么要设置考试制度,为什么要对教育背景有严格的要求,因为三者之间的权力是不一样的,行政官有行政官的标准,司法官有司法官的标准.

章卫平(清华大学教授):现在司法改革有时候是一种政治倾向,有的法院是在完成任务.改革就是要把法院真正从行政体制框架中彻底脱离开来.

法院本身的行政格式化,法院内部的行政格式化,法院以及内部的每一个庭都有相应的级别,每一个法官也必须被套上行政的“紧箍咒”.中国法院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方向应该是非行政化,但是要从行政体制中脱离出来,或者说从某一种政治体制里面要脱离出来确实很困难,青岛市中院的改革会冲击它,因为说的人多了,听的人多了,人们也就逐渐接受了.法院体制外的行政体制是约束改革的基本的制度因素,我们法院内部的体制改革会撞击外部的体制,撞击的次数多了,就会突破限制它的外部制度因素.

审判制度的改革就是用人制度的改革

周志荣(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我们这次审判制度的改革说到底就是用人制度的改革.

我们国家传统上的用人制度一是论资排辈,二是受到行政级别的限制.我们这一次的改革就是突破了论资排辈,当然也有条件.主审法官的条件是现任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可以报名来竞争主审判官,不需要什么工作年限、行政级别的限制.

职位高的、级别高的并不一定能办好案.

我们这次选拔的33个主审法官中,有8个是处级干部,是审判员,25个是助理审判员,其中5个是正科级的,20个是副科级的.有人不理解为什么选了大批的副科级助理审判员来当主审法官.他们不知道,这些助理审判员在庭里早就是办理案件的骨干力量了.这些骨干力量大多数来法院工作也有15年的经验了,只不过是由于干部的指标控制得很严的原因才没有升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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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2年以来,我们每年有十几个从正规法律院校毕业的大学生来法院工作,他们来了以后,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实践,水平提高都很快.

这次改革就使那些年轻的、已经在审判岗位上起到骨干作用的同志来当主审.

陈桂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岛法院的改革是在目前我们国家司法体制、人事体制这种现状之下的比较理想的选择,确实能够解决很多的现实的问题.

改革都是离不开人的素质问题,现在审判方式的改革,最后都要落实到你这个法官,有没有这样一种素质来按照新的方式去工作.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确实能够解决法官素质的问题,至少是把法官的素质提高了一大步.

在原来的情况下,法官人数太多,大家都有审判权,相对来说法官的素质就不太高.当然这也不是法院一家的情况,在行政处室里工作的也有法官职称,甚至在法院后勤工作的人也有法官职称,甚至不少人都可以来参与办案.

职称与很多的分房子、工资等现实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有那种头衔但实际上干不了事的人在各个单位都是存在的.那应该怎么办呢?我认为应该对这些人进行一些微调,在这些人里面再分分类,把真正有水平的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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