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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相关论文范本,与网络团购网站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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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团购凭借其价格优势在网络经济发展中独占鳌头,已经成为最新的互联网消费模式.网络团购中,有团购网站的介入,使得团购中原本清晰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起来,要准确认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就要明确团购网站在网络团购中的法律定位.本文拟以网络团购网站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网站经营者法律地位的相关学说的介绍与评析,从而明确网络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以期能指导新生团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网络团购,经营者,法律地位

一、网络团购网站经营者法律地位研究的相关学说及评析

(一)卖方合营说

该学说认为,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中,实体商家和团购网站是共同的经营者.在“杨某”诉“易趣”网络交易纠纷案中,原告即主张易趣网跟“美循环化妆品专卖”专区是共同经营的卖方,并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这种看法目前遭到了学界的反对.网络团购经营者与卖方或合伙人有本质的不同.网络团购网站提供的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非交易的基本当事人,只是联系团购商家和消费者的桥梁.并且团购网站并未和商家签订合伙协议,而团购服务协议中也无合伙经营条款,团购网站未在团购网站上公示其是商家的合伙人,没有与商家共同设立交易市场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网络团购经营者既不是卖方也不是商家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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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展位或柜台出租者说

该学说认为,网站为其用户提供了网络上的交易平台,供注册用户进行交易活动,这一交易平台完全是由网络交易平台所有并构架的,类似于在现实环境中提供自有交易场所给他人进行经营活动的柜台出租活动.团购网站的相关责任可以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因此团购网站负有一定合理注意、审查监督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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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团购纠纷后,团购网站就应该在该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就是说,当出现网团质量纠纷时,消费者首先应该要求商家赔偿,找不到商家时应该由团购网站赔偿,网购网站做出赔偿后,然后再向商家追偿.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网络团购网站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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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笔者认为,网络经营者与柜台出租方毕竟是两个具有不同法律特征的主体,柜台租方的定位并不完全适合于,因此在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中不能简单地套用柜台出租的法律规定.

(三)居间说

这种观点指出,团购网站并不参与交易的具体事宜,也不主动和买方交涉,它仅是客观地传达客户信息.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网站不单单是技术层面的通讯工具,更在事实上的交易环节处于媒介地位,臝得更多消费者与商家的签约机会.那么网站和商家就形成了我国合同法上的居间关系.虽然团购网站承担的这种辅助性的居间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居间在形式要件上有某些不同,但是这种本质上相似的辅助功能决定了团购网站处于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居间媒介地位.

但是,笔者不完全赞成这种观点.因为传统意义上的居间人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撮合商业机会,而团购网站则是针对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再者,传统的居间人的居间行为对委托人和第三人并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第三人和委托人最终有没有订立合同,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的自主决定.居间人也不对双方的行为独立承担合同法上的法律责任.可是在现实交易中,团购网站的种种劣行,若按照居间说,那么就明显规避了团购网站的责任,很容易助长消费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正之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四)网络服务提供商(ICSP)说

这种观点提出,网络经营者不同于普通实体经营者,其经营的不是具体的商品,也不是常见的生活服务,其向团购消费者和商家提供的是电子商务平台,负责通过其网站服务促成团购消费者和商家达成交易.从本质上来说,团购网站经营者提供的是一种网络交易协助服务.网络经营者主要提供网络团购平台服务和其他辅助服务便利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是独立于基本交易当事人的中立第三方,区别于传统的代理人、居间人、出租人或柜台租赁人,不能用简单的套用传统法律,是一种新型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二、网络团购网站经营者法律地位的法律思考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团购网站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学术界对团购网站经营者法律地位的认识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各种观点都是从某个方面的特性对团购网站进行主体地位的分析,并没有完全的将团购网站经营者的法律属性进行全面的定位.

笔者认为,分析团购网站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应该有区分直接与间接交易模式,细化网站经营者定位的处理思维.对网站经营者的法律定位,应该在区分网站团购交易模式的情况下,分别处理.同时,笔者也认为应该将间接交易模式下的网站经营者定位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从实践依据上看,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具有目的上的复合性.与单纯为宣传,较正交易行为更加夸张的单独广告宣传行为相比,网络团购服务提供商应当有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承担较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轻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同时,在网络团购实践活动中,有些团购网站不仅提供线上的交易平台服务,还参与到具体的交易过程当中,这种参与经营,选择、修改、编辑、上传网络团购信息内容的行为,使其不再独立于商家和消费者,改变了团购网站经营者的中立地位,在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方面较未参与经营者应当有所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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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网络团购网站经营者的中立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按照其在网络团购活动中的具体行为进行判断,主要是通过对网站经营者是否参与网络团购经营行为,参与经营行为的程度来分析其法律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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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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