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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方面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证据法为视角美军虐囚事件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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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不是也要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的各项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专门性的规定.即使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依然没有关于此问题的规定.那么我们对于恐怖主义是否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呢?我想目前,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防范于未然.

在恐怖主义这个特定的背景下,对国家安全和公民自由的价值如何权衡和取舍是这个问题分关键所在,所以我么要吸取美国的教训,通过再次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来体现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重要功能和价值.个人以为,在恐怖活动中仍然有必要适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这是符合我国的法律思想也是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的重要方法.但是不可否认,任何制度性的东西,必然其自身存在着各种缺陷,亟须我们去完善以发挥其重要的功能和价值.接下来,本人就自己的理解对此问题进行两点完善,才疏学浅,提出一点自己的愚见.

(一)我国恐怖主义案件中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是对于当事人人权保证的一个重要方法,同时可以维护法制的权威性,并且能够促进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这其实是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质功能和价值来体现的.其实在恐怖主义案件中,这个规则也是有重要意义的.

首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维护人权.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集中体现,特别是在形式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国家专门机关所追诉的对象,特别是仅仅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就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剥夺人身自由,更有甚者被冻结、扣押、查封财产,还有可能被搜查住所,这些是我们经常见到的,这难道不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吗?刑讯逼供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我们现阶段的侦查中甚至可以说是普遍存在的,非法取证的案件不胜枚举,这些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有非常大的侵害.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出现,恰恰解决了这一个问题,降低了犯罪嫌疑人被非法定罪,有效遏制了非法取证的出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维护法治的尊严.法无权威是法治的大忌,非法言词证据的出现正是没有遵守宪法和现行法规的规定,所以对于非法的证据我们应该排除,这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另外,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维护权力机关的公信力,程序的正义才是公民对于法律维护和遵守更加坚决.

最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促进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因为经过了各种非法的手段,所以不可避免的,非法证据很大可能存在不真实的情况,所以在这个时候非常需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参与,将通过非法收集的证据排除在外,这样有助于更加真实的反映出案件的真是情况,避免了非法证据走进诉讼程序,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当前我国恐怖主义案件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完善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保障人权和禁止非法取证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也明确禁止了刑讯逼供.《刑法》第247条也对司法人员刑讯逼所收到的刑罚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用刑讯逼供等手段收集的非法证据都实行自动排除.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过于狭小,在国际上都反对恐怖主义的大背景下显然是有点力不从心,而需要加以完善.从我国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来看,我国的非法证据仅仅限于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的证据,这是很狭小的一个范围,在现阶段应当扩大.这个扩大可以借鉴联合国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在1998年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98年10月签订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我们知道,国际法上有“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对于声明保留以外的条款,有遵守和执行的义务,这当然也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

酷刑的使用不仅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进行了侵害,而且犯罪嫌疑人要承担很大的痛苦,是不人道的,试想,如果一个人的确是犯罪了,经过刑讯逼供获得了一定的证据,使案件得以顺利的审判,虽然可能是大家期待的一个结果,许多人认为无可厚非,可是我们知道我国刑法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那刑讯逼供所受到的惩罚怎么解释,是当事人应该得到的惩罚还是司法人员肆意给犯罪嫌疑人增加的刑罚呢?我想这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而一旦冤枉了犯罪嫌疑人,这样后果就更加让人不可接受了,明明没有犯罪,却要受到惩罚,而且最终给犯罪嫌疑人造成的心里侵害是不可弥补的,久而久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会飞流直下的.因此鉴于上述情况,个人有几点愚见,个人以为以下几种方法均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在人极度疲乏或者极度饥渴的状态下进行审讯的.例如长时间审讯,使犯罪嫌疑人得不到休息或长时间不让休息的情况.

其次,利用刑讯或者其他肉体疼痛的方法审讯取证的.

再次,利用精神药物催眠等方法进行审讯和取证的.

最后,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方法审讯和取证的.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所签订的国际公约以及宪法的指导思想,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在对于恐怖主义案件还是很有必要采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又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而维护案件审判的正当性,但是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国的国情,我们拥有这么多人口的一个国家,犯罪案件本来就多,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也很大,如何在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案件审判效率中做一个合理的权衡,恐怕是我们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所在,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在合理范围内给法官一个自由裁量权,以此来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国在处理这个问题上虽然道路还很长,但是其结果必然是炫目的.

注释:

[1]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51.

参考文献:

[1]崔敏.刑讯考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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