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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调查报告方面论文范例,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相关毕业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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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调查的相关内容.对于其法律地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本文从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形式要求入手,对未成年人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进行了讨论,并进一步透过该条款设计特点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简要分析,得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结论.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证据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石晓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81-02

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指出了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及调查的内容.虽然只有一个原则性的条文,但是对司法机关构建规范、合法、合理的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新刑诉法没有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这个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对我们的司法实践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人员究竟该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一份证据予以审查适用还是仅仅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参考依据呢?

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不是证据,不能成为定罪依据,只能作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参考依据.这点可以从证据的本质属性及形式要求加以说明.另外,有学者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归于品格证据,这样的说法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亦是不严谨的.

一、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

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对证据的概念亦进行了修改,现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的本质属性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是对已发生事实的还原和显现.证据,便是通过侦查手段获取的再现案发当时实际情况的素材,这要求它与案件事实本身有着天然的联系,并且是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须首先掌握和细致分析,必须查明并运用才能实施“审”和“判”,是审判工作必不可少的依据.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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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刑诉法中的规定来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第一,公检法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上述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也即,对于上述内容的调查并不是必须进行的,它不是进行案件审判必须查明的事实.第二,证明之依据,谓之证据.用于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证明的就是这些具有“当时”性的环境和事件,具有“当时”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放到经还原的案件事实时间链上来说,是处于其源头和远端的那一环,不属于案件当时的直接情况,于证明案发当时的真实事实经过无实质意义.第三,从调查报告的内容看,“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结构,道德品行、成长经历,在校表现、师生及同学关系,社区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就业情况及工作表现,犯罪后的行为表现,犯罪原因及就量刑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的建议等,这与案件事实并不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从这三点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

二、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

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决定了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这一属性要求证据本身及其证明的内容应该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未成年人调查报告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这些情况本身无疑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然而这一报告的意义并不在于用所调查的情况本身来证明客观的案件事实,而是针对上述情况所反映出的该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生活环境,研究其犯罪的深层原因,从而找出帮教的线索,制定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矫治措施.这个过程,必将引入诸多主观因素.首先,被调查者对于该未成年人的描述不可避免地掺入其个人主观看法;其次,调查者在调查过程中、在报告形成过程中,又会加入一层带有主观性的分析和总结;再次,在检察人员、审判者运用该调查报告的过程中,也会有其自己的理解.这层层主观因素的叠加,调查报告的意义已经远远走出其所记录和列举的关于“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事实情况本身,其主观倾向性不言而喻.

三、不具备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不仅具有实质上的要求,还有形式上的要求.刑事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直接关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故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才能予以适用.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形式做了明确的列举性规定,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证据形式.有学者将其归为鉴定意见,但是鉴定意见是指该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可见鉴定必定是在具有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某种客观的、特定的、公认的科学标准进行判断和定性,而且结论大多是确定的、唯一的.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对未成年人成长背景、犯罪原因、监管教育等情况的陈述及主观分析,调查人员可以不具备专业调查资格,亦不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所得出的结论只是建议性质,因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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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调查报告不是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是指用以证明一个人品德、品行好坏的证据.在英美的当事人诉讼中,当事人为反驳对方,常常对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品格进行攻击,以使陪审团产生该人不可信的印象,从而作出有利于己的判断.其基本法理是,某人曾经好与不好的品格与案件中该人的品格不具有相关性,因而不具有可采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辩护律师提供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的现实表现情况等材料常常提交至法院,而法院一直将其作为审理刑事案件的参考,对其主观恶性的评价有一定影响,但绝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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