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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对扶助弱势群体和法学教育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武汉地区的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的学生法律援助工作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着如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来加以完善.

关 键 词高校学生法律援助诊所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86-02

一、研究背景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广义上的法律援助主体并不限于政府,社会各界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均可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经过不断的摸索和总结后,我国已经形成了政府与社会混合型的法律援助运作模式.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援助力量薄弱,法律援助供求严重失衡,因此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支撑.而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出现一方面对于缓解供求矛盾、补充政府法律援助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这对于高校的法学教育也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可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然而,在现阶段,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还远不成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障碍,由于缺乏制度化的机制来规范,法律援助的效果也受到影响.但可以预见的是,高校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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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让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对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现状

高校的法律援助活动与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由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让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责任感;另一方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出现和普及也为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铺平了道路.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起步则相对较晚,直到21世纪初才引进这种法学教育模式.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并依托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①截至2012年12月,我国已有151个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学系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这为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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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武汉地区的高校为例,武汉大学1992年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2000年成立了“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中南民族大学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并依托该中心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华中科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后与社区居委会有机结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活动.

(一)武汉大学的法律援助

武汉大学是我国最早一批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高校之一,其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自1992年成立以来,不断加强自身发展优势,在武汉群众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二十余年来,中心面向全国为社会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服务,许多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志愿者的帮助下,依法讨回了公道,走出了绝望和无助的困境.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已接待咨询约50000余人次,回复信件近21000余件,咨询约38000余次,通过中心的网站提供法律意见1000余次,代理诉讼案件达18650余起,胜诉率达78%.现在的社会弱者权利与保护中心已经不依托于武汉大学,成为一个独立运作的社会团体,其发展模式在我国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中独具一格,特色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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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律援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美国福特基金会、学校的大力支持下,于2000年5月成立了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作为学校服务社会的窗口,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是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共接待来访者9000余人次,回复、信件2000余件次,法律文书3000余份,代理各类案件1200余件,其中包括创中国民间法律援助标的额之最的阳新县8岁儿童石某某高压电电击人身损害赔偿案;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湖北某船厂150余名职工房屋纠纷集团诉讼案等重大案件,受益人群遍布全国各省市.中心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实现了尽最大努力,为最需要法律服务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以实现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稳定的目标.

(三)中南民族大学的法律援助

中南民族大学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它与中南民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通过法律援助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是中南民族大学法律诊所的特色之一.中心截至2012年12月已接受咨询2000余次,承办案件70余起,到社区服务8次,社会调查2次.其中办理的案件以劳务纠纷、合同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案件居多.目前,中心已经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一起,就“少数民族及其他少数人语言法务翻译诊所援助教学法探索”课题进行调研,并已经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四)华中科技大学的法律援助

华中科技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起步相对较晚,其最大的特色是依托于社区居委会开展法律服务,服务对象也仅限于该社区居民.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设立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与华中科技大学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合作、相互配合,遴选课业优秀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居委会为据点,为寻求法律帮助的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等服务.该中心自2010年成立以来代理案件及接受咨询40余次,其中20余起为家庭和财产纠纷.该校法律援助中心运作资金主要是由该校法学院与居委会共同负担.由于资金短缺等限制,该中心遭遇了不能扩大受众、进行更深入的法律援助的尴尬.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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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在补充法律援助资源,扶助弱势群体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高校援助机构在诉讼代理中存在局限性

第一,目前我国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定位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补充,却没有在立法上得到确认和支持,这一状况使得某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遭遇代理诉讼时身份不明的尴尬和运作不畅通等问题.②

第二,高校学生在提供法律援助时并不具有律师身份,他们只能是以一般公民的身份来办理具体案件,因此学生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一定限制.由此可见,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要想像律师一样开展法律实践,无论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不可能做到的.这种状况势必会影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对法律援助活动的顺利开展形成巨大的障碍.

(二)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成立具有特殊性,其依托的是高等院校,因而其首先要受高等院校的领导.其次,由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全国法律援助工作,故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又应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这种双重管理模式有可能造成因管理权限不明确而带来的管理缺失或管理冲突.其负面效应在于,一方面使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运作缺乏合理规制,导致无序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管理和监督的不明确,会导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缺乏社会支持,而生存艰难.

(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缺乏资金支持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遭遇到的最大问题便是资金不足问题.这一问题在不同的高校存在的程度有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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