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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人论文范文例文,与新《保险法》第56条评析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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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新《保险法》未对投保人未履行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情况下,能否引用第16条的规定来确定投保人的责任,保险人能否解除合同?笔者认为不能.理由是第16条规定的投保人通知义务主要是针对与保险标的的危险有关的情形,而第56条规定的是投保人告知其重复保险的情形,可以说,两者并不一样,保险人不能据此引用第16条规定解除合同.那么,保险人如何救济呢?从上述我们就可以看出,保险人可以引用《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向投保人要求损害赔偿.

三、新《保险法》下重复保险的保险人对保险价值超额部分赔偿责任承担

旧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综合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新《保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3款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可以看出,新《保险法》在第2款第1句话删除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字样,而将其加在第4款重复保险合同的概念定义中,说明了在旧《保险法》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投保人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重复保险存在,被保险人向各个保险人理赔按照广义的重复保险标准进行.而新《保险法》删除了这一句,说明投保人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重复保险,不再能够向多个保险人同时索赔获得超额保险赔偿,而应当按照新《保险法》第56条第3款新增加的规定,其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可见,新《保险法》对上述条款的修改,转为更加注重保护保险人的信赖利益,投保人的损害赔偿和补偿受到了很大限制,有利于防止其恶意重复保险,获得不当得利.在责任承担上,保险人对投保人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部分,不再像从前那样需要承担完整的赔付责任,而仅需按比例返还保险费,这就减轻了保险人在不利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最大程度平衡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


写保险人论文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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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新《保险法》在2009年修订之后,整个结构和条文相对于旧《保险法》都更为严谨和准确,但仍然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随着保险活动实践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相信《保险法》会臻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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