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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签订物流合同,约定物流服务的内容及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和货主企业的权利义务.然后,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由于其自身不具有某一物流环节所要求的条件,因此其常常将物流作业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其他物流企业来运作,这一般是通过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以自己的名义与物流实际履行方订立物流合同,并且自己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来实现的,这是物流实践中最常见的经营方式.

而对于货主企业与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之间的合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现在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经济环境下,在物流实践中大多数物流服务主合同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制,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即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从掌管货物开始到物流服务履行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否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也不论是否是因其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过错产生了货物的灭失损害,第三方物流运营商都要对货主企业承担责任,然后再依照分包合同对直接负有责任的分包方追偿.这无疑给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带来了很大的经营风险,不仅对当事人不公平,也使得整个物流服务市场呈无序状态,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那么实行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才是合适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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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归责原则的确立其实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即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因其为混合合同,其价值是多元化的,所以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当按其提供的不同服务模式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而不应当一概地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具体如何确立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应当参考前面四种不同运作模式下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和物流需求企业的关系来确定如何适用归责原则,并且这种责任分配方式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

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期间

有学者认为,目前由于第三方物流服务的货物主要是大宗的集装箱或类似包装的货物,根据集装箱运输中货物在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集装箱货运站(内陆或码头)、堆场(内陆或码头)进行交接的特点,综合性的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期间原则上可以参照执行.即可以选择实行“门到门”、“场到场”、“港到港”、“仓到仓”、“船至船”等方式[7].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物流运营商的法律责任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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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将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期间套用目前以上几种固定统一的责任期间模式惟恐不妥.因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是混合合同,其包括众多内容,诸如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不仅可以提供物流仓储运输,物流配送,港口提货搬运等方面的服务,而且还可以提供货物分拣、包装、场内加工,在后一类物流服务中货物往往是处于双方共同控制之下的.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期间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根据不同的物流业务模式类型来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允许当事人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做具体的约定.

(三)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承担

1.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承担模式

由于中国立法对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形式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一般而言,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可以有三种,责任分担制、统一责任制和网状责任制.在物流实践中,第三方物流合同虽然实行的都是严格责任,但其责任承担模式却不完全相同.

笔者认为,采修正的网状责任制更加科学,即对传统的网状责任制进行修正,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对全程负责,且物流需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二级分包合同的合同性质,对其产生的损失向已确定的负有责任的二级分包商追究责任,但是,如果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不能赔偿损失且负有责任的二级分包商又难以确定,此时所有的二级分包商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2.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分担

由于前文已经提及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在第三方物流运作中与发货方、分包方、债务履行辅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文在此处将进一步分析在这几种法律关系中,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与发货方之间的法律责任承担,如果存在买卖合同的应当基于买卖合同(居间买卖)约定,如果出现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双方都不向对方负责,损失由物流需求企业承担,但是,物流需求企业可以根据他们内部的合同向造成损失的另一方追偿.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与二级物流分包方之间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果是因为二级分包方的原因导致第三方物流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以侵权为由向二级分包商索赔外,根据笔者在前面所作的论述,采修正的网状责任制,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对全程负责,且物流需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二级分包合同的合同性质,对其产生的损失向已确定的负有责任的二级分包商追究责任,但是,如果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不能赔偿损失且负有责任的二级分包商又难以确定,此时所有的二级分包商承担连带补充责任.但是,如果由于物流需求企业的原因造成二级物流分包商损失的,二级物流分包商只能向第三方物流运营商要求其承担责任,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可以根据第三方物流合同向物流需求企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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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与债务履行辅助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第73条规定:“货运代理人作为当事人,将对其所雇佣的第三人在完成运输合同或其他服务时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如同该行为和疏忽是他自己的一样.”因此,我们认为在物流运作中,如果由于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物流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以侵权为由向履行辅助人或物流经营人索赔外,大部分情况下收货人应该以违反物流合同为由要求经营人承担责任,然后再由经营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履行人要求赔偿.

(四)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豁免

在传统的物流中,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明确规定,以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过错来主张自己的责任豁免.当其作为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航空运输的承运人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享受到相应的免责保护,有时在发生赔付后还可以享受到赔偿限额的保护.但第三方物流实践中,由于中国第三方物流市场目前属于“买方市场”,第三方物流服务需求企业在合同谈判中往往居于优势地位,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争揽合同,往往步步妥协,有的甚至连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豁免也不敢主张,最后导致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无责任豁免和无责任限制”,而最终实行无过错责任[8].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取缔中国物流实践中这种无责任豁免的做法,而应当考虑第三方物流实际运作中的不同具体情况对第三方物流运营商进行责任豁免,目前,对于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除了《汉堡规则》及《国际多式联运公约》未采用列举法外,其他国际公约、惯例及国内法律法规大都采用列举方式列举了若干免责事项.笔者认为应当参考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立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免责条款,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最大化地保障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保障中国物流行业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王淑敏,祝承勇.货运代理人向第三方物流转型后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制度[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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