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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现代物流业发展迅速,但是,目前中国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立法和学术研究几乎是空白,从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性质、在不同运作模式下的法律关系出发,来研究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归责原则、责任期间、责任承担、责任豁免等重要法律问题.

关 键 词:第三方物流合同;第三方物流运营商;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306-03

第三方物流(ThirdPartyLogistics,简称TPL)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它是运输、仓储等基础服务行业的一个重要发展.第三方物流(ThirdPartyLogistics),又称外包物流、契约物流或合同物流,是指独立于第一方(物流需求企业)、第二方(供应商、分销商、客户)之外的专业中间商,以合同的形式向物流需求企业提供专业的物流服务的一种物流运作模式.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划分

“将合同划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有名合同系指法律赋予一定内容的合同,附有特别的名称并设有特别的规定.”[1]而那些不能完全纳入任何有名合同的,则被称为无名合同或非典型合同.笔者认为,中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基本是按照以行为类型化的思路进行划分的,如买卖、赠与、运输、加工、承揽等等.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经济合同更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如旅游合同、物业合同、物流合同等等.对这类合同,为了节省其交易成本,指导交易,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应该逐渐地将以行业为划分标准的合同纳入有名合同的范畴.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似乎包含了《合同法》中的多种有名合同&

关于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物流运营商的法律责任的本科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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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内容,主要有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仓储合同法律关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行纪合同法律关系和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但是,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否就是合同法分则里面的某一有名合同呢?因此,有必要对其与合同法中的某些类似合同进行比较[2],下面本文将主要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不同之处.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与委托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整体上表现为客户企业的委托行为与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受托行为,而且这类合同的标的都是为他人提供服务,这是第三方物流合同与一般委托合同的相似之处.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已超出了一般委托的内容,单纯的一般委托已很难完全涵盖其全部内容.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第一,合作的深度层次不同.双方之间远远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关系,而是紧密地结合为一体,形成了一种共生共栖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委托合同中的受托方是站在自己业务经营的角度,接受委托,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关系(指的是服务的买卖).

第二,合同追求的目标不同.第三方物流运营商追求的不是短期的经济效益,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共同利益仅为处理委托事务,不存在所谓的利益一体化.

第三,合同的费用和报酬的来源不同.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利润不是客户的成本性支出为代价的,从本质上讲其利润来源于现代物流管理科学的运用所产生的新价值,即“第三利润源泉”,即第三方物流创造新价值.而这种新价值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共同分享的,双方由此达到利益一体化,实现双赢.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报酬是由委托人支付的,是委托人的成本性支出.

第四,名义不同.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始终以本人的名义出现,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即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构成合同法上的间接代理,一般情况下其法律后果仍应归结于委托人,除非有相反证据可以证明,才最终归结到受托人.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和行纪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物流运营商和行纪合同中的受托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这是两者的相似之处.但第三方物流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第一,合同主体的资质不同.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定手续批准或和核准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经营行纪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主体资历并没有限制.

第二,合同的标的不同.一般来说,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业务的活动,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标的是第三方物流运营商提供的综合物流服务活动,其提供服务的内容涉及甚广,涉及运输、储存、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3].

第三,归责原则不同.行纪合同一般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归责原则则较为复杂,笔者将在后面的章节中细致阐述.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应规定为有名合同

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笔者认为,应将第三方物流合同规定为有名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第一,物流的总体效果是森林的效果,即使是和森林一样多的树木,如果各个孤立存在,那也不是物流的总体效果,这可以归纳成一句话即“物流是一片森林而非一棵棵树木”[4].所以不能对第三方物流进行人为的肢解为运输、仓储、搬运、代理等单独的有名合同.第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有名合同的规定可降低各种条款细节的约定成本.第三,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更加公平合理.因为现在的物流市场是买方市场,很多物流合同中都约定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严格责任,这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说十分不利,也阻碍了第三方物流业的发展.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性质探讨

随着信息技术和服务理念的不断发展,第三方物流的运营模式日趋多样,物流服务供需各方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性质探讨变得十分复杂.学术界对第三方物流合同性质认定存在多种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一种代理合同,有的学者认为是行纪合同,有的学者认为是委托合同[5],对此,笔者在本章第三节中已作比较论述.当然,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可能部分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但是,如果我们在对一个事物进行定义时都用它的属概念或种概念,那么其意义基本是微乎其微的.

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新生事物,涵盖了多种的服务模式,期盼用一种统一的模式加以规范,是不现实的.由于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不同运营模式,第三方物流服务可能是运输、仓储、包装、加工、设计服务、委托代理等中的一种或者是多种服务模式的结合,所以从形式上说第三方物流合同是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代理合同、行纪合同等一种或者是多种形式的组合.但至于综合类的合同可否突破以前传统合同的束缚,由于水平有限在此不作研究,但是,正如前面所引苏永钦教授所作的合同有名化意义的论述[6],虽然综合类合同与传统合同存在很大差异,但是这并不妨碍该类合同的有名化.

五、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法律责任

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法律责任是指第三方物流运营商按照法律规定或运输合同的约定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所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具体笔者将从归责任原则、责任期间、责任形式、责任承担及责任豁免等方面进行探讨.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归责原则

各国立法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是不同的,其主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严格责任原则.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在一个完整的物流操作实践中,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一般最少要通过两个合同来完成整个物流服务活动.首先,货主企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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