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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明确实施送达的主体在,最好创设与书记员一样的单独序列的专司送达的司法职务序列―――送达员.专职送达员队伍的产生是保障送达正常运行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增强送达的程序保障性.

送达适用细则

对于送达的具体适用,在相关立法中应明确以下程序操作上的问题.

第一,在立案阶段,原告应该尽其所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和实名注册的;原告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不能查明被告,也可申请法院查明.同时原告确认自己的与详细地址,并填写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选择确认书,确认其是否适用送达.若原告选择送达方式,之后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适用送达.

第二,在案件分配到具体承办法官后,由专职送达员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使用法院专用办公(具有录音功能)拨打当事人,在接通后,首先要表明身份,并结合起诉状上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确认是否是当事人本人接听.之后告知当事人享有选择送达方式的权利,被告若选择送达方式,则可以通过方式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通话结束视为送达已成功,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当然,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邮寄书面的法律文书,但应向法院提供详细地址.在送达过程中,应全程做好录音存档工作.如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后,当事人拒听的,笔者认为,该情况系当事人自己恶意拒绝送达,在多次通话后仍拒接、接听的,应视为已经送达.

第三,在可以进行送达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但是必须考虑送达的及时和经济.对于当事人在中选择要求直接送达,送达范围应是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辖区域内,距离过于遥远,严重影响送达的及时性和经济性的话,法院可以不予认可当事人的选择.如当事人选择邮寄送达,应就签收地址进行确认,若不然,则法院可以进行送达.当被告唯一的是而原告不可能提供被告的实际地址时,此时,传统的送达方式无法使用

的,应当默示推定被告同意使用送达方式;在穷尽其他方法无法送达时,对于特定案件,如果其他的送达方法无法奏效,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应该允许推定被告同意使用送达方式.

第四,在送达实体内容相对较多的法律文书时,比如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判决书,应注意送达文书内容的清楚、完整,并要准确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如果当事人需要书面的法律文书,法院应及时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但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自送达成功后已开始计算;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询问相关的文书内容.

注释

1.何其生:《域外送达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2.王福华:《民事送达制度正当化原理》,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第95页.

3.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优化的法哲学思考》,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5期,第43页.

4.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5.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6.廖永安:《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的再思考》,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第177页.

7.宋朝武:《电子司法的实践运用与制度碰撞》,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第65页.

8.宋朝武:《民事电子送达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08年第6期,第128页.

9.李富金:《法院“送达难”问题的立法解决》,http://.dffy./faxuejieti/ss/200311/20031116174512.,2014年3月18日访问.

10.徐昕:《信息时代的民事诉讼:一个比较法视角》,载《司法改革评论》第2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1.宋朝武:《民事电子送达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08年第6期,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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