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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合法性与正当性.然而,立法者的好意并不必然带来好的结果,相反,由于送达效率的低下,已经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判的权威和公正,可以说,我国传统的送达方式在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路上已越走越远.效率与公正并不是翘翘板的两端,一端下降必然导致另一端的升高.效率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应得到我们的重视,尽管程序公正有着自身独特的价值,但程序的公正应当以效率为评价.因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这样理解,只有符合效率原则或至少和效率原则不相冲突的法律程序才是正义的.

正是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对效率价值的忽视,才导致对送达方式的推行持谨慎态度.诚然,送达方式在程序保障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欠缺性,可能会有损司法公正,但是,正如田平安教授认为:“在对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取舍过程中,只要诉讼效益的最大化不损害程序公正的最低要求,那么这种追求就具有合理性,反之则是不合理的.”我们应该重视送达的效率价值,因为这种高效率的送达方式是我国司法实践所迫切需要的.众所周知,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有其优点和缺陷,在评价时,不可过分宣扬其优点,但也不要无限放大其缺陷.对于送达,我们也应该保持一种客观中立的评价态度,其在程序保障方面的欠缺性并不是无法进行弥补的.由于通知方式的不可篡改性,只要做好录音备份工作,同时在法官可能滥用送达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则送达完全可以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而不损害程序公正的最低要求的追求.

2.2送达体现成本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分析法学流派的产生和发展,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益问题已经进入了研究者和各级法院的视野,成为司法决策中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法益”是法的宗旨,所有的法律活动和全部法律制度,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经济分析法学家认为法律规则、程序和制度受到促进经济利益这种关心的强烈制约,所以他们主张运用经济学的观点、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观点,分析和评价法律制度及其功能和效果,朝着实现经济效益的目标改革法律制度.当前我国的民事送达主要问题是耗费大,效果差;司法资源在送达制度中的配置并没有达到效益的最大化,因此需要朝着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向改革送达制度.送达所具有的低成本,高效益特性,它应该是我国改革送达制度的一个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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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指出,我们绝不能无视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错误成本”与“直接成本”之和最小化.需要注意的是,人们在对这两项成本总和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时,不能只是单独地减少其中的一项,否则就会破坏两者间的相对平衡.送达制度也应该遵循这样一个原则,但是我国现行的送达制度过于强调减少错误成本,导致最终直接成本居高不下,总和成本未能最小化,而效益也未见最大化.在这样一个普及率达90%以上、录音设备又低廉的时代,送达的直接成本相对于传统的送达方式要低很多,同时完善的送达方式又完全可以错误成本控制在司法正义可以容忍的范围.从目前我国司法资源相对困乏的状况考虑,要解决“送达难”问题,推行送达不失为一种颇佳的出路.

2.3送达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送达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同样要遵循这项基本原则.我国送达制度是典型的职权主义送达模式,法院是唯一的送达主体,在这种送达模式下,当事人完全没有在送达过程中表达意愿和选择送达方式的权利.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直接送达演变为“领受”的现象,正是法院送达人基于优势地位将送达的义务变相地转嫁给了受送达人,增加受送达人的负担.而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需要送达给被告相关法律文书更多,使得被告在被法院变相转嫁的义务更多,被告在送达方面负担的义务更重.送达方式可以避免这种权利义务的失衡,因为被告可以在不被法院似是而非的“送达方式”所连累的情况下,也可以全面地知晓自己涉诉的事宜,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4顺应我国国情和立法现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民商事案件数量激增、诉讼呈现爆炸趋势,而与此同时,法院审判人员的数量却未成相应比例增长,法院原有的审判资源面临着空前的挑战和压力,审判任务过重与审判人员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此形势下,如果继续单一地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传统的送达方式,不仅将挤占法官有限的工作时间和精力,而且也将无法解决一方当事人仅有而送达地址不明确等常见送达难题,容易导致诉讼的拖延,民间谚语形容:“法官不是在送达,就是在送达的路上”.因此,有必要对送达制度加以改革,及时运用送达等简便有效的送达方式,把法官从繁重的送达事务中解放出来.

其实,送达并不是无迹可寻.早在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从这里我们依稀可以看到送达的雏形.之后,在2006年10月1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行民事案件速裁制度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速裁的案件,可以采取捎口信、打、发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及征求意见等.除了有法律规定涉及送达,各地法院也在实践着送达方式.2006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在简易民事案件中运用录音通知和传唤诉讼当事人,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这些法律规定的突破与法院的实践活动给我们确立和完善送达带来了宝贵的经验.3推行的障碍:送达的局限性

在我国送达难、送达效率低下的司法现状面前,由于送达所拥有的先天优势,推行送达势在必行.但是在肯认送达的应然性的同时,我们也不要忽视送达的局限性.只有辩证地看待送达,才能在实践送达过程中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效.

3.1注重司法效率与削弱程序保障之间的冲突性

送达的价值取向是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审判成本.送达的缺陷在于,可能会对程序保障构成威胁.2013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是再审事由之一,如果是因为送达的问题,而引起再审,送达的改革实践就显得有点适得其反.因此,送达首当其冲的局限性就是其可能存在的对程序保障的削弱.在当代程序正义理论中,当事人获得尊重的感觉被视为程序正义构成要素中至为核心的要素.尊严感的丧失将使所有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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