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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的传播速度大大增加.以知识为生产力的知识型经济正逐步发展起来.以此同时,知识产权制度也应运而生.知识产权作为新生的一种财产权利,独立于传统的民法框架内而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本文拟通过对知识产权概念的剖析,分析该权利的保护对象等,从而理清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关 键 词:知识产权法律特征保护对象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的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1在过去,知识产权常常被认为是因创造性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因为,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也被称为智力成果权.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非智力创造的生产要素成为了知识产权的客体1.因此,需要对知识产权的概念进行广义上的理解.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法律制度的设计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一个是权利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一个是立法政策.前者是主要因素,后者是非主要因素.1因此,在分析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之前,有必要理解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这对学习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人们在讨论知识产权的内涵“知识”时,在很大程度上会与“信息”这个概念联系起来.本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就是“知识产权”与其联系起来的“信息”.

最初对信息进行系统性描述的是信息论的创始人香农3.其认为,信息是发出者与接收者之间传递消息的确定性信号.但是,这种研究是机械的,没有挖掘信息的内在意义.直到在同年较晚的时候,维纳发表了《控制论或关于在动物和机器中控制和通信的科学》即《控制论》,认为信息就是我们在适应外部世界和控制外部世界过程中,同外部世界进行交换的内容的名称1,而赋予了信息实在的意义.本人认为,信息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一种有存在价值的知识.后现代学者

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的学年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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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奥塔认为,知识不断的发展便会产生信息,从逻辑上讲,信息是知识的子部分.但是随着科学进步,信息逐渐成为了知识的主体部分1.这就是“知识的信息化”5.因此,在这一个层面看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就是“信息”.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在学术界具有较大的争议,这是由知识产权的不断深入发展所决定的.在不同的时期,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会有不同的外在表现形式,这是造成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有巨大争议的关键.在论述知识产权法律特征时,必须从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保护对象为视觉进行分析.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一)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人为信息

知识产权包括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但是不管是智力成果、商誉还是其他特定相关客体,根据上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论述,其本质上都是一种信息.

在“知识产权的对象时具有商业价值的人为信息”这一法律特征的前提下,可以细分以下特征作为论证的依据:

首先,信息具有非物质性.因而,知识产权也是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是指作为其本质的“信息”必须要存在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中,才能够被表达.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非物质性必须与无形性相区别.无形性是指财产没有形状,不能以肉眼观察其存在.但是无形的物质,如光、电等,是切实的物质,具有物质性,具有能量.其仅仅是不能被人类所直接感知而已.其仍为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所调整而不归入知识产权范围.而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信息”却没有能量的,只是人类的一种思想或者是在改造客观世界时了解到的各种事物的特点以及其运动状态的消息.因此,不能用无形性而应该用非物质性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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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信息须具有纯粹的人为性.因此,知识产权也具有纯粹的人为性.不同于物权,物权可能保护有人们先占取得的自然资源(如,天然宝石),因此具有天然属性.而如构成智力成果的信息,是以具备创造性为前提的,因而深深地打上了人类主观能动性的烙印.即使是缺乏创造性的,如商标或者不具备创造性的数据库,也是在人类有意识的选择性活动或者“额头流汗”活动下的成果,也是具有人为性的.因而,“信息”进而“知识产权”是具有纯粹人为性的特征.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信息”仅能在物质载体上被表达,因而具有非物质性,且知识产权被创造过程贯穿于人类能动性地交换信息的过程中,因而具有纯粹的人为性.由此,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人为信息”这一法律特征.

(二)知识产权具有可复制性

如上文所述,信息具有非物质性,因此,信息只能在物质载体中才能被表达.而且,由于信息没有能量,因而相同的信息可以依附于不同载体中而不违反能量守恒定律.例如,一件雕塑作品,其艺术信息除了依附在原件材料“石膏”上外,还可以被拍摄下来以依附在照片上和电脑磁盘上,或被人临摹成画而依附在画纸上.而其所表达的信息却是一样的.对于物权而言,物质财产具有稀缺性,在交付的过程中,给付方会丧失获得方获得的对等数量和质量的物质4.因此,物权的复制并不存在可能,或者说,物的复制成本等于原创成本下,人丧失了物的复制的动力.因而,物权缺乏存在复制性特征的基础.相反,信息一旦公开,多人可以同时感知某一信息而且不对该信息造成任何的损耗.例如,某一高校老师向学生传授其专业知识,其信息被单一个或者多个学生获取时并没有对该信息的质量造成任何的影响,所有的学生均能从该信息中获取等量的知识.

在“信息”能够同时存在于不同的物质载体且不会对信息造成任何耗损的前提下,本人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信息”,或者,进一步说,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可复制性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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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缺乏自力保护方法

无论是知识产权还是物权均有排他专有的特性.物权所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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