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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得税类论文范文例文,与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关于所得税问题的差异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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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专门课题组,负责研究如何修改该准则,但最终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989年1月,IASC发布了第33号征求意见稿(E33)――所得税会计,建议采用损益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1994年,受到美国所得税会计准则修订成果的影响,IASC开始发布第49号征求意见稿(E49),就所得税会计改革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基本借鉴美国第109号会计准则公告.

随着IAS12的实施,实务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所以在1996、2000年和2010年对IASNo.12分别进行修订,颁布了3个IAS12的修订版,并对暂时性差异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列示.可见,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是在不断实践、不断修订中前行.随着不断的修订,可以看出修订的基本方向就是取消有关递延所得税确认的若干例外情况、对IAS12的相关概念进行澄清、减少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之间在该所得税领域的某些(但非全部)差异.

可以看出,世界上两大会计准则体系在所得税的处理上,虽然产生的时间不同,适用的范围也不同,但是都是经历反复实践、考虑企业界的应用成本等因素而趋于一致.这对我们国家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是很好的经验.

三、对所得税不确定情况的处理差异比较

(一)FASB颁布的FIN48对不确定所得税的规定

所得税不确定情况是指由于企业与税务机关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或者由于现行法规对企业实施的某些复杂或创新的交易尚未做出详细规定,导致企业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所得税、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情况.

2006年6月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推出第48号解释公告――不确定所得税下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FIN48,现在收录在ASC740-10)中,不确定税务情况的会计处理准则,作为对FAS109的不确定税务情况的补充.解释公告要求企业将所有不确定的税项进行评估.如果某税项有50%以上的可能性企业得不到税利的话,那么,此税项就必须量化并在财务报告中作为税务准备处理.除此之外,企业还必须在财务报告中以表格的形式明确列出并与前期作比较.

从2007年开始美国各大上市公司陆续开始执行FIN48.FIN48的实施对美国上市公司有着很大的影响,其后的几年FIN48一直是各大金融会计媒体、会计审计公司、监管机构以及公司财务主管关注的热点.各大公司的税务部门也因此加大各方资源的投入,以确保其在财务报表方面对FIN48的遵守.

FIN48的要求是以税收利益为导向的处理方法.它关注的问题是企业可以确定取得纳税申报中所显示的税收利益,企业要关注这一税收利益能否确定取得.对不确定税务事项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为了使公司能够更为精确地对所得税或有事项预提准备进行评估和计量而量身定做的,因此,该公告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要求公司对所得税税务情况分两步骤进行分析.

第一步,判断识别某项不确定的所得税事项的处理方法是否可以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而不被调整.企业应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或是案例法规,评估该不确定所得税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这个纳税情况不满足很可能(发生的可能性小于50%)产生税收优惠的确认条件,那么必须在纳税表中作为税务准备金来处理,并对此税务准备金所衍生的年度罚款和滞纳金做一定的评估,直到该纳税情况满足确认条件为止.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节制了企业集团通过实施税务导向的转移定价、关联交易与资本运作等来达到节税目的的行为.

如果这个纳税情况很有可能(大于50%)产生税收优惠,则企业应该首先确认该不确定的纳税情况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则进入第二步的分析.

第二步,企业确定累积发生可能性超过50%的税收利益最大金额,可接受程度在50%以上的税收利益累计金额,是指在财务报告中被允许列报的税收利益金额,该金额小于纳税申报表中所反映的金额,企业需要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为不确定性税务事项负债.此外,FIN48还要求一并评估不确定税负情况如果被调整时所产生的相关利息或罚款.例如某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交易采用了内部转让定价,在本期的纳税申报表中计算应纳税额20万美元.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企业该项纳税产生税收利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达到了按FIN48中对不确定纳税情况的识别程度.表1列示了该企业考虑各种情况包括税务咨询师的建议,评估该项业务应纳税额及其发生的概率情况.由此可以看出,该企业可实现大于50%可能性的最大税收优惠是40万美元,是不确定税务事项,按FIN48需要预提40万美元的不确定性税务事项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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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IASB在2010年修订的IAS12对不确定所得税的规定

继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FIN48后,为了与美国的会计公认原则趋同(USGAAP),IASB在IAS12的2010年的修订版中也相应对所得税不确定事项进行了规定.与FIN48相同的是都是对不确定的纳税情况进行判断和评估,但是不同的是没有像FIN48那样,没有提出所得税不确定情况的“确认临界值”概念,而是按照所有可能的结果的期望值进行计量,没有采用FIN48中的两步处理方法.

承上例,如果是按IAS12的规定进行处理,结果见表2.

可以看出,IASB的规定在评估所得税不确定情况的金额时采用加权平均金额,即确认56万美元为所得税负债,最后再根据所得税负债的金额和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条款确认相关的利息和罚款.假如该企业由于这项与关联方交易产生的纳税事项被税务机关调整的可能性小于50%的话,按IAS12的规定也要按各种情况的评估的可能性计算加权平均值来作为所得税负债,而按FIN48规定该不确定税务事项可能产生的税利是不需要计量的,因为没有达到计量的程度.

由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对不确定税务事项的处理FIN48更符合或有事项确认原则,并且FIN48要求该不确定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面需要单独列示,并要求公司对不确定税务情况进行详尽的披露,包括因此可能发生的利息及罚金.而IAS12允许对不确定税务情况计提的负债与递延税务资产互相抵冲,同时对不确定税务情况的披露要求也不是很高.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确认和列报上的差异分析

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在确认上与IAS12基本一致,只是比IAS12更为简单,缺少明确的案例供参考和理解,所以这也是该准则颁布以来的最大问题――不易理解,缺少案例解释.因此未来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改革还有很大空间.下面分别对FAS109和IAS12就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确认上的差异进行分析.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差异

FAS109规定确认所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需要计提估价备抵,除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现比不实现更有可能.解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现概率小于等于50%时,就需要计算估价准备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使其净额反映可收回的金额.具体操作就是先记录所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将不太可能实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通过估价备抵账户抵消.FAS109没有规定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的情形,但是规定了其他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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