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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相关论文范文集,与侵犯律师辩护权之程序救济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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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8;发挥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制约作用,启动设置一个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认定和律师协会认定相互印证的前置程序,即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对该行为是否构成违规、是否涉嫌犯罪做出行政认定,律师协会同时也进行相应的调查,两者的调查认定一致,方可交由公安、检察机关启动刑事追诉.如果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认定不构成违规,则必然不构成犯罪,就不存在启动刑事追诉的问题;如果认定为一般违规,则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分别做出惩戒即可,不必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只有构成严重违规,达到足以吊销其执业证书,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时,才可移送给公安、检察机关查处.如果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认定不一致,可以交给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处理决定.设置这样一个前置程序,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行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公安、检察机关对律师任意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实施职业报复.

(三)排除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保护程序

从我国的一些律师伪证案看,很多情况下,是刑事诉讼尚在进行之中,律师的辩护职责尚未完成,侦控机关即以律师涉嫌伪证罪或者其他犯罪为由,将律师拘捕,从而直接将其排除在诉讼之外.从诉讼结果看,即使侦控机关此后对该律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也成功地达到了将该律师排除在本案诉讼之外,为其顺利追诉扫清障碍的目的[3].这种由侦控机关实行的排除律师行为,显然带有明显的职业报复倾向,不具有说服力.

为了更好地保护作为辩护人的律师,为了防止其后期遭受不当追诉,在前期我们可以建立一种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排除律师作为辩护人的程序.即:公安、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发现辩护人涉嫌刑事犯罪、不宜以辩护人身份继续参加诉讼程序时,应向同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和律师协会提出法律意见书,要求禁止该律师继续以辩护人身份参加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进行调查,并听取律师意见,最终做出是否排除的决定.在决定做出之前,刑事诉讼宣告中止;如果最终决定排除辩护人,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另行委托辩护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协助)也可以为其指定其他辩护人.未经上述排除程序,并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共同决定排除,侦控机关不能对正在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启动刑事追诉,也不能实施拘捕.通过排除程序,可以保全当事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也可以防止职业报复的发生,若律师真的有不当的作为,这也是给律师的一个变相警告.

四、结语

总之,我们必须为律师辩护提供一个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必须使那些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律师辩护权利的诉讼行为有法定的制约程序.要想真正做到这一点,必须走以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相结合的道路,这是由程序制裁和实体救济各自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决定的.本文之所以主要讲述了程序性救济措施,主要是基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过于缺乏程序性救济要素.但可以肯定的是,要确保程序制裁的有效实施,绝不能仅仅依赖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而必须更多地依赖司法权力的重新配置,尤其是要能够真正建立起一个实体救济和程序救济可以完美结合的司法系统.

参考文献:


怎样写好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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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瑞华.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了吗(上)——以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为切入的分析[J].中国司法,2008,(2).

[2]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毛立新.律师伪证罪的追诉程序探析[J].河北法学,20113,(10).

(责任编辑: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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