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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法律方面论文例文,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要件与法律效力问题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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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行为是近代德国民法的标志性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源于法律事实的发生,这样的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也就是法律要件,而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该法律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社会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民商事交往变得越来越频繁,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要件和效力变得更加困难.本文尝试通过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以期为解决现实中民商事交往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一些方法.

关 键 词: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权利与义务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要件分析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是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所下的定义,其含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按当事人意思变动权利义务关系效果的合法行为.其法律特征为:1、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2、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所谓合法,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效果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就是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就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对外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要有意思表示这一要素.4、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张人们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负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规定于它的要素即意思表示中.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以分为其成立的共通要件和特别要件.共通要件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具体包括

一、有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并不得擅自撤销和变更.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关于意思表示我们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民事法律行为既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那么,认识民事法律行为便须从意思表示入手.只有将意思表示的要素予以理清,方能真正理解和把握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法律要件.

1.意思表示的内涵

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换言之,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发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也就是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关于意思表示我们还需要知道,作为意思表示,其表示客体必须是意思,意思之外的表示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事实通知.事实通知表示的是某种事实而非意思.合同法中规定的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等虽也都是表示,但客体却是事实,而不是意思.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的,如果虽有表示意思的行为,但法律效果不是由该表示的的意思内容决定的表示之意思,仍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催告、拒绝要约等,虽然也是一定意思的表示,然而其效果却不取决于意思,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故民法上称之为意思通知,以与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狠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相区别.

2.意思表示的类型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以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就是意思表示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载体,可以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区分明示和默示的法律意义在于,若非法律特别规定,以民事法律行为处分权利的,须经当事人明示始得成立.明示的意思表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可具体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含蓄或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能被使用.

3.意思表示的效果

意思表示具有拘束力,其一旦达成,表意人要受其约束,非依法律或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起具有约束力.但是意思表示的拘束力并不是一定的,特殊情况下,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可能导致意思表示丧失拘束力,从而会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具体情况如下:1、欺诈.即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换言之,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进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要件是:(1)须有欺诈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故意不把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2)须有欺诈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第一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事实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第二是有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3)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即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否则,欺诈行为不成立.2、胁迫.即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法律要件与欺诈行为类似,包括:(1)须有胁迫行为存在.(2)须有胁迫的故意.(3)须行为人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4)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3、乘人之危.即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其法律要件包括:(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3)须危难人被迫进行意思表示.即乘人之危与危难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须危难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进行意思表示.即危难人无奈而使自己的意思表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5)须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违反了公平原则.4、重大误解.即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有:(1)须有错误认识.(2)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3)须错误性质严重.判断错误是否严重,应从一般人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如果有此误解,会不会实施该行为的标准来把握,如果不会实施,则属性质严重.二、标的须明确并且可能.标的明确是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例如,买卖的价金以及委托的授权事项等,须能明确.认定标的明确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要件与法律效力问题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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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皆有的要件.具体包括: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2、在实践性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需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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