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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法类论文范文资料,与招录体制下设置环境保护法学课程的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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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经验的教师更难得,存在师资不足的情况.同时,在招录体制下的一些法学主干课程,对于这些课程的实践教学尚在改革阶段,少数院校的实践教学中,被聘请的一些实务型的专家,较多集中在刑法、行政法课程讲授、训练上,有关环境保护法学的专家、业务骨干难以出现在邀请之列.

(三)设置环境保护法的教学条件不足

环境保护法的课程教学,特别是实践教学环节需要一定的教学条件,但现阶段,大多数公安院校的场所、设备和经费都比较缺乏.例如,对于环境执法需要的仪器设备如水污染监测、大气污染监测、噪音污染监测等,学校无法提供这些教学设备;对于环境标准样品如水体样品、大气样品、土壤样品等,学校缺乏此类教学样品;对于危险化学品污染、放射性物品以及电磁辐射污染等的环境问题处置所需要教学场所,大多数公安院校也难以满足.由此可知,学校缺乏相应的教学条件,不利于环境保护法课程的实践教学的开展,无法适应环境保护法的教学需求.

三、招录体制下环境保护法课程设置建议

(一)增加环境保护法课程

根据招录培养体制的相关文件规定,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应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委托培养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培养方案.现阶段,应将环境保护法编入招录体制公安法学的课程体系.对于环境保护法的课程设置,课时应当不少于40课时为宜,其中实践课时应不少于6课时.同时应编制招录体制下的环境保护法配套教材,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了解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能够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处罚措施,通过对环境保护法课程的学习培养一定的法律思维,正确衡量和意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置身到公安环境执法实务中去.

对于招录体制培养的学员,设置环境保护法不仅应使其掌握专业知识,同时应熟悉相应的实务技能,以符合岗位的需要,这样才能在基层单位中胜任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据了解,我国部分高校中的环境法学院,专门将环境法实务的设置为独立课程,而在招录体制下,由于课时所限,可以将环境法实务环节设置到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同时,环境保护法应紧密结合公安岗位职业特点设计实践教学环节,如对于噪音污染的事件,这类社会噪音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依据《噪音污染防治》和相关规定进行执法,需要掌握噪音值的监测操作,以及对于噪音区域的判断,对于昼间和夜间不同时间段的存在不同噪音分贝值的规定的了解,以此进行实务训练,真正构建“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同时尽量在学员的实训、实习中以“学为用”、“练为战”为指导,面向基层,面向实战,精讲多练,强化实践教学的成效.

(二)增加环境保护法教学的师资力量

招录体制下的公安环境法学课程的师资,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并具有一定实务经验的专业教师担任.环境保护是一门交叉学科,涉及多部环境法律、法规,因此,由于环境法律知识面的深度和广度,专业知识扎实和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可以在讲授中,改革“灌输式”的传统教学方式,实施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的教学方法.在教学内容上,具备一定环境实务的教师更能将理论融汇到实践案例中进行传授,更利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因此,对于双师型教师,如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等专业人才,在教学中更具优势.

同时,2008年8月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及试点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该通知强调应由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共同负责学生培养,并且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公安院校进行招录体制的人才培养和教育.因此,可以在环境保护法的实践环节聘请环境实务专家人才进入课程传授经验,比如,可聘请基层(特别是像环保派出所、环保公安办事处等机构)的相关办理过环境案件的业务骨干,在实践教学环节进行讲授,或者选择举办环境实务讲座、公开课等形式,通过专题讲座让更多的学员能接触到环境执法实务,并在专家的环境执法的经验中进行更深入的实践技能训练.

(三)进行校局联合

首先,公安院校和基层公安机关的联合.校局合作是公安院校办学的新理念,可以发挥双方的优势,开展多方面、多层次、多方式的协作,实现双赢的工作机制或办学模式,校局合作可以将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变成环保法课程实训的场所,学生有了比较固定和规范的实习基地,更好地培养其警务处置能力.

其次,公安院校和环保局的联合.一方面环保局可以有效地将科学的、先进的、直观的环保法律理念传授给学员,同时可以充分利用环保局的资源优势实现对学校环保教学的支持,解决学校的环保实践教学条件的不足,通过学校与环保局合作的渠道,使用环保教学仪器和设备,搭建学生实践教学的有效平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禁止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这就使得环保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的案件移送中有一定的司法工作衔接环节,学生可以在校局联合的模式上,提前接触到这一实务环节,在日后的执法活动中,能够更好地进行环境执法.

最后,学校和林业局的联合,林业局下属机构,如湿地保护局、森林保护区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合作,建成招录体制的学员的教学科研实习基地,以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环境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河北省公安厅环保总队打响环境安全保卫战[EB/OL].(2013-09-19)[2013-09-19].http://.cpd../epaper/rmgab/2013-09-19/02b-1.

[2]刘超.昆明环保警察制度的借鉴与思考[J].环境保护,2011(21)

[3]2012年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公告[EB/OL].(2012-08-07)[2012-08-07].http://.chinagwy.//zkgg/zj/201208/57_41547.

[4]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EB/OL].(2010-06-28)[2011-8-09].http://zf.chsi../news/2010062801.

(责编何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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