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教学— 范文

关于证据论文范本,与证据概念辨析相关论文查重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证据论文查重,关于证据概念辨析相关硕士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证据及刑事诉讼法及事实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证据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证据概念是理解证据制度的出发点所在,但学说中对此众说纷纭,主要有"事实说"、材料受等.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尊重概念最基本的界定规定,也必须符合证据的公认特征.基于此种理解考虑现有对证据界定的学说后,"事实说"和"材料说"其实并无本质冲突,只不过对证据客观性强调的侧重点不同,而且难谓有错误.但是更为恰当的对证据的界定方式应该是融合两者的界定.

关 键 词:证据概念事实材料

一、证据的界定应包含其特征

新近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证据概念修正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从而改变了对证据一直以来的事实说的认定,原《刑事诉讼法》第42规定:"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学界对证据的概念莫衷一是,主要有事实说和材料说之争.证据的概念是整个证据制度的出发点所在,如何评价刑诉法的这一修改也就有了必要.

仅从事实层面而言,证据的特征通说认为有两种:客观性和关联性.关于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学界有一定的争议,但单就现有证据的界定而言,证据的合法性并未考虑在内,这说明现有的立法体系认为证据没有合法性,而应将合法性理解为诉讼证据的特性.本文也是从现有立法体系出发作出论述.

那么,除却证据的界定不谈,如何判定一个"东西"是证据?答案很明显:证据特征,即"一个客观性,一个关联性,这就是证据的基本属性."特征就是某一类事物具有的共同特性.证据之所为以为证据的依据也是这两个特征.所谓客观性,即证据必须客观存在.至于关联性,哲学告诉我们,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必然是客观,否则也不能称之为联系.证据的关联性应是一种特殊的关联性,即是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至于具体有何种关联性,则学说纷繁复杂,有内在联系说、客观联系说、证明需要说、内在必然联系说和综合说等等.其中,客观联系说认为两者之间必须存在客观存在的关联.需要指出,证据的关联性当然具有客观性,应认为已被关联性所包含.

所谓界定,就是揭示事物的本质.对证据的界定,就是揭示其与其它事物区分之处.如上所述,证据有必然具有以上两大特征.如果说证据的本质是母项的话,其客观性和关联性就是其子项.子项应当包含有母项的特征.亦即,本质应当是对证据两大特性的抽象概括.

所谓证据应当所何种界定的问题,其实就是何种定义项更能反映证据的两大特性,将证据与其它非证据的东西区分开来.对证据界定的学说主要有事实说、材料说等等.

(一)关于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其实是一个事实概念,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由于人主观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经常会发生误解.但这并不影响证据的客观存在.证据这一概念的意义也在于此,即引导人们去寻找真正客观的、且与案件真实情况有客观关联的东西.例如,在证人证言这一问题上,证据的确客观存在,其客观性体现在:其形成以案件事实的发生为前提,而不是证人主观意识的产物.但是,该客观存在需要证人通过语言来表现出来,但由于证人主观认识的限制,可能存在不属实的情况.学说据此认为,证据有主观性.此属误解,通说一般称证据具有主观性具体表述为其含有人的主观认识因素.此说需要具体分析:若主观认识因素客观地恰当的反映了证据的客观存在,那么,此时该主观因素为证据的表现形式;否之,则为歪曲了其客观存在,是其错误的表现.在前者,证据无所谓主观性问题,因为证据必然需要主观上被认识才有意义;在后者,若据此认为证据具有主观性,实际上就是承认证据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即否定了证据的客观性.但这并不否认证据客观存在需要表现形式,正如何教授所言:"笔者认为,从形式上来看,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也好,书证也好,证人证言也好,鉴定结论也好,都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是看得见模得着的东西.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仅存在于某人的大脑之中,没有以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等形式表现出来,那它就不是证据.当然,我们可以称之为'潜在的证据'.'潜在的证据'具有成为证据的可能性,但是还不具有现实性.只有具备了客观表现形式这一不可缺少的条件,'潜在的证据'才能转化为现实的证据."总而言之,证据的客观性需要其客观存在,也需要其具有客观表现,两者为质和料的关系,缺一不可.正如有学者指出,"除了证据材料在物质形式上的客观性外,证据还有其案件事实存在的客观性".

何教授认为:"人们在证据概念问题上的认识误区,归根结底在于证据所反应或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必须属实.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坚持'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是很难成立的."需要指出所谓"案件事实"就是案件的真实情况,承认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虚假情况,其实就是否认证据的关联性,也即认为证据仅是一种客观存在.那么,证据这一概念的提出还有何意义?何教授基于现实出发,认为"不属实者非证据"与现实真实情况不符,其实没有区分证据的客观层面和主观层面.在客观层面,证据必然真实,但在主观层面,证据有"虚假"的问题.但后者的原因是主观认识上的有限性,而不是证据这一事实存在本身可不真实.

(二)关于证据的关联性

本文中,对证据的关联性问题需要涉及的是证据的法定种类问题.证据的法定种类问题是否是诉讼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不是.因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实际上是在证据存在后对证据的法律评价问题.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如证人的资格问题;形式合法如证明文书需要签章;搜集要求,如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获得;程序合法,如需通过质证程序.而证据概念本身是一种事实概念.一般认为,证据的法定种类是证据作为材料这一意义上的不同表现形式,是立法上对事实层面证据的确认,而不是对其的合法性要求.那么,就证据的两大特性而言,证据的法定分类问题究竟是在何种层面上作出的确认呢?换言之,证据的法定分类是对证据客观存在特性的具体划分还是对其不同关联形式的区分呢?

万物间皆具有客观的关联,但证据的关联是特定化.正是该特定化的关联赋予了证据以"生命".这也是证据证据这一概念在证据学中的根本特征.虽然在关系上,关联性和客观性同为证据的特征,但在关系上,前者实际上是对后者的限定,这其实在官方的界定中可以看出,关于这一问题,下文详述,此处不赘.这就意味着对证据任何分类,看似是对客观性的分割,其实是对根本特征的分割,即对关联性的分割.证据的ߎ

1 2 3

关于证据论文范本,与证据概念辨析相关论文查重参考文献资料:

幼儿教师师德论文

地理电教论文

幼儿教师招考

小班化课堂教学论文

中学数学课堂教学论文

小学美术教学计划

小学数学教学论文网

计算机控制系统教材

幼儿教师师德培训体会

幼儿园 教学论文

证据概念辨析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