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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食品安全事关民生,今年来,河南省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不仅让消费者深受其害,而且,也使得政府的公信力遭到了质疑.河南省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在加强向关立法的同时,要注重执法,突出抓好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工作,加大处罚力度,促进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

关 键 词: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监管

河南省作为我国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肩负重任.河南省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缺乏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食品安全执法力量薄弱,所以,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应当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提高执法力,规范食品安全监管.

一、河南省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的现状分析

(一)河南省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河南省地处中原,良好的地理条件奠定了其农业大省的位置.河南省以占全国1/16的土地,生产出了占全国1/10以上的粮食,占全国1/4强的小麦,不仅养活了全省近1亿人口,而且也是粮食和食品输出省之一.另外,河南省食品的加工业也发展迅速,其食品工业经济总量稳居中西部之首,成为河南省工业第一大产业.就这个意义而言,河南省的食品安全状况不仅仅是关系本省人民的健康,而且还影响着全国广大地区人民的健康,破解河南省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重要的深远意义.

然而,在河南省境内近期出现的地沟油、假酒、假小磨香油问题,郑州北郊地下非法生猪屠宰场私屠滥宰,大量批发未经检验的猪肉、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和涉及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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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周口等地区的瘦肉精事件,已经深深地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安定.

食品安全仅依靠道德规范来约束已经无法达到安全的效果,因为这和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相违背.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的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干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当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那么法律就产生了,法律是保证社会机制正常运作的底线.因此,河南省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制,除了靠企业自律、消费者辨别等道德规范来规制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必须由法律来矫正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以保障人民的利益.

(二)河南省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

为了保障人民能够吃上放心的食品,河南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把其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并采取了一些列有针对性和行之有效的措施,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指导规范下,河南省结合实际,对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相继颁布颁布和修改一系列法规和条例,来规范食品质量,仅2012年,河南省颁布的法规和条例就多达十多项,主要有:《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12年2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2年4月)、《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2012年7月)、《河南省商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2012年10月)、《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11月)、《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2年12月).这些法规和办法的颁布,有效的缓解了河南省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

河南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食品安全的监管目前是由河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负责.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88号),其主要工作职责有: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审核、报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等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下设食品安全协调处、食品安全监察处、安全监管处等部门来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和监察,统领河南省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河南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河南省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存在的不足

(一)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法没有将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条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就显得不够协调和系统.具体表现在:调整范围狭窄,监管存在着盲区,社会监督缺失,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震慑力不够,与《产品质量法》、《刑法》等内容那个上存在着冲突,比如《食品卫生法》规定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结果犯),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危险犯),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往往会造成执法的矛盾与冲突,从而弱化了法律的威严和惩处力度.河南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是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而建立的,所以,也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健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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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头监管体制凸显监管窘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而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进行了分段管理:国务院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食品安全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换句话来讲,这种监管体制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的食品安全检验标准和项目,由其他监管部门按照此标准和项目进行执行.河南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也是如此,这种监管体制,看似没有破绽,但是却形成了一个单项的信息流动.如果卫生部门没有制定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项目的话,那么作为监管部门在执行中就缺乏依据,另外,卫生部门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项目,主要针对的是食品的成品,而对食品原料、加工乃至流通环节的相关标准的制定权则分流到了相关的部门,出现了标准繁杂、或者没有标准等现象,所以,对于监管部门也就无法对"从农田到餐桌上"进行无漏洞的监管.这种多头监管的体制使得监管体制出现了盲区和交叉并存的窘态,给消费者在食品消费上带来了安全隐患.(三)食品安全执法不力

食品安全监督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执法水平还需提高,据笔者调查,河南省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多而繁杂,主要由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卫生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等多个部门,而且各个部门下设若干个分支机构,加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管理部门,他们在食品安全领域按照不同的法律法规履行着各自的执法职能.这些管理部门及其庞杂,导致了目前河南食品安全执法领域执法主体众多,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的现象发生.一些地区的工商、卫生、质检等职能部门存在"无事抢着管,有事躲着跑"的现象,特别是对于一些小作坊、小企业进行"温柔"管理,有时候,出现大规模食品安全事故时,责任追究会出现"法不责众"的怪圈.由于执法主体众多,分段管理,也常导致各执法主体缺乏应有的沟通,出现执法重叠交叉、重复性惩罚的现象,造成执法效率低下.除了执法主体众多之外,另外,食品执法队伍力量也相对比较薄弱.据调查,河南省有的地方专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不足50人,其中卫生9人左右,工商20人左右,质检5人左右,农业5人左右.执法人员相对较少,而且遍布分散,造成了食品监管不力,审核法证不严,责任追究不落实,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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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南省食品安全法律保障途径的探析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针对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健全的特点,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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