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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与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法律规制之完善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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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银监会于2014年5月下发了新起草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可能在今年正式颁布实施.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的法律规制应以该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在坚持“只贷不存”的原则下,采取支持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的规定,取消对外部融资的不当限制,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扩展融资管道,冲破资金来源缺乏、外部融资困难的发展瓶颈.

关键字: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资金调剂拆借;债权融资

一、湖北省“只贷不存”的外部融资原则之局限

(一)“只贷不存”的外部融资原则之确定

2008年《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合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与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同,《暂行办法》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非金融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管道上坚持“只贷不存”的原则,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暂行办法》第5条进一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融资管道有三个,即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并明文排除吸收公众存款和发行债券或彩票的债权融资方式,这更加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原则.

若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暂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则依据该办法第34条的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组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可见,“只贷不存”的融资原则是强制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这一项原则,否则将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

(二)“只贷不存”的外部融资原则之不足

“只贷不存”的外部融资原则是权衡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需求和国家整体金融法律秩序稳定的基础上为小额贷款公司做出的一项专有原则.这一原则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之初和发展阶段起到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法融资,稳步发展的作用.但是,随着金融市场多元化、资产证券化和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金融形势,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特别是外部融资监管都严格执行这一原则确定的限制性外部融资规定,但是政府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过度干预,反而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作用的发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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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仅在第18条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三种合法融资途径中唯一合法的外部融资方式――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该条第1款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避免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非法集资、变相吸引公共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但这同时业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些正常融资管道,使得其从外部融资较难.[2]至2014年3月底,湖北省有小额贷款公司366家,去年累计投放贷款740.3亿元,但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占注册资本比例为92.73%,不少小贷公司开业数月内就将注册资本金放完,只能等贷款收回后才能继续放贷.[3]目前,50%的融资杠杆限制明显的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融资,实际获得贷款远远少于银行的融资授信额度,常常使小额贷款公司陷入“无款可贷”的境地.

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法律规制之完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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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法律规制的条件

(一)完善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法律规制的必要条件

1.坚持“只贷不存”原则.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之初,就存在着是否应该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的争论.有学者主张效仿孟加拉农村银行的规定,在规范操作前提下可以试行通过改变“只贷不存”的制度设计以此打开存款之门.[4]笔者认为,“只贷不存”原则虽然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持续资金,但是这却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其本质所在.因此,不能触碰“只贷不存”的底线,只能适当改变这一原则之下的具体规定,这是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法律规制所必要的.

2.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可持续性.自2005年开始试点,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发布《指导意见》以来,我国的小额贷款大多已经持续发展了6年左右.目前,东亚地区的小额贷款机构年限平均在13年.年限是小额信贷业可持续性的一个外在表现,财务的持续性才是小额信贷业长期发展的重要前提.[5]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要保持财务的可持续性,关键在于建立充足稳定的外部融资管道.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方面的规制重点也应该放在外部融资上,否则就会使小额贷款公司因为缺乏稳定的资金流入而陷入经营严重困难,出现退市的结果.2012年甘肃省威武市银隆和融通两家小额贷款公司退市就是因为缺乏稳定的外部融资而使其业务出现停滞并最终退市.[6]虽然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尚未出现因为自己问题退市的情况,但是外部融资不足的问题值得重视.

3.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规范性.违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差是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融资困难.根据代理成本理论,当公司债务存在时,股东和债权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财务陷入严重困难的公司和公司的股东就会寻求利己的策略,极易采取高风险的投资策略.[7]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经营风险较高的贷款业务的公司,在面临财务困难时,由于占公司资产主要部分的小额贷款不能用于担保,因而很难满足银行的融资条件.[8]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往往在流动资金不足时,往往铤而走险采取法律规定不明的灰色方式,甚至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可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的法律规制必须提高融资规范性.(二)完善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法律规制的充分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即将出台.中国银监会于2014年5月向各地下发了新起草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并可能在今年正式颁布实施.该办法在融资限制、业务范围、监管细则等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以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等规定都将取消.经过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也可以进一步拓宽至买卖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开展权益类投资、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等业务.这将为完善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法律规制提供最直接的依据,具体的完善措施应该以此为基准进行构建.

2.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出台.从2008年至2014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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