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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与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法律规制之完善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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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及国务院负责金融和企业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分别制定或联合出台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贷款通则》等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如《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都为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法律规制提供了蓝本.

3.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纷纷颁布.随着近几年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为了更加规范发展小额贷款行业,其他地方纷纷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这为湖北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法律规制提供了借鉴.如杭州市出台的《关于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从原来的50%提高到100%就是值得借鉴的规定之一.


小额贷款学术论文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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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

(一)资金调剂拆借的法律规制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方式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二)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三)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五)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按第(一)――(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按第(四)项,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另外,尚在征求意见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一般工商企业而不是金融机构,银行按照一般工商企业贷款标准为其融资,采取6%以上的利率,而不是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适用同业拆借利率参照5%左右的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调剂拆借的法律规制可以采取与《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相类似的规定,但是应作相应的变更,可规定:“以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其理由在于:首先,以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规定即将被取消.其次,“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行为并不会直接造成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增加,不需要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融资法律规范中加以特别的融资比例要求.最后,在本市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并不属于同业拆借,也不是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一般商业信贷业务,而是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借贷,这有赖于法律的进一步明确规定.根据现行的《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法规所禁止的跨区经营行为.但是,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默许态度来看,在《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很有可能允许此种资金调剂拆借并加以融资比例规定.因此,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参与同业拆借,但是允许小范围内的资金调剂拆借,并单独规定其融入为1:1是合理的.

(二)债权性融资的法律规制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至买卖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开展权益类投资、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和其他业务,但是规定这五类业务需要经过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批准.湖北省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对上述五类债权性融资的法律规制应该根据该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债权性融资的批准主体和针对具体的债权融资方式进行具体规定.

首先,应明确享有批准权的机构.根据《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但是,目前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监管模式在试点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职责重合,管理成本过高,并非长久之计.[9]因此,应采取金融办集中行使监管职责,必要时会同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工作联席会议决议涉及多部门的重大事项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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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监管方式.债权性融资的批准权主体规定为省政府金融办为宜.

其次,针对每一类的债权融资方式进行具体规定.2014年4月出台的《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规定了发行债券的法定程序,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的方式,场所,承销机构,期限,利率,信息披露以及对发行主体的注册资本金、信用评级3B和营运能力等约束性条件.对于买卖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开展权益类投资、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债券和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都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具体的办法加以法律规制,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广开融资管道.

参考文献:

[1]广州民间金融研究院、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课题组:《中国民间金融发展研究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

[2]岳彩申主编:《中国农村金融法制创新研究》,群众出版社2011年版.

[3]谢玉梅、郭建伟、朱芳群:《小额信贷发展比较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4]吴晓灵、焦谨璞等着:《中国小额信贷蓝皮书》,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5]周光莲:《小额贷款公司营运监管机构的理性选择探讨》,载《财会通讯》2011年第10期.

[6]徐玉鹏:《小额贷款公司退市问题研究》,载《甘肃金融》,2012年第8期.

[7]王建文、熊敬:《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与立法构想》,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注释:

[1]周光莲:《小额贷款公司营运监管机构的理性选择探讨》,载《财会通讯》2011年第10期.

[2]广州民间金融研究院、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课题组:《中国民间金融发展研究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20页.

[3]湖北将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券补充可贷资金,http://.hubei.gov./zwgk/rdgz/rdgzqb/201404/t20140414_496341.s.

[4]岳彩申主编:《中国农村金融法制创新研究》,群众出版社2011年版,第93页.

[5]谢玉梅、郭建伟、朱芳群:《小额信贷发展比较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

[6]参见徐玉鹏:《小额贷款公司退市问题研究》,载《甘肃金融》,2012年第8期.

[7]参见[美]斯蒂芬A罗斯着,吴世农译:《公司理财》,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350页.

[8]吴晓灵、焦谨璞等着:《中国小额信贷蓝皮书》,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3页.

[9]王建文、熊敬:《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与立法构想》,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作者简介:聂圣(1993-),湖北宜昌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在读.

王兴敏(1993-),江西乐平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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