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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非营利组织相关审计问题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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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审计研究不足的现状,首先界定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范围;然后结合代理理论分别论述了非营利组织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建议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引入经济责任审计,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设置审计委员会;最后就非营利组织的效审计和绩效评估提出了相关意见和政策建议.

关 键 词:非营利组织 审计问题 研究现状

一、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及审计研究现状

在现代社会的“三元结构”中,非营利组织是除政府组织、营利组织(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可以从不同角度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界定.首先,从法律上定义:美国税法中有多项条款对各类组织免征所得税,凡是符合这些条款的就可定义为非营利组织;其次,从资金来源上定义:联合国国民收入统计系统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主要不是来自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和服务,而是来自其成员缴纳的会费和社会的捐款.再次,从目的或功能上定义:如果一个组织的目的是促进“公众利益”或“特定公益事业”即可视为非营利组织.最后,从“结构一运作”上定义:美国约翰一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认为,凡是满足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这五个条件的就属非营利组织.综合以上各种定义我们认为较为合理的方法是以组织的投资者(政府或私人)和经营目的(营利和非营利)来划分.所谓非营利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NPO),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机构、组织和团体.非营利组织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公立非营利组织和民间私立非营利组织.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文化、历史等背景不同,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方法有较大差别.美国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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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委员会根据与营利组织的对比,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以下特征的实体: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资源,但捐赠者并不因此而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资金回报;该实体经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赚取利润;该实体不存在营利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美国“非营利组织”概念,既包括税法中列举的所有“非营利机构”,也包括各类政治组织.我国于2004年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美国的定义,指出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事业单位即西方的公立非营利组织.2004年修订后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指出,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由此可见,事业单位是担负着国家某一方面事业任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物质生产单位.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类似,事业单位一般不生产物质产品,大多以服务的形式满足人们的需要;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完成国家赋予的某一方面的事业任务;国家的注资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国家对事业单位拨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事业单位完成国家赋予的事业计划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具体包括现有的政府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

我国现有对事业单位审计的研究大多与行政单位合并在一起来进行,称为行政事业单位审计.这与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分不开,审计署“国家审计署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1987),具体行业“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规定”(1998),都未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审计分开研究,致使理论研究时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往往融合在一起.其实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是两类不同的组织,前者属非营利组织,后者属政府组织.其区别是: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事业单位是公益性质,行政单位是政权性质;其次,两者经济业务活动的内容不同,事业单位从事事业活动,生产精神产品,行政单位从事行政活动,维持社会运转;再次,财务管理的要求不同,事业单位严格执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预算一旦确定,一般不予调整.行政单位为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不一定严格执行预算,可适当增加预算;最后,两者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不同,有条件走向市场的事业单位,对市场的依赖程度比行政单位大.这也导致事业单位的收入来源多渠道,支出使用多用途.收入除政府补助外,还有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支出除事业支出外还有经营支出.正是由于这些区别,两类组织所遵循的会计法规从共同执行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1998年前),转变为分别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提供的信息是审计的前提和基础,审计的主要对象是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既然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会计规范已经分开,笔者认为有必要单独把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2005年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划分出来,作为一类审计对象单独进行研究,并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审计问题的理论研究深度.

二、非营利组织中的代理问题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代理理论最初是由简森和梅克林(JensenandMeckling)于1976年提出的.按照代理理论企业经济资源的所有者是委托人,负责使用及控制这些资源的经理人是代理人.当经理人员本身就是企业资源的所有者时,其拥有企业全部的剩余索取权,经理人员会努力地为自己而工作,这种环境下不存在代理问题.当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方式从外部吸取新的经济资源时,由于剩余索取权属于股东,经理人员就有动机去提高在职消费、自我放松并降低工作强度,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相背离.委托人为了使代理人朝着自身利益的方向努力需付出代理成本,监督是能够降低代理成本、维系代理关系的有效手段.审计正是应代理人解除其受托经济责任的要求而产生的基本监督手段.同样,代理问题也存在于非营利组织,因此,非营利组织资源的提供者为委托人,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为代理人.虽然非营利组织不存在企业的剩余索取权问题,但是非营利组织资源的提供者依然要了解组织的经营情况,要监督管理者对非营利组织资金的使用情况.首先,政府作为事业单位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对事业单位资金的使用主要通过国家审计的形式进行监督,近年来的“审计风暴”及审计公告制度均说明我国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在逐年加强.但“审而不计”的问题依然存在,笔者认为,对单位负责人的惩处是主要问题,现有的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需进一步完善.其次,社会捐赠者需要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多由理事会来管理,监督组织任务的完成、制定政策与计划、拟定财务政策与方案等也都是该理事会的职责.理事会的大多数理事不是被经济利益驱动,许多人本身还是捐赠者,当选可能是由于政治的或财务的原因,而不是由于本身具有管理才能和组织能力.这就造成了经营管理者责任不明,监管失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恢复建立审计制度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既可以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也有利于对公共财政使用绩效进行监督.2006年修订后的《审计法》更是明确了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为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审计实务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在于如何界定被审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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